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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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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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
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
一、申报程序
1.问: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在申报企业债券程序上是否存在差别?
答:
一般来说,中央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现阶段直报即可。
地方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转报文件。
2.问:
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一般企业债券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答:
可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但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3.问: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主要有哪些?
答:
截至目前,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共43个。
分别为:
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成都、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安庆市、淮北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山东省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宜昌市、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四川省泸州市。
4.问:
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如专项债券1、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投债券、可续期债、债贷组合等)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答:
可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但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对于符合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范围的地方企业可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件。
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的,发行人应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基本信息,之后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债券前,发行人应完成市场化债转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相关材料,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5.问:
符合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范围的地方企业,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是否需要转报?
答:
无需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件,可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但需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6.问:
哪些地区属于企业债券“直通车”的机制范围?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自2017年起两年之内,10个市(州)、市辖区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
(1专项债券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
机制。
具体名单如下:
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毫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7.问:
如果发行人同时申报了一支项目收益债券和一般企业债券,是否会影响债券评估?
答:
通道内只能有一支债券,两支债券同时申报,只能先接收一支,待该支债券拿到批文后,方可接收另外一支债券。
“一般企业债券”两次申报应至少有1年间隔期,时间节点以受理时间为准。
创新品种企业债券不设置连续发债申报时间间隔期。
8.问:
若申报债券需要征求专业司局意见,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
征求专业司局意见需提供省转报文、募集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规性文件等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征求意见手续。
9.问:
哪些项目需要征求专业司局意见?
答:
需征求专业司局意见的项目包括:
(1)基础设施类包括城市停车场建设、港口码头等项目;
(2)双创孵化专项债券;(3)社会领域包括养老、旅游(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等项目;(4)经贸类包括物流园区建设等项目;(5)绿色债券;(6)产业领域类包括船舶建造、钢铁、煤炭等可能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项目;(8)
PPP项目;(9)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审批的项目;
10.问:
一支债券从申报至发行需经过的申报流程有哪些?
答:
需经过受理评估、技术评估、司务会审议(如有)、联审会审议和备案评估。
11.问:
通过中债企业债券技术评估系统补齐补正材料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
受理评估阶段,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补正所有材料,并通过评估系统提交补充材料电子版。
补齐补正材料困难的,可书面申请延长;超过规定时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补齐补正材料的,受理评估程序终止。
技术评估阶段,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3个月内一次性补齐补正所有材料,并通过评估系统提交补充材料电子版。
补齐补正材料困难的,建议向国家发改委书面申请延时。
部分补正材料的,不予评估(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材料的说明)。
12.问:
若债券申报被出具“建议不予受理”的意见,是否可以对申报材料进行补正修改后重新申报?
答:
若债券申报被出具“建议不予受理”的意见,本次受理评估程序终止。
发行人、主承销商可再次提请进行受理评估,但主承销商应对前次未能及时补齐补正材料的理由、是否存在不专业行为进行自查和说明。
13.问:
办理申报材料正式接收手续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
办理申报材料接收需携带公司介绍信、身份证及相关授
权书(如有)和全套申报材料至发改委政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业务。
14.问:
债券准备发行,应何时报送备案材料?
报送什么材料进行备案?
答:
应至少于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发改委政务大厅5号窗口报送备案材料,包括:
债券核准文件、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债券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差额补偿人/担保人评级报告(如有)、关于分期发行的说明(如有),复印件需加盖律师鉴证章。
15.问:
对于在核准后发行前,申请分期发行债券,需要补充提供什么材料?
答:
对于后续申请分期发行的债券,发行人需经省发改委备案同意,同时提供相关说明:
此项变更已报省发改同意或备案、本次债券一共核准额度、已发行多少金额,本期申请多少金额。
此说明同时抄送省发改委。
二、主体资质要求
16.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对发行人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答:
发行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人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2)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A股)或其子公司。
3)发行人成立时间满3年(以能否提供最近3年连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
4)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若有)已募足。
6)发行人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若有)募集资金的用途。
7)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8)发行人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黑名单。
9)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10)允许境内注册香港上市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17.问:
相对于一般企业债券,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时对发行人主体资质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
除满足一般企业债发行人主体资质的发行人外,满足以
下条件的发行人也可申请发行专项债券:
1)A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作为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2)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作为发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作为在银行间市场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以下条件:
(a)企业自持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b)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18.问:
哪类机构可以申请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答:
市场化转股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19.问: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谁?
答:
目前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与一般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重合的,主要都是地方政府投融资企业或国有企业发行。
20.问:
申请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发行人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答:
目前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与一般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重合的,所以对发行主体资质要求与一般企业债券完全一致。
21.问:
相对于一般企业债券,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对发行人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答:
允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其余与一般企业债券要求相同
22.问: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对主体/债项评级有什么要求?
答:
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要求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及以上、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债项评级需达到AA及以上,但不受发行人主体评级限制。
23.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主体净资产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
原则上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计算净资产。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4.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其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时,须提供有效增信措施?
答: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
否则须提供有效
的增信措施。
25.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其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时,须提供有效增信措施?
答: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
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26.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其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时,须提供有效增信措施?
答:
发行人主体评级AAA,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
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27.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不得申请发债?
答: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28.问:
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时,相较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主体评级的发行人在资产负债率方面有不同要求吗?
答: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资产负债率具体要求如下: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地方投融资主
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发行人主体评级AAA,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对于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权、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资产负债率具体要求如下: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资产负债率≤75%;否则需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资产负债率≤80%;否则需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发行人主体评级AAA,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资产负债率≤85%;否则需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
29.问:
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通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不得申请发债?
答: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30.问:
申请发行产业债券对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有何要求?
答:
原则上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计算资产负债率。
发行人主体评级AA,资产负债率≤75%;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资产负债率≤80%的;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资产负债率≤85%的;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主体评级达到AA+的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资产负债率不受限制。
31.问:
申请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核查要求是否与一般企业债券完全一致?
答:
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财务指标的核查要求与一般企业债券基本一致,特殊之处为:
资产负债率要求方面,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不受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需补充担保措施的限制;
32.问: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有无限制?
答:
项目收益债券不适用于资产负债率超标需要补充偿债保障措施的要求。
33.问:
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其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时,须提供有效增信措施?
答:
发行人主体评级AA,地方投融资主体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34.问:
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其资产负债率超过多少时,须提供有效增信措施?
答:
发行人主体评级AAA,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否则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35.问:
三年补贴收入比例如何计算?
答:
3年平均补贴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指近3年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算术平均值与营业收入算术平均值之比。
36.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对补贴收入占比有什么要求?
答:
一般情况下,补贴收入比例不超过3:
7,如发行人为地方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主体(如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则补贴收入占比暂不受该比例限制。
37.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对发行人净利润有何要求?
答: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是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2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但主体评级AAA的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并设置利息递延条款的,可不受近3年平均净利润覆盖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限制。
38.问:
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时,如何计算发债额度?
答: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当前累计债券余额(包括本次债券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
(2净利润以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合并净利润”孰高者计算。
)
有效净资产的40%。
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在有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及会计师认定可计入权益的条件下,按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金额纳入净资产后计算40%的发债额度
39.问:
申请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时,如何计算发债额度?
答: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3),当前累计的非公开债券余额(包括本次债券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
40.问:
什么是累计债券余额?
答:
累计债券余额指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债券余额。
包括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余额和累计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对于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包括:
(1)本次申请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金额;
(2)发行人已公开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评级AAA的中央企业、主体评级AAA的省级投融资主体可不计算中期票据);发行人(合并口径)为合并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3)担任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差额补偿人,按债券额度的三分之一计入累计债券余额;(4)绿色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低于75%时,累计债券余额不考虑其他企业信用类产品(中期票据)的规模,只计算发行人已公开发行未兑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余额
(3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不受该要求限制,也不计入累计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
)
占用的额度;对于申请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非公开项目收益债除外4)的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包括:
(1)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金额;
(2)发行人已非公开发行尚未兑付债券余额,包含非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非公开项目收益债除外)、私募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
41.问:
什么是有效净资产?
答:
有效净资产指净资产按以下要求扣减后的余额:
1)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没有收益或收益很少的资产须扣除;
2)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扣除;
3)对于性质或用途为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须扣除;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教育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等,如地上无附着经营用途的相关建筑或无具体规划的,须扣除;
5)耕地、农地、林地、荒地等须扣除;
6)对于政府注入的以评估价值入账的融资性土地,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则上划拨地按账面价值40%扣减5,出让地、作价出资土地按账面价值的30%扣减。
7)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建筑物须扣除。
(4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不受该要求限制,也不计入累计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
5即账面价值的60%为有效净资产。
)
42.问:
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哪些?
答:
主要是指没有收益或收益很少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如政府办公楼)、公租房、廉租房、市政道路(无收费权)、管网(无收费权)等基础设施。
43.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政府代建的工程是否可视为有效资产?
答:
若发行人承建的政府代建工程已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或BT代建回购协议(BT代建回购协议签订日期早于2013年12月),可视为有效资产。
44.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公租房、廉租房项目是否可视为有效资产?
答:
公租房、廉租房项目若能提供发行人可出售的政府证明文件或者发行人能够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45.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若发行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是否需要扣除?
答:
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46.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性质或用途为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扣除?
答:
若以发行人投入的整理成本入账的,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须扣除。
47.问: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需计入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吗?
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方式和一般企业债券一致吗?
答:
需计入。
申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时,发行人当前累计债券余额(包括本次债券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效净资产的40%,与一般企业债券一致。
48.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对发行人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比例有何要求?
答:
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比例,指发行人对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的金额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
原则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对于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40%;主体级别AA及以上的企业,政府类应收款项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60%。
49.问:
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时,对发行人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的比例有无限制?
答:
项目收益债券暂不考虑发行人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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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问:
什么是高利融资?
答:
高利融资指超过同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有息负债,以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51.问: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对发行人高利融资有何限制?
答:
发行人高利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9%,2014年9月26日后的高利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
52.问:
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时,相较一般企业债券对发行人高利融资的限制是否有放宽?
答:
对于企业申报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对其尚未偿付的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其余专项债券品种与一般企业债券相关要求一致。
53.问:
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时,对发行人短期高利融资情况有无限制?
答:
项目收益债券暂不考虑高利融资占总资产比例。
54.问:
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对发行人高利融资有何限制?
答:
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可在计算高利融资金额时不计算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高成本债务部分。
三、募投项目合规性
55.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有关募投项目的原始合法文件具体包括哪些?
答:
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规划、环评、能评、稳评等相关文件。
56.问:
前期项目能否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答:
房地产类项目暂不允许以前期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57.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对项目实施主体有何要求?
答:
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财务报告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8.问:
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时,对项目实施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
对于非公开项目收益债券,未纳入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此外,若项目实施主体不是发行人,项目收益权人应与发行人就项目收益(经营收入、补贴收入)的归属和偿债问题作
出约定,并写入募集、账户监管协议(项目收入归集)。
59.问:
哪类机构可以申请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答:
市场化转股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60.问:
募投项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61.问:
哪类项目不适宜作为募投项目?
答:
目前政府回购项目、政府代建项目、纯公益性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均不适宜作为募投项目。
62.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比例有何要求?
答:
总体而言,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6的要求。
除绿色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外,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绿色债券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
项目收益债券除项目资本金之外的项目投资均可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有关
(6《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
要求。
63.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有何要求?
答:
对于一般企业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40%。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PPP项目专项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专项债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64.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募集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何计算其使用发债资金投资上限?
答:
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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