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一章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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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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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精选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17年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1.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备注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人大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规章”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
其他
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
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同一机关制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案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当两个文件存在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案例】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前的,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新法执行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裁决
(3)不同机关制定
相互关系
法的冲突
裁决机构
“同门”兄弟之间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裁决
“不同门”兄弟之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法的分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2010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多选题)
1.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解释】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提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提示】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划分
行为能力划分
民法上
刑法上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已满16周岁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四、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多选题)
1.基本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2.分类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标准
分类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者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解释】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五、法律责任(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民事责任(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2.行政责任(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判断题)
3.刑事责任(2012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解释】
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提示】
考生应该区分:
(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提示】数罪并罚刑期
刑罚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最高不得超过3年
拘役
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
(1)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
最高不得超过20年
(2)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
最高不得超过25年
【提示】数罪执行
数罪种类
执行刑罚
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判处拘役和管制的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单元经济仲裁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2009年多选题;2010年判断题;2013年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2015年判断题)
1.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
(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之间
(1)或议或诉——选择复议
一般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先议后诉——必经复议
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的适用范围(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①合同纠纷
②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
(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总结】仲裁适用范围:
“平等”+“经济”+“非专属”
2.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2008年多选题)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判断题;2015年多选、判断题)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1】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提示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只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而非“选定仲裁员”。
2.仲裁协议的生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隐瞒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单元经济仲裁
五、仲裁裁决(2009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判断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1.仲裁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制度
(1)开庭(原则上)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原则上)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示】凡是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仲裁员均应当回避。
4.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提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1)裁决方式
①形成2种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形成3种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示】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
(1)对裁决不服时: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单元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011年多选题)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提示】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提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2)适用情形: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诉讼管辖(地域管辖)(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纠纷类型
法院管辖地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四、诉讼时效(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点
时间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年
一般民事纠纷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0年
①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四、诉讼时效(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发生事由
发生期间
时效计算
中止
(1)不可抗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
“暂停”+“继续”计算
(2)其他障碍
中断
(1)提起诉讼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归零”+“重新”计算
(2)提出要求
(3)同意履行义务
【提示】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五、判决与执行(2013年单选题)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
简易程序
独任审理
√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
√
√
一审终审
√
√
√
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是否调解
×
×
×
√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申请人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法院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VS经济仲裁
事项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范围
合同、财产纠纷
经济纠纷+人身关系纠纷
(包括劳动关系纠纷)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公开制度
原则上不公开
原则上公开
回避制度
√
√
级别、地域管辖
×
√
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文书生效
(1)仲裁裁决书:
作出之日;
(2)仲裁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1)一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的;
(2)二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
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范围(2009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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