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和案例.docx
- 文档编号:26685170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45.25KB
国际商法和案例.docx
《国际商法和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和案例.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商法和案例
第一章
国际商事关系的特征:
跨国性、营利性、主体平等。
被这些法庭承认并执行的商事习惯被称为商人法。
12世纪产生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三部海法:
巴塞罗那海法(康梭拉德海法)、奥内隆法典(海事判例集)和维斯比海法。
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
两类:
一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二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商事条约的效力并不绝对。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不同于国际立法。
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不具有绝对性,而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
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准据法往往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国内法。
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
成文法;英美法系:
判例法
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
演绎法,法官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从一般规定到个别案件。
;英美法系:
归纳法,从判例到判例。
判例分为两部分:
判决理由和有关法律规则,只有判决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有判例法上的约束力。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
法典化;英美法系:
单行法和判例
4法律分类方式不同.大陆法系:
公法和私法,不同的法律部门;英美法系:
不进行分类
5法律概念、术语的使用和含义不同
6、诉讼制度不同.大陆法系:
职权制,重实体法,纠问式;英美法系:
对抗制,重程序法,辩论式
第二章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
代理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扩张和延伸的途径。
代理的特征(直接代理)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代人保管物品、照看儿童等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客观上会产生法律效果。
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
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人身性行为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为履行,如受约演出,受约作画。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3、指定代理,是根据法院或特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通常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本人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间接代理:
为了本人的利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通过另外一个合同将其权利、义务转移于本人。
(三)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又称原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四)英美法对代理的分类:
1.显名代理:
代理人在订约时就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并且指明了本人的姓名和名称。
2.隐名代理:
代理人在订约时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没有指明本人的姓名和名称。
3.未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
代理人虽拥有本人的授权,但在为代理行为时,未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更未告知本人的姓名和名称。
未被披露的本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代理权的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主要类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
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称无权代理。
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XX、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表见代理是一种令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自负后果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可以认定符合此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否则构成表见代理。
借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可构成表面授权。
相对人对表面授权的客观依据负有举证责任3相对人为善意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由拒绝接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
第三章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
在大陆法中,允许撤回要约,即使是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但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英美法中,不但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原则上允许撤销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的生效时间
1)英美法系基本上采用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以到达主义为主要原则,以法国的投邮主义为例外,兼采了解主义
3)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
4)《公约》和《通则》主要采取到达主义
禁治产人是大陆法一个独特的术语,是指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的人。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字、加盖印鉴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的,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用的形式,不要求任何对价。
另一类是简式合同,它包括口头合同和以非签字腊封式作成的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拘束力。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法国法中的约因是指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最近而且直接的目的。
大陆法: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必须是本质性的错误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
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本质性错误的限定范围很不一致。
英美法: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错误区分为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两类。
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
双方的错误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
美国法也认为,单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只有共同的错误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国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均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即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适当地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归责原则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有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英美法系坚持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的合同归责原则。
《公约》、《通则》均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
(2)催告制度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情形。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在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非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性质
①大陆法大陆法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即惩罚性违约金和预定的损害赔偿金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而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②英美法英美法只承认补偿性的违约金。
③中国法我国《合同法》也把违约金看做违约的损失赔偿。
情事变迁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合同落空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的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使得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作为不可能或非法,则合同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金额内相互消灭。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2.合同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劳务。
3、买卖行为涉及众多手续
4、买卖行为受多重法律的调整
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形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的证券交易以及拍卖、依法律执行令状进行的销售
——船舶,飞机以及电力的销售
——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中国对该公约的两项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我国规定:
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为缔约国当事人的情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注意:
——尽量使用国际单位制——米、千米、克、千克等
——熟悉常用的英美度量衡——英尺、磅、盎司
——尊重客户选择
价格条款——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价格、贸易术语
UnitPrice:
USD500.00/MTCIFNewYork
短期交货,固定价格
长期交货,滑动价格
后定价格
装运条款——运输方式、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
1Latestdateofshipment:
Sept.30,2005
2Shipment:
onorbeforeMay.31,2006
3Shipment:
DuringDec.,2005andJan.,2006
卖方的义务
《公约》未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合同的效力问题、货物销售引起的人身伤亡赔偿的问题,只涉及交付货物、品质担保、权利担保、移交单据等几项内容。
交货义务是卖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交货。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应适用合同所选择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交货方式:
实际交货:
货物控制权转移界限
象征性交货:
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
交货地点;合同约定地点:
在约定地点
合同没有约定地点:
当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时,交货地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其他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交货。
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
基本单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必不可少的单据:
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商检单等
附属单据:
某些交易特别要求的单据:
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卫生证明等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品质担保义务
1.《公约》规定:
(1)适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
(2)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明示或默示的目的
(3)与样品或说明书符合
(4)应按照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
买方应在发现货物有缺陷后的一个合理期间内就此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就丧失以卖方违约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通常为两年。
2.大陆法系
德国:
主观标准。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指明的用途。
法国:
客观标准。
不论卖方是否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缺陷,只要不能满足该类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卖方就违反了他所承担的担保义务。
3.英美法系。
明示担保:
卖方明白地、直接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其货物所做的品质担保。
默示担保:
因法律规定而使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必须承担的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1.卖方保证对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
买方的义务
接收货物:
接收≠接受,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索赔。
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检验货物:
买方享有货物的复检权。
买方对检验的结果有通知卖方的义务,如未通知,则视质量合格。
根据货物性质的不同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通常为两年。
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
减损义务:
受违约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额。
《公约》规定了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确认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但是他必须将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如对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二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批交货合同
(1)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批货物的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的履行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三)要求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修补(四)给卖方规定合理的宽限期(五)卖方自费对货物进行修补(六)解除合同
(七)要求减价。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二)给买方规定合理的宽限期(三)解除合同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法国民法典》1.种类物:
特定化之后所有权才能转移
2.附条件的买卖:
在规定的时间内待买方表示确认后所有权才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和试用买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货物风险的转移
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失何时起由买方承担。
在双方都未违约而发生货物损失的情况时,风险是否已转移决定着买方是否仍有义务付款。
如果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卖方也不能免除交货责任。
如果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买方有义务支付全额价金,而无权向卖方索赔。
确定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1、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到买方:
瑞士
2、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到买方:
英、法
3、我国:
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依登记原则,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
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到买方:
美、德、《公约》我国
海上路货: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移转
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过分划失原则:
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仍旧在货物交付时转移于买方,但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买受人的原因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因标的物自身原因或者不符合合同的特殊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日起,风险由卖方承担。
国际惯例优先:
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惯例和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划分。
FOB买方负责派船接货,卖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
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办理保险。
货物的费用和风险的承担均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注意事项:
1船货衔接,避免空舱费。
空舱费是指托运人没有准时或没有将足量的货物交给承运人而向承运人交付的罚金。
2卖方负责装船,并负责装船费用
3装船后,卖方应该在24小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
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负责装船费用及运杂费,装船后通知买方,买方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风险仍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CIF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杂费,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货物风险仍以船舷为界。
三者比较
相同点1适用水上运输2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3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不同点1、运输:
FOB买方办理,CFR和CIF卖方办理
2、保险:
FOB和CFR买方办理,CIF卖方办理3、港口:
FOB装运港,CFR和CIF目的港
4、价格构成:
FOB不含运费、保险费,CFR不含保险费,CIF包含运费和保险费
注:
我国使用最多的是FOB、CFR和CIF
出口多数使用CFR和CIF,进口多数使用FOB
具体交易时,还应考虑多种因素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固定航线和挂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用船舶将托运人的货物从特定的装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的运输方式。
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种运输方式又称提单运输。
班轮运输的固定性决定了其比较适合件杂货的运输,即将不同的托运人运输量比较小的货物组织在一起。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HagueRules),1924年。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2.《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1968年。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3.《汉堡规则》(HamburgRules),1978年。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我国尚未加入以上公约,但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原则完全一致。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承运人和托运人。
有时会涉及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
实际承运人:
订约承运人将部分或全部货物的运输交由另一航运公司来完成时,另一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必须对承运期间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
提单的含义及性质
1.提单的含义:
《汉堡规则》:
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提单就是运输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以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为了迎合信用证的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称为倒签提单。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尚未装船或尚未装毕货物时颁发提单,即是将提单提前借出办理议付手续,称之为预借提单。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
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方的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
预借提单也属欺诈行为。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
为解决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变货物买卖为单证买卖,并由银行进行资金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
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流转程序中,易产生问题的两个环节是签发提单和提货。
议付行坚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有时会与信用证不一致,此时,托运人为顺利结汇,会采用保函来换取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提单。
保函的基本内容是:
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损失。
《汉堡规则》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船舶适航义务
首先,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性能和设备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或提单所规定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其次,船舶要配备适当的合格船员,要设备齐全,燃料给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的将货物运往目的地。
最后船舶须适于承运货物,即装载货物的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于受载、运送及保存货物。
?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谨慎处理船舶适航。
?
《汉堡规则》: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load)、操作(Handle)、积载(Stow)、运送(Carry)、保管(Keep)、照料(Carefor)和卸下(Discharge)所运货物。
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不同:
前者不能免责;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商法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