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知识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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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知识答题
“安全生产月”知识答题
一、填空题部分
1、2011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
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
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能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时消除隐患。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0、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可开放使用。
21、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的规定,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
紧急出动、集结待命和原地待命。
22、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的规定,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
23、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的规定,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24、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的规定,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25、根据《关于调整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承办机构的通知》,安委会运行安全办公设在航空安全运行监察部,空防安全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
34、根据《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35、“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是6月1日-6月30日。
36、永久或临时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一部分,至少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如果关闭的跑道或平行滑行道长度超过300M,还应在中间增设关闭标志。
37、安全生产检查目的是指预知危险和消除危险。
3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39、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绿、黄、蓝四种颜色。
40、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对非重、特大伤亡事故,地方政府可责令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41、“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属于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4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3、进行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
44、建筑物起火后,5-7分钟内是灭火的最好时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7、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63、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64、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65、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66、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6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68、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6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70、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71、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72、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73、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7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7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7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77、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79、飞行区指标为4D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80、飞行区指标为4E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52米至65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81、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8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83、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九种:
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84、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
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85、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86、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
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87、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88、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89、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
90、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91、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92、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
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93、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
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94、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95、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
96、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
97、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98、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99、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及时清除外来物。
100、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101、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
102、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103、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104、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
105、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
106、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并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
107、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
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108、当巡视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109、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外来物和动物尸体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110、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报塔台管制员、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
111、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
112、巡视检查完成后,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113、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周一次。
114、跑道日航空器着陆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进行测试。
115、在雨天应当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
116、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117、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
118、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厚度和种类,积雪的种类有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
11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
120、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121、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
122、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
123、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124、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125、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
126、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
127、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128、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
129、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
130、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
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31、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132、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
133、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134、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135、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136、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137、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138、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盖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139、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
140、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141、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142、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143、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14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内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145、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放烟雾和粉尘。
146、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等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147、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48、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
149、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150、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151、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15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
153、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15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驱鸟枪、弹药、煤气炮、语音驱鸟设备、捕鸟网、视觉仿真装置等,确保设备完好并得到正确使用。
155、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156、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观察到的鸟种、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57、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158、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159、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160、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当立即抓捕并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161、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162、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163、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
164、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165、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166、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167、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当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168、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169、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联络。
所有除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170、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
171、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172、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17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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