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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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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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
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
青岛钢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投标邀请书
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在即,现邀请有意愿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本次招标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后续运营保修的所有工作。
2.1、项目名称:
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
2.2、施工范围:
图纸内包含的所有工作及后期运行保修维护工作。
2.3、资金来源:
自筹。
2.4、建设地点:
青岛琅琊台度假区管委以西招标人指定地点
2.5、工期:
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所有采购及安装工程并完成送电。
2.6、质量要求:
合格,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承装类五级及以上级别业绩;
(4)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为准)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后或中标后丧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资格、资质、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招标人经核实后,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故意隐瞒的,招标人有权废除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招标文件发售
投标人自行上网下载。
5、招标时间、地点安排
(1)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8月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
2016年28月12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市场部开标室(青岛市胶南泊里镇董家口新厂区临时办公楼109室)。
投标文件须于开标当天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现场。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联系方式
联系人:
程军
联系电话:
58815032
地址: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市场部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青钢小镇工程临时用电工程
2
建设地点
青岛琅琊台度假区管委以西招标人指定地点
3
招标范围
青钢小镇工程临时用电所有工程及其运营保修维护工作
4
承包方式
承包人包工、包料,机械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
5
场地条件
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接受招标人现有条件,并按招标人现有条件,对完成本项全部内容所需的工作进行报价。
水电自理且自行承担费用。
6
工期要求
2016年8月15日前。
7
质量标准
合格以上
8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必须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帐户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至指定帐户,不收取现金。
开户名称: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李沧支行
账号:
37101986510051021557
9
履约担保
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10
保修期
按照合同约定
12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费用,并承诺不对发包人利益造成任何损害,若对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投标人需照价赔偿同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13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16年8月12日9:
30前
地点: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市场部
联系人:
程军
联系电话:
58815032
14
投标文件份
数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共计3份,电子文件一份。
开标评标,要求投标书分技术标与商务标两部分分别装订密封。
15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中标。
16
报价方式
总价包干
17
控制价
247万元
2.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2招标说明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质量标准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3承包内容及工期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投标费用
4.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有关报价文件
(注: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仅供参考,电子文件内容若与书面的招标资料,不一致,以书面的招标资料为准。
)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简体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均以人民币计算。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全面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要求投标人基本按规定目录编制投标文件,可对目录内容的局部进行合理调整,但投标文件必须包括规定目录的所有内容。
10.2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规定目录详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0.3以上资料需在要求部位加盖公章。
10.4提供电子文件一套,内容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包含的所有内容。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并同时提供电子文件(书面格式如与电子文件不符则以书面格式为准)。
11.2电子文件必须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格式,施工平面布置图和进度计划网络图可以使用其他专业软件编制但页码应统一。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总价包干报价,报价说明和要求详见第四章。
1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承包范围的全部,不予更改。
因投标人本次投标未考虑全面,导致费用增加的,招标人将不予以追加费用,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内。
因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亦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将作无效处理。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订于投标文件中。
15.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投标有效期满或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15.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5.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其投标或未经招标人同意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15.5.2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15.5.3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
15.5.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企业业绩资料等);
15.5.5中标人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
15.5.6中标人丧失或不具备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的;
15.5.7经招标人认定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重大嫌疑的;
15.5.8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的;
15.5.9法律法规或本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投标书电子文档同商务标一起封装),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应用正本复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标”或“商务标”。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7.2.1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7.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7.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7.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9.2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1.2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和评标,不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23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中标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中标通知书的授予
26中标通知书授予标准
26.1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备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与其匹配的合理投标价格的投标人。
26.2招标人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而且不解释不中标原因。
27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7.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8.履约担保
见投标须知
29.签订合同
29.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除此之外,招标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0.其他
30.1本招标文件所有的附件与本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在招标人。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工程建设项目协商一致,于2016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签订日”)在青岛市【】区(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地”)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青钢小镇项目临时用电工程(以下称10KV配电工程)
1.2工程地点:
青岛琅琊台度假区管委以西甲方指定地点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10KV配电工程,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安装、施工并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保证8月15日前正式送电以及后期的运营保修的所有工作:
2.1.1.安装630KVA环网箱变1台,630KVA箱变2台;
2.1.2.电缆管沟电缆敷设及箱变基础的安装。
第3条施工工期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协议规定支付首次工程费用,由停电审批手续、民事协调完成,具备连续施工条件后,乙方开工,8月15日前完成送电。
该工期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并经甲方、政府主管部门书面验收合格所需的全部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恶劣天气等全部影响工期的因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工期不予顺延。
第4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标准及供电部门有关文件及专业要求。
第5条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保修;高压电缆及箱变由乙方代为采购。
第6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的权利:
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返工。
6.1.2甲方的义务: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行政批文、资料及技术要求;负责工程施工进地联系;依合同约定按期付款;交付使用后运行中由于甲方操作不当、设备过载运行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等原因引起的事故,乙方协助处理。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的权利:
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有权书面催告甲方。
6.2.2乙方的义务:
对委托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如设备质量不合格,负责更换。
按设计图纸、国标、部颁标准或供电部门有关文件及专业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进行返工,并承担费用;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工程完工,乙方提交竣工报告。
施工期间,水电自理且自行承担费用。
6.2.3乙方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设备、材料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6.2.4乙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给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及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6.2.5乙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并且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已完工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负责作好安全、维护措施,对于损毁、丢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及风险,且工期不予顺延。
若出现任何毁损、丢失等,由乙方负责立即修复、重做等,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6.2.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解除通知后【5】日内将其全部人员、设备等撤离施工现场,并清理完毕施工现场。
6.2.7乙方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合法资格资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违反前述任一项约定的,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工程预算及结算方式
7.工程费付款方式
7.2.1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按工程施工预算额的45%,共计人民币元,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7.2.2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后,甲方一次性付至清所有工程款的。
7.2.3乙方应于甲方支付前述任一期款项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与甲方应付款金额等额合格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承担责任后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7.3付款方式为电汇。
第八条施工工期变更
8.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8.1.1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每8小时工期顺延一天,4小时以内工期顺延半天;
8.1.2发生不可抗力。
8.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双方重新商定工期:
8.2.1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8.2.2工程土建部分若由甲方施工,施工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乙方要求甲方返工的;
8.2.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8.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顺延工期外。
8.4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
9.1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及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后48小时内无异常,所有供、配电设施移交于甲方,为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修责任。
9.2工程验收标准及依据
9.2.1工程设计图纸及本合同中有关技术要求。
9.2.2有关电力系统国家标准和部颁验收规范。
9.2.3供电部门有关文件及专业要求。
9.3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需要整改的,乙方应按要求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对此无异议;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系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第10条合同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0.2.4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违约责任条款及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1.1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1.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1.1在具备付款条件后,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和进度款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自催告期满之日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款项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12.1.2设备订货后,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承担因设备退货造成的直接损失。
因甲方工程建设期加长等原因,造成甲方委托采购的设备、材料闲置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仓储费。
12.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1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递交竣工报告的,每拖延一日,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拖延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2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重新施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3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除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算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12.2.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甲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未按约定按期撤离施工现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的违约金。
逾期【5】日,乙方除继续按照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视为乙方放弃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分上述设施设备,收益归甲方所有。
12.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以日期计算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以次数计算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并另行据实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超过【10】日或超过【5】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6乙方违约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据实赔偿甲方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第三方索赔、罚款、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
12.2.7因乙方违约而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中直接扣除且乙方无权提出异议,不足扣除的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补足。
1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通知
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开户行:
账户:
任何一方均保证前述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向本方邮寄的通知或物品均会得到本方签收。
若出现本方拒收、第三方代收或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本方。
任何一方更改上述联系方式均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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