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全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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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全套doc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全套
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大学及附属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的函>》(皖人社函〔2010〕274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对照聘用条件申报分级岗位的聘用;其它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如符合高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与在职人员一起同时兑现待遇并重新计发退休费。
二、岗位总量、类别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设岗方案,我校岗位总量共计2744个,其中:
管理岗位521个;专业技术岗位2058个;工勤技能岗位165个。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2058个,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5%,专业技术主系列是教学科研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165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3%;管理岗位521个,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9%;工勤岗位165个,占全校岗位总量的6%。
三、岗位名称及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表1)。
表1:
专业技术岗位层级与等级
层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2.一级教授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教授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制定任职条件并组织评聘;三至十三级岗位由学校自主制定任职条件并组织评聘。
3.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比例分别为60.2%和14.8%,岗位数相应为1652个和406个。
4.根据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本科教学及科研水平的实际情况,各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教学科研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19:
30:
45:
6,即正高级岗位314个,副高级岗位495个,中级岗位743个,初级岗位100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7:
25:
40:
28,即正高级岗位28个,副高级岗位101个,中级岗位162个,初级岗位115个。
(2)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
①教学科研岗位: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即二级岗位32个,三级岗位94个,四级岗位188个;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即五级岗位99个,六级岗位198个,七级岗位198个;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即八级岗位223个,九级岗位297个,十级岗位223个;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即十一级岗位50个,十二级岗位50个。
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
6,即三级岗位11个,四级岗位17个;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即五级岗位20个,六级岗位41个,七级岗位40个;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即八级岗位49个,九级岗位64个,十级岗位49个;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即十一级岗位58个,十二级岗位57个。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表2)。
表2:
管理岗位等级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根据省人社厅批复,我校三级职员岗位2个,四级职员岗位8个,五级职员岗位56个,六级职员岗位60个,七级、八级、九级(含十级)职员岗位按4:
3:
3设置,分别为158个、118个、118个。
3.本次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职员)按现职务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表3)。
表3: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
通
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
3.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暂按现状确定。
今后,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我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各类岗位职责与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与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参照人社部、教育部以及省人社厅的相关文件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管理岗位五级至八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详见《**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1)、《**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
五、岗位分配
1.学校根据省人社厅核定和批准的岗位总量,结合学校人员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各单位岗位设置总量。
2.学校根据核定的各单位岗位总量,依据学科建设层次、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规模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核定非教学单位的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
3.学校控制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1.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开展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管理岗位五至八级人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任期有关规定执行,人事代理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余各岗位人员的聘期均至2012年12月31日。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单位要按照岗位聘用条件,使现有在职职工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在职职工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学校核准的岗位指标的,应在五年内通过自然减员、转岗、调出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指标。
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新聘人员。
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指标的,要严格把握聘用条件,根据各单位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3.严格控制“双肩挑”数量。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本次聘任,“双肩挑”人员兼任的领导岗位,原则上均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上的人员,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其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时,应参加所在学科的院系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占院系相应的岗位数。
4.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学科研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辅导员、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5.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6.学校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或岗位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7.充分考虑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妥善处理学校长远发展和当前学校工勤队伍现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二)聘用权限
1.专业技术岗位
四级及以上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学校负责,五至十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指标数拟定聘用条件并组织聘用,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2.管理岗位
三级、四级职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至十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公布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院系、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各院系、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本单位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学校终审;同时提出须经学校评审的岗位推荐人选。
5.学校初审
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和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审议确定学校层面拟聘用人员名单、审核各单位自聘人员名单。
6.学校终审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校各岗位拟聘人员,并将结果提交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学校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8.签约上岗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与考核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做出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考核分为聘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
聘用期满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年度考核主要针对个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七、岗位调整
1.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变动的人员,从次月起直接进入相应职务岗位最低等级。
2.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参加学校岗位分级。
待聘人员、内退人员、长期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3.对考核不合格及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工作。
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设岗、聘岗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学校成立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分文、理科组),负责审核各院系制定的五至十二级设岗方案、岗位职责及上岗条件;审核、评议三至四级岗位人选,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成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其他专技达18人以上单位制定的五至十二级设岗方案、上岗条件;审核、评议其他专技三至四级及少于18人其他专技单位的各等级岗位人选,并报校领导小组审定。
4.各单位成立的机构
(1)各院、系、部
①成立院(系、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推荐本单位符合三、四级岗位条件人选(其中三级岗排序推荐)、审定五至十二级岗位人选。
其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会分会负责人等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
②成立院(系、部)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评议、排序三级岗位人选,评审五至十二级岗位人选。
其成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相关学科教授代表、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聘委会主任。
(2)机关各部、处及直属、附属等单位
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本单位自聘的设岗方案、岗位职责及上岗条件,做好学校层面聘用的岗位人选推荐及自聘岗位的各级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与聘用等工作。
其成员由单位负责人、教代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
5.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其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工会、人事处负责人、教代会执委代表、校法律顾问、文理科教授代表各1名等组成。
(二)实施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5)。
第一阶段:
编制岗位设置方案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在组织宣传学习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我校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于2010年5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第二阶段:
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阶段。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考核办法。
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6月25日前由学校审议通过。
第三阶段:
岗位聘用阶段。
本阶段计划在2010年8月10日前,通过个人申报、院系审核、学校评聘的方式切实完成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第四阶段:
工资兑现阶段。
本阶段计划完成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进度安排兑现统发工资。
(三)工作纪律
1.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总体精神,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工作,所有工作环节都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聘用组织成员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聘用工作任何环节涉及到本人及亲属时均需回避。
2.任何投诉或申诉须签署真实姓名,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监督仲裁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九、附则
1.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
3.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及聘用。
4.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
5.**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1:
**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教学科研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加强教学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科研岗位是指在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及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总量、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三条 岗位设置总量。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核准**大学及附属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的函》(皖人社函〔2010〕274号),我校岗位总数为2744个,其中教学科研岗位占总岗位的60.2%,即教学科研岗位总数为1652个。
学校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现有教师数和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和队伍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岗位总数。
第四条 岗位设置等级。
教学科研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和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
其中正高级一至四级岗位为学校重要等级岗位。
第五条 岗位结构比例。
正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19%,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30%,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45%,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为:
一级岗位由国家控制,二至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
6,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第六条 教学科研岗位均设置到各教学科研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留有余地,统筹使用。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预留一定的岗位数用于引进学校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岗位设置标准
第八条 岗位设置标准
1.按照本专科生1:
1,普通硕士生1:
1.5,博士生1:
2的标准计算在校标准生数(成教学生不列入标准生计算范围)。
2.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分专业确定生师比。
3.根据各教学单位标准生数和生师比计算出各教学单位教学人员岗位数A。
4.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教学计划),测算本单位承担面向全校开设公共课程所需岗位数B。
其计算方法为:
公共课总学时/252×系数(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中文系、政治学系及体育军事教学部的系数为0.6,大学英语教学部、大学计算机教学部为0.8)。
5.C、D分别为在专技岗位的本科及研究生辅导员岗位数(详见附表1:
《各单位思政、辅导员核岗表》)。
6.(A+B+C+D)×各教学单位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相应的结构比,即为各单位核算教学人员各级岗位基数。
(详见附表2:
《各单位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结构比一览表》)
7.附加岗位数:
为加强学科、学位点建设,学校在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研究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增设正高和副高岗位。
(详见附表3:
《岗位数附件标准一览表》)
8.各单位各级岗位总数=各级岗位基数+各级附加岗位数。
9.对超过核定岗位的院系,超出岗位为临时过渡岗。
10.科研单位岗位数以现有人数核计。
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一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任教授职务满3年,且具备下列任一类条件中某一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岗位。
1.学术荣誉类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2)受聘上岗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6)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8)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9)受聘上岗的皖江学者(含特聘教授、讲席教授);
(10)受聘上岗的**大学特聘教授。
2.教学类
(1)国家级教学名师;
(2)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3)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
(4)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5)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
(6)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7)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8)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
3.科研类
(1)任现职以来(下同)主持一类科研课题一项,或主持二类科研课题一项且课题经费累计到账文科100万元,理科400万元(科研课题分类以《**大学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试行)》附表2科研课题分类表为准);
(2)获一类科研奖励(前5名);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科研奖励分类以《**大学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试行)》附表3科研奖励分类表为准);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JCR一区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导向性B类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
(二)任教授职务满6年,且具备下列任一类条件中某一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岗位。
1.学术荣誉类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3)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教学类
(1)省级教学名师;
(2)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4)省级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
(3)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5)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
(6)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前2名。
3.科研类
(1)任现职以来(下同)主持二类科研课题二项,或主持二类科研课题一项且课题经费累计到账文科50万元,理科200万元;
(2)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JCR一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二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导向性B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三)任教授职务满12年且年满55周岁,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三级岗位。
(四)学校发展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极大声誉、产生了公认的学术影响的学者,可不受上述三级岗位条件的限制,由校长提名、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被提名人的业绩成果的学术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评议,评审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用。
第十三条 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申报四级岗位。
第十四条 五至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五至十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及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任职年限、近三年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科研成果、获得荣誉称号等方面综合衡量,并合理拉开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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