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学院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6677377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1.27KB
中国计量学院文件.docx
《中国计量学院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计量学院文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计量学院文件
中国计量学院文件
量院〔2011〕58号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校直属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执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将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国家重点监管化学品等列为学校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其目录在校网上公布。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各二级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建设,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存储、使用及三废处置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
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购置审批及危险化学品日常检查监督。
第五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三)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四)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七)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购 置
第六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购置实行审批制度。
(一)申购人(须为本校教职工)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购买。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危险化学品。
(二)申购学校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须经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剧毒品还须经保卫处审批;其它危险化学品由所在学院(中心)审批即可。
第七条 采购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到学校定点采购点采购,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坚决杜绝以“网上购物”方式购置。
(二)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借用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借用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三)购买学校重点监管的危化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购买手续后统一采购。
购买许可等相关文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存档。
(四)购买放射源需由申购人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只限本次购买使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安全许可等相关文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由申购人到学校定点采购点采购。
如有特殊情况及要求,也可申请学校统一采购。
第八条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入库
(一)经办人(须为本校教职工)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验收/入库单》,凭《申购单》和《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
库管人员根据《申购单》的申购清单核查实际购买量,实际入库量如大于申购清单,则不予验收/入库。
(二)学校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到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库;其它危险化学品由学院(中心)管理。
第十条 报销人凭《验收/入库单》和发票报销。
第四章 保 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库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消防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单位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库管人员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管理。
验收中发现质量或包装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并通知经办人及时与供货方办理退货手续。
货物入库时经办人须协助库管人员完成危险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第十四条 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供应不及时。
第十五条 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库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化学品时,车辆一律熄火工作,库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第十六条 库管人员对库存物品应分类分项存储、分类发放,严禁混放、混领、混装。
要做到编号准确,排列整齐,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对库存物品应加强日常检查,做到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存储管理措施到位,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存储发放必须符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工作要求。
发现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存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存储、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化学品出入库时,库管人员应及时、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据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装订整齐有序。
第二十条 库管人员按要求定期盘库,将《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盘库表》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台账须保存两年以备查询。
如发现账物不符,应查明原因,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中保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上锁管理,剧毒品必须放入保险柜。
二级学院(中心)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领 用
第二十二条 领用学校重点监管的危化品时,使用人详细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须经领用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其它化学品的领用管理规定由所在二级学院(中心)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由两人领取,领用人员必须为本校教职工,学生(包括研究生)不得作为领用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领用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合法地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等,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库管人员凭使用人提交的《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方可允许危险化学品出库。
在出库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领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使用学校重点监管的化学品时,使用人须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并交回学校仓库。
其它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由所在学院(中心)自主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使用安全
(一)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二)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三)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以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四)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应分别存放;工作时间内,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五)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六)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有两人对其使用过程进行互相监督。
(七)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
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如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
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八)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教师必须在场,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
要向学生详细讲解操作方法和进行安全教育,并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
(一)在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二)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明火和火花等。
(三)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四)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
(五)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六)实验中要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七)在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使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
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
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八)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第三十条 腐蚀性物品使用安全
(一)腐蚀性物品应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注意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酸性和碱性物质不能混放,应分类隔离存储。
(二)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局部通风或全室通风,并要远离有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实验室。
如在同楼设置时,应将使用腐蚀性物品的实验室设在高层,以使腐蚀性挥发气体向上扩散。
(三)装有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必须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通风橱内进行。
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容器,谨防腐蚀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
(四)酸、碱废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
腐蚀性气体、液体流经的管道、阀门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更换。
(五)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冲洗;如溅到眼睛里,应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伤视力。
第七章 “三废”处置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三废”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包括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等)。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以免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三废”处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校有毒废液、废物等危化品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对实验后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分类收集。
第三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存储。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须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容器。
第三十五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第三十六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
废弃物要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存储,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三十八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三十九条 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弃物)或有害残渣的处理过程
(一)使用人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确定其类别,回收后按类别存放至专用收集桶中。
(二)使用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标签》,并将其贴至收集桶上;有关管理人员将收集桶进行密封并存放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三)二级学院(中心)统一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回收记录表》,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列入学校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由申购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批,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由申购人自行购置,保管和使用由学院(中心)监管。
其它事项参照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放射源)购置流程
2.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
主题词:
危险化学品 规定 通知
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附 件1:
危险化学品(放射源)购置流程.doc
附 件2:
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计量 学院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