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经济法导论教案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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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经济法导论教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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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地位、原则和体系,掌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和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责任。
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引例1]2011年12月1日,甲服装公司和乙纺织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服装公司购买乙纺织公司布料,质量符合国家一级品标准,总价款120万元,由乙纺织公司将布料运至甲服装公司仓库,2012年3月10日交货。
甲服装公司5日内验货付款。
乙纺织公司在2012年3月1日与丙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乙纺织公司3月5日将布料交丙货运公司,丙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至甲服装公司仓库,运费2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上述资料中存在哪些经济法律关系?
1.本资料中甲乙双方存在着哪些经济法律关系?
2.本资料中乙丙双方存在着哪些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要分别讲清楚。
)
[引例2]2012年5月12日,山东省某县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与江苏省某市工贸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经营部)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工贸公司经营部供应给工业公司铝锭50吨,每吨5800元,合计29万元;交货期限在6月30日以前;工业公司给付工贸公司经营部定金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给对方合同标的价款5%的违约金。
同年7月3日,工业公司派人携款到工贸公司经营部,要求履行合同。
工贸公司经营部无货可供。
为此,工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工贸公司经营部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并给付违约金14500元的民事责任。
针对此案,请问:
1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认定?
2各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3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请学生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二)讲授新课
在讲经济法课程内容之前,先给同学们补充讲解一些有关的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只有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由国家制定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产生。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
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内涵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由多个法律条文组成。
法律规范不仅包含法律规则,而且包含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这是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的准则。
在我国,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法有四大基本特征。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另外,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的是法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概言之,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这是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回答。
二、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法的形式,指法的各种具体表达方式,它有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之分。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体现谁的意志.即法是出于“神”的意志,全民的意志,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回答.
形式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制定法(成文法)和非制定法(不成文法)。
制定法,即由有权的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非制定法,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等。
我国国家政策是当代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我国法(含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
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而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4、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地方性法规:
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的效力
法的形式渊源也称效力渊源,故在探讨法的形式时不能忽略法的效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刑法、民法等,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只有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课堂讨论一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
B、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
课堂讨论二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外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A.地方性法规;B.行政法规;C.法律;D.部门规章)
三、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由于角度不同、标准不同,法被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例如,以社会形态或历史形态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以法规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以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等等。
下面着重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法的分类。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
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以程序为主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2.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只在一部分国家(主要是西方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国家)适用,因此是法的一种特殊的分类。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的法律。
”这种分类来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据此,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是公法,民法.商法是私法,无法列入公法和私法的经济法.劳动法.保险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等,被称为“混合法”或“中间法”。
进入20世纪,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增多,在一些国家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现象,公私法相互渗透,该传统的划分日益受到挑战。
3.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按法的法律地位、内容、程序所作的法的分类。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的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
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效力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例如,同是规范公司的法,《公司法》是普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特别法。
(二)法系
所谓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法的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划分。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如下:
(1)全面继承罗马法。
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美国外,主要还有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需要注意的是,英国的英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由于各自的历史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传统的特征交织存在。
英美法系的特点如下: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法官具有通过判决造法的权限。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5)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以上简要介绍的是有关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下面开始重点讲第一章“经济法导论”的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经济法这个名词首先出现在1755年由法国著名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所著的《自然法典》中。
他把经济法看成是分配法。
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另一位著名代表人物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根据我国许多学者的研究,一般认为,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正是从这个意义的理解上展开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法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且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
1古代诸法合体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外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的法律都是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也有一些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革命性的变革服务,对新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罗马法》就起过这样的作用。
日本的明治维新,曾被日本学者称为“准经济法时代”。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从18世纪后半期起,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制度逐步形成,各种协调经济往来的经济法规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古代诸法合体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还不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主要是因为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经济法的部门。
3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法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前后。
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更高阶段发展,进入垄断时期,经济形势有了重大变化。
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集中导致企业集团的出现,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必然导致垄断,反过来限制生产力的发展。
资本主义各种矛盾空前激化。
在这种情况下,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
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以整个资产阶级利益代表的身份,以一只“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
这样,一个新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就产生了。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时间大约是19世纪末。
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得到了充分发展。
1906年,德国学者怀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美国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时期,为反危机而制定了70多个经济法规。
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煤炭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资本主义经济法是为战争服务的,被称为战时经济法。
日本就颁布了不少这方面的法律,如《米谷配给统制法》、《军需公司法》、《战时紧急措施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有的国家颁布了对部分私有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法律,这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被称为战后经济法。
德、日为了减轻经济危机的冲击,还颁布了一些稳定经济的法律,如《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济立法
2建国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经济立法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法
200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决定,认为它
应由以下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
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这一决定进一步肯定了经济法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济法的特征是:
反映人民的意志;注重事实上的平等,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经济法律规范以单
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经济法”这一概念不仅为我国同时也为各国所认同,充分说明国家运用法律干预
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课堂讨论三
世界上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名词的是()
A.法国的德萨米B.美国的罗斯福
C.德国的怀特D.法国的摩莱里
(D)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法的概念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社会化的客观条件和有关经济法的主观学说共同作用的产物。
1经济法的一般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将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探讨,以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
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的经济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尽管范围较广,但主要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管理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三类。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需要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经济法又有自己的特点:
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经济性,表明其与经济关系极为密切;强制性,以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辅之以指导性规定加以体现。
1综合性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经济性
(1)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2)经济法在作用上的效益性;
(3)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3强制性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指导的一致性。
四、经济法的本质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国家干预或调节论。
②平衡、协调、结合论。
③社会法论。
我们认为,研究一个部门法的本质属性,目的是要使其与其他的部门法区分开来。
因此,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可以理解为,经济法是经济干预和协调法。
协调包含了干预,简称经济协调法。
课堂讨论四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市场管理调控关系B.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微观经济调控关系
(ABC)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原则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
1经济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我国法律界公认,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可以组成一个独立
的部门。
经济法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就是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这种关系范围清晰,而且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一个法的部门的重要性如何,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
我国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的中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民法、刑法等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民法的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方面、渊源方面、独立地位方面和作用方面。
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明显的: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干预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前者包括纵横两方面,后者只调整横向关系。
(2)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内部组织和自然人;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3)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方法;民法采取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
2经济法与商法
我国法学理论上,通说是民商合一,但当前民商分立的趋势很强。
其实二者都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协调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
(2)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采用市场调节机制;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3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在调整对象方面、在渊源方面、在独立地位方面和作用方面。
但其区别也甚明显: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则不包括。
(3)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中的制裁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行政法只有行政制裁。
(5)处理程序和方式不同。
违反行政法时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违反经济法时,还可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可协商或调解。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带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准则。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一定的依据。
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经济战略决策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个)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国家干预原则
3.经济民主原则
4.经济公平原则
5.经济效益原则
课堂讨论五
下列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A.经济公平原则B.经济效益原则C.国家干预原则
D.资源优化配置原则E.经济民主原则F.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ABCDE)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有多种观点,下面选几种简要说明:
(1)经济协调关系说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体系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经济组织法、市场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调控法。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这一理论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4)国家调节经济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总论、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和涉外经济法有机构成的。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包括以下3点:
(一)市场主体法:
包括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等。
(二)市场运行规制法:
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三)宏观调控法:
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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