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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模板
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
(2020-10-26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散装白酒标识标注,加强散装白酒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
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散装白酒,是以大包装运输、购进、贮存,再分次或者计量销售的成品白酒。
散装白酒标识,是指附着于散装白酒容器上,用以辨识和说明产品信息、消费警示、销售单价等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总称。
第四条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对散装白酒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
保证通过进货查验、散装白酒标识对散装白酒来源可追溯。
第二章散装白酒标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第六条散装白酒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所用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散装白酒容器或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散装白酒适合特定人群。
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第三章散装白酒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八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名称。
散装白酒名称应当表明白酒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成德眉资地区团体标准对白酒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上述标准对白酒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白酒真实属性的自创名称、商标名称。
第九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以“%vol”为单位标注酒精度。
第十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配料表。
配料表应当将散装白酒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种原料、辅料,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分别列出并标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辅料名称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原料、辅料的常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
(二)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散装白酒,其配料表应当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得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三)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散装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应当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
第十一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散装白酒的生产日期。
年代号使用4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
生产批号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其组合等方式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散装白酒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标注产品标准编号可以只标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第十三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型。
不得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
第十四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生产者、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散装白酒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载明的信息一致。
采购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散装白酒,应当在散装白酒标识标注批发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四川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
采购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散装白酒,应当在散装白酒标识标注食品批发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标注散装白酒的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应当包括散装白酒的计价单位和价格。
第十七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的提示语。
第十八条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散装白酒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范,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2×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参考样式)
成德眉资地区
散装白酒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散装白酒名称
酒精度(%vol)
配料表
产品执行标准
贮存条件
阴凉、干燥、通风
生产工艺类型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生产者
名称
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小作坊备案证编号
批发经营者
名称
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附件2:
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
(2020-10-26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标注,加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
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酒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餐饮自制泡酒,是餐饮服务经营者以成品白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泡制材料,经浸泡并改变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是指附着于餐饮自制泡酒容器上,用以辨识和说明产品信息、消费警示、销售单价等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总称。
第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
保证通过进货查验、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对酒基、泡制材料来源可追溯。
第二章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第六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所用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餐饮自制泡酒容器或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餐饮自制泡酒适合特定人群。
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第三章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八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餐饮自制泡酒名称。
餐饮自制泡酒名称应当表明餐饮自制泡酒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成德眉资地区团体标准对餐饮自制泡酒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上述标准对餐饮自制泡酒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表明餐饮自制泡酒所用主要泡制材料的特性或特征,并且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餐饮自制泡酒真实属性的自创名称、商标名称。
第九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泡制材料表。
泡制材料表中应当将加入酒基中的泡制材料名称及其加入量分别列出并标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制材料名称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原料、辅料的常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
(二)药食两用(或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泡制材料名称,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称。
(三)在泡制材料名称后的圆括号内标注加入量。
第十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泡制日期。
将泡制材料首次加入酒基时的日期为餐饮自制泡酒的泡制日期。
泡制日期应当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年代号使用4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
第十一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酒基生产日期应当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年代号使用4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
酒基生产批号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其组合等方式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酒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可以只标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第十三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酒基的生产工艺类型。
不得将液态法酒基、固液法酒基标注为固态法酒基。
第十四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酒基生产者、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酒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载明的信息一致。
采购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酒基,应当在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标注批发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酒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
采购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酒基,应当在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标注酒基批发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标注餐饮自制泡酒的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应当包括餐饮自制泡酒的计价单位和价格。
第十七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的提示语。
第十八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范,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2×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参考样式)
成德眉资地区
餐饮自制泡酒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餐饮自制泡酒名称
泡制日期
泡制材料表(泡制材料名称及加入量)
酒基执行标准
酒基生产日期/
酒基生产批号
酒基生产工艺类型
贮存条件
阴凉、干燥、通风
酒基生产者
名称
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小作坊备案证编号
酒基批发经营者
名称
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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