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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资产管理制度
内蒙古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
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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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履行检验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
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往来资金管理、耗料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2.现金管理
2.1目的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务院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2.2现金结算的上限为1000元。
2.3适用范围:
2.3.1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员工奖励金;
2.3.2结算起点以下的劳务报酬;
2.3.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2.4日常管理
2.4.1现金一律按银行核准的金额存放,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储备现金,如有超储,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2.4.2本单位与银行协商,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流量。
2.4.3超过使用现金限额时,以转账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方式予以支付,严禁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2.4.4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在各项业务结算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凡支票可以结算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2.4.5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并于当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2.4.6收取现金应该开具收款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收入的现金应该当日送存银行并且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2.4.7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批准,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支出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每日进行库存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4.8不得私设小金库,现金存放应该有安全保护措施。
2.4.9出纳不得监管收支往来账簿登记稽核、档案保管等工作。
2.5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根据情节并处行政处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5.1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5.2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5.3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5.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5.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5.6对于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不予受理;
2.5.7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5.8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3.银行存款管理
3.1目的
为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银行存款管理和结算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3.2适用范围
使用支票结算的各类经济活动
3.3日常管理
3.3.1严禁出租、出借单位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替其它单
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3.3.2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由出纳会计负责办理。
3.3.3加强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如金额无法确定,必须限额,以防发生意外而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3.4各部门领用支票,必须按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发出转帐支票时,必须凭领用人填制的有效原始凭证,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发。
支票领用后一周内必须报账核销,未核销者不得再领用,领用支票应是本单位在册员工,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得领用支票。
3.3.5办理银行收付业务时,出纳必须依据经过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所长审批的合法凭证。
出纳人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制度,依照规定的结算方式和规定手续办理业务。
3.3.6各科室与外单位经济往来超过1000元以上的都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3.3.7出纳人员必须及时掌握银行存款实际情况,把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动态。
3.3.8出纳人员接收外来支票、汇票时,除作一般的检查外,还要验明对方的身份。
3.3.9办理银行业务后,应依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按顺序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3.3.10月末各类账户记账人员依据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进行逐笔清查,并在下月底前处理完毕。
3.3.11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财务负责人名章、会计名章须分别保管,禁止一人管理。
3.3.12加强对网银支付USBkey的管理,不得泄露密码,做到网银支付业务的提交、复核、授权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3.3.13严禁单位职工利用POS机套取现金。
3.4违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4.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4.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4.4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4.5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4.6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3.4.7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3.4.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4.9利用POS机套取现金。
4.往来资金管理
4.1目的
为保证我所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4.2适用范围
中心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应付账款以及预收、预付账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及应付票据。
4.3职责
4.3.1各业务部门负责催收因检验产生的应收款项;负责对客户资料调查,建立客户资信档案;负责配合财务科积极做好与客户各类款项的核对工作。
4.3.2财务科负责催收外借产生的应收款项;负责根据具体资金计划,按照采购合同支付应付款项;负责清查往来款项余额并进行账龄分析。
4.4往来款项内部控制管理
4.4.1财务科应当按照收款单位建立应收账款备查账。
每半年核发对账询证函。
4.4.2各科室做好客户资信档案的管理。
收到应收款项及时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核对金额后按财务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4.4.3财务科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经所长签字审批,核实后按照本月资金使用计划支付应付账款;每月与采购部门核对应付账款余额。
4.4.4往来款项结算以转账支票为主,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在支票票根上必须由领款人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签。
4.5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管理
执行《报销制度》中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5.低值易耗品管理
5.1目的
为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采购、供应、使用环节的稳定运作,避免浪费,特制定以下规定。
5.2适用范围
单位价值在50元~1000元之间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用具物品,能够多次使用,不改变实物形态。
Ⅰ类物资:
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化验室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上使用的零配件;
Ⅱ类物资:
检验检测用工具、量检具,化验室器皿、探头,标准法规;
Ⅲ类物资:
灯具、电器开关、电缆线、路由器、电暖气、热水器、电话机、对讲机、计算器等办公用品,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电子产品,如MP3、MP4、优盘、移动硬盘,各种家俱用具,如保险柜、文件柜、沙发、椅子、桌子,劳动防护用品等;
5.3采购
按《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5.4职责权限
5.4.1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的供应、管理、保管;
5.4.2财务科负责对进账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进行监督、检查、核实;
5.4.3各室(部)负责低值易耗品申购、使用、日常管理。
5.5日常管理:
5.5.1办公室、业务部门建立低值易耗品出入库明细账,财务科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各科室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明细账,每季末各科室清点实物进行账实核对,每半年财务科、办公室、业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
5.5.2首次领用的,各科室成本核算员需填写低值易耗品出库单,领用人即为责任人,须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再次领用时,应“交旧领新”,并做好销旧领新的台账记录,领用人签字确认。
如所交旧资产报废的,应由各科室填写低值易耗品报废申请,写明报废原因,经办公室和业务部门和财务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5.5.3低值易耗品的退还
使用人员岗位调动或调离退休时,需将本人领用的物品交回原使用科室,由科室成本核算员做好退还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退还。
5.5.4低值易耗品的调拨
调拨给其他科室使用的,由调入科室填写调拨移交单,由办公室和业务部门负责调拨,并及时进行台账记录变更。
5.5.5低值易耗品的盘点与报废
业务部门应会同办公室和财务科每年11月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
5.5.6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对物品使用中因正常损耗报废的,应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经办公室或业务部门审核,由分管所长审批并报计财科备案。
报废物品应交办公室或业务部门统一处置,未经允许科室不得自行处置。
5.5.7盘盈或接受外界捐赠的低值易耗品,应增加低值易耗品的台账记录,并明确使用部门,由领用者签字确认。
5.6处罚
5.6.1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的,要查明原因,由领用人或领用科室照价赔偿;属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依据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5.6.2未经批准及登记,随意挪用、转移、处置低值易耗品,依情节程度,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造成损失的予以500-1000元罚款。
6.耗材管理
6.1目的为保证我所耗材采购、供应、使用环节的稳定运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6.2适用范围
检验用标牌标志、检验检测用检验耗材、化验室用耗材、作业人员培训用耗材、办公耗材等。
6.3职责权限
6.3.1办公室、业务部门负责耗材的供应、管理、保管;
6.3.2财务科负责对进账耗材的消耗进行监督、检查、核实;
6.3.3各科室负责耗材申购、使用、日常管理。
6.4耗材的采购管理
6.4.1耗材采购应由各室年初提出耗料采购年度预算。
6.4.2耗材采购按照《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物资采购与管理制度》执行。
6.5日常管理
6.5.1耗材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a)耗材购进后,由仓库管理员及耗材采购员共同依据订单对耗材
进行核对,查看品名(中英文),数量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由仓库管理员通知申请采购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由仓库管理员将货物验收入库;不合格的耗材,采购员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办理退货或补货手续。
b)耗材入库后由仓库统一保存管理,除特殊物料外,所有耗材出库时必须由耗材使用部门的成本核算员填写耗材出库单,仓库管理员应及时销账,确保库存物资的账实相符。
6.5.2耗材入库后,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按相关的耗材产品的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实验室药品应指定专人在专用区域存放;任何出入库耗材均应列入仓库台账,不得虚报冒领。
6.5.3当天出入库的耗材仓库管理员要认真校对产地、型号、数量;验收入库后的耗材的名称、型号标识字迹应清晰明显,发出的货物要与《货物出库单》相一致,并及时登账,做到账实相符。
6.5.4库存物品应遵循“发旧存新”、“发零存整”、“易损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新货新发,整货拆发,应按到货先后,做到先到先用,防止久放变质。
6.5.5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收发管理制度,杜绝无单据交接货物(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供凭证者,仓库管理员随后要负责跟踪并将手续补办完整),不得无手续出入库。
6.5.6仓库定期(一般为每月)对耗材进行整体的盘存,如果出现实际库存和账面明显不符,在仓库管理员提出建议后,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尤其是对特殊物料,各相关部门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使用记录和统计资料。
6.5.7财务科对耗材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
6.6奖惩
6.6.1因采购人员失职,购买假冒伪劣造成的损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赔偿。
损失金额在100以上的按金额70%赔偿。
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80%赔偿。
不合格产品全部退货不赔偿,但应承担工作失误责任,每次扣责任金500-1000元。
6.6.2库房管理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保证耗材完好无损(特殊情况例外)凡因责任心不强和保管不善而造成物资损失的,根据损失具体情况,按损失总额的1%-2%追究其经济责任。
7.固定资产管理
7.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7.2适用范围
7.2.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固有形态的资产。
7.2.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7.3固定资产的分类
Ⅰ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Ⅱ类专用设备: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Ⅲ类通用设备:
办公检验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Ⅳ类其他固定资产:
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7.4固定资产的配置
固定资产的配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财政部门及自治区局规定的标准。
7.5职责权限
7.5.1办公室和业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内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实物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7.5.2财务科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账目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实物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7.5.3各科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7.6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7.6.1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审批。
各科室应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时计划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并报办公室或业务部门备案,经审定批准后,列入支出预算后,方可购置。
7.6.2固定资产购置
按照《》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
7.6.3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报销
a)固定资产购进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及采购员共同依据订单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查看品名(中英文),数量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由管理员进行验收入库登记,财务科凭验收入库登记单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b)采购人员凭发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发的入库单、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若手续不全,财务人员则不予报销。
c)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卡片、实物台账。
财务科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录入国有资产管理卡片,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7.6.4固定资产的调配
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或业务管理科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或业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7.6.5固定资产的保全
a)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
属于科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b)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办公室或业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各科室在办公室或业务部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并出具证明后,监护责任人持证明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7.6.6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
a)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关科室派人联合进行。
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账)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监护人应向办公室或业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经所长签字,由办公室或业务部门办理核销备案,财务科按财务程序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核销。
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b)清点盘盈固定资产应补记入账。
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7.6.7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报废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报废实行报批制度。
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维修、报废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所长批准,后进行维修或报废。
达报废标准的,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办理,逐级上报审批处置。
收到报废审批文件后由财务科进行账面核销。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7.7奖惩
7.7.1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7.2由于固定资产使用者、管理者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7.7.3由于固定资产使用者或管理者,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的10%-30%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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