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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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正,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违纪处分的原则与分类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方民族大学在册、在校的本科、预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依照本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如:
教学实习、实训、交流、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既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五条 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所、中心)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予以及时改正。
第六条受到违纪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学生受处分者,从处分下达之日起,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系、部、所、中心等)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
(二)学生干部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除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取消其处分期内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章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受处分者的学历、学位授予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影响危害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够提供详实、有效证明,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可以从轻处分;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者,可以从轻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四)校外学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违纪,对学校社会声誉、学校形象造成损害者;
(五)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人员者;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者。
第九条学生处分视情况,应及时在全校、院(系、部、所、中心等)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后是否公示。
第二章学生违纪处分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或行政管制、拘留、拘役、羁押、徒刑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传播散布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影响校园团结稳定、危害国家利益者;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挑起事端,扰乱校园、社会者,泄露国家秘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集会、游行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校园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活动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煽动、反动传单,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含手机、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造成影响者;
(三)组成、成立、参加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校内外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四)在校内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经济、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者;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展开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者;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
(七)在学校范围内(含宿舍)未经审批同意进行宗教活动(含祷告、礼拜、祈福等)且不听从有关人员劝导,不予改正,造成一定后果者;
(八)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除如数偿还相应赔偿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视情节和价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重处罚;
(五)盗窃、私用、伪造签章、保密文件、档案物品、试卷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场所,提供工具,进行掩护,窝藏、隐匿等,比照作案者等同处理。
(七)性质恶劣,价值较大且造成无法赔偿、弥补等严重后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法处理,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八)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价值达到国家刑法规定相应额度,构成违法犯罪者,参照第十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补偿或无法采取必要的挽回、弥补过失者,同等条件下,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损坏公私财产,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除进行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过失导致公私财物损坏,价值500元(含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过失导致公私财物损坏,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哄闹、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扰乱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劝导或经说服教育不予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校内攀折花木、折花摘果,视情节和价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罚款,视情节给与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非指定(允许)区域建筑物、公用设备、公用区域乱涂、乱写、乱画、张贴者(含各类通知、公告、海报、宣传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要求其限时清理;教育不改或无法进行有效清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补偿或无法采取必要的挽回、弥补过失、缴纳罚款者,同等条件下,加重处罚力度。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挑逗、威胁、侮辱他人,引起事端使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未造成较大伤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殴打他人造成重伤或致残、死亡,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视情节严重给予双方(或多方)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1、参与人员中最轻伤者未造成较大伤害,所有参与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人员中最轻伤者形成轻微伤,所有参与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人员中最轻伤者形成轻伤,所有参与人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参与人员中最轻伤者形成重伤或致残、死亡,所有参与人员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雇佣他人进行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纠集、挑唆、雇佣校外人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视后果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本款中凡涉及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均认定为“纠集、挑唆、雇佣”校外人员)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场所、便利条件等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未参与人员(现场目击人、旁证人)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直接参与人员,在同等处分条件下,加重一级处罚。
(*本条中所涉及“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伤害情况由法医鉴定部门做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八)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补偿,或采取必要的挽回、弥补过失者,同等条件下,加重处罚力度。
第十四条未经校、院(系)或相关部门审批,在校内、外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服务、商业活动,或涉及金融、物资买卖交换等行为且造成后果的,除全额退换、赔偿受害人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摆摊、设点,推销、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并产生纠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多次(一次以上)参加“非法传销”,经说服、教育且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加、组织、发展传销人员,为传销公司或中介推广、发展、游说,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以大欺小、强买强卖,发生经济纠纷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理赔,恐吓、威胁当事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销售、贩卖、倒卖来源渠道不明、非法物资或无法提供相关物品来源渠道、票据、有关证明者;变卖、倒卖无质量保证的改装、翻新物品等,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外提供金融等有偿借贷、信贷、高利贷或为校内、外相关人员、机构提供信息推广、中介、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参与走私、贩私、收脏、销赃、倒卖贼赃,触犯法律、法规者,最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有关学生校园、宿舍管理规定,扰乱校园、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宿舍或私挪、私用宿舍床铺、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宿舍内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等,除以没收相关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宿舍、楼宇公共区域内存放杂物、违规物品、个人物品,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便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匿藏、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审批许可,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导致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宿舍内豢养宠物,以“爱心援助”为理由携带外部宠物进入宿舍、楼宇,且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远离楼宇、宿舍区予以及时处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管理人员审批同意,擅自带异性进入楼宇或宿舍,经说服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采取“躲、跑、闯”等不服从管理、躲避监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馆藏图书、资料,以旧换新,未经允许用他人证件借阅书刊、消费者,经教育能够及时改正并弥补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转让各种证件、证明、稳健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涂改、倒卖各类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未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转接各类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伪造、涂改、倒卖各类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造成不良后果,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虚假报销单、虚假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心理疾病故意隐瞒、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教师、领导私人签章,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2)涂改、伪造成绩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3)私刻、伪造单位、机构公章,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谩骂、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严重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学生成绩评定、转学院(系、专业)、毕业鉴定、实习鉴定、评奖推优、处分下达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职工、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窥探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及相关机构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及相关机构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级相关机构或他人造成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道德操守并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以任何理由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吸毒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3、干涉他人家庭、婚姻幸福、恋爱自由等并引发或制造事端者;
4、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
5、未经当事人许可,随意转发、张贴当事人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恶意修改、侮辱、诋毁,且造成严重影响者。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收看、传播、制作淫秽物品、宗教物品者,给予一下处分:
(一)收看、制作、传播淫秽文字、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涉及宗教内容文字、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组织(两人以上,含两人)、收看、制作、传播涉及淫秽、反动、宗教等内容的文字、网页、录像者或其他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复制、制作、出售、出租涉及淫秽、反动、宗教等内容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计算机(手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手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政府、学校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图片,以及传播、散布、转载各类未经证实的谣言,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类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手段对他人使用的计算机及公共网络资源进行破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采用非法软件逃避网络监管、偷逃费用、盗用资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北方民族大学全面实行禁酒制度,任何学生、团体、组织除寒、暑假返家期间,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饮用酒精类制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在校期间饮酒;
(二)以任何理由、借口携带酒精类制品进入校园;
(三)以任何理由、借口在宿舍内存有酒精类制品;
(四)以任何理由存放、保存、收藏空置酒瓶(罐)或其他存放酒精类制品容器均认定为违规饮酒;
(五)校内教职员工、消费场所不得鼓励、带领、买卖学生饮酒,一经发现,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厉查处;
(六)酒后寻衅滋事、引发事端未引发严重后果,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酒后寻衅滋事、引发事端并产生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加赌博、违规使用娱乐器材等,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任何工具(棋类、猜拳、扑克、骰子、牌九等)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校内存放麻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校内使用麻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提供场所、提供器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含各类早操、主题教育、生产社会实习、认知实习、社会实践教育、学校各类活动等),应事先请假。
不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离校且一学期内达到一定学时数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1-9学时者,给予书面警示;
(二)学期内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该科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殊时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本科生、预科生违纪处分职能部门为各学院(系、部、所、中心)及学生工作处;
(二)研究生违纪处分职能部门为各学院(系、部、所、中心)及研究生工作处;
(三)书面警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由各学院(系、部、所、中心)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下发;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违纪处分由各学院(系、部、所、中心)上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下发;
(五)学生涉及违反《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有关内容,由教务处经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
(六)学生涉及违反《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第十五条有关内容,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相关宿舍管理部门经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具备同等效力;
(七)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决定后,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调查程序:
(一)书面警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系、部、所、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部、所、中心)提出处分依据,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调查、确认;
(三)对于重大的、涉及多个单位的突发性、复杂性违纪事件,由相关单位牵头,各学院(系、部、所、中心)协助共同取证。
(四)重大、突发、复杂性违纪事件调查结束,由牵头单位负责写出调查报告。
(五)简单、明显的一般性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系、部、所、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突发、复杂性违纪事件调查、取证结束后,由牵头单位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因处置工作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涉及单位、牵头单位应承担责任。
(六)违纪学生的上报材料应包括:
调查报告、工作进程、证明材料、本人检查、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等;同一学生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查证,合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处分管理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所、中心)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二)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录入学信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四)开除学籍(自动退学)学生在处分下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相关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学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分申诉与解除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分调查处理委员”常设机构位于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位于学校纪检委;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违纪调查和处分下达存有异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申诉:
1、学生对违纪调查处理环节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正式接受调查通知之日起至调查完全结束前,向“学生违纪处分调查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解释或重新调查;
2、学生对违纪处分下达存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申请解除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有效期不应小于3个月,不应高于12个月;处分期满后,可由学生本人以书面方式向处分下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评议、调查后予以解除;
2、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以书面方式向处分下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评议、调查后予以解除;
3、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重大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各级处分申请提前解除时间不得低于相应处分有效期的50%
第三十三条处分的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内,由学生所在(系、部、所、中心)负责考察,在查看期内有悔改进步着,处分期满之日予以自动解除。
第三十四条各级处分解除后,在原有档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存档备案基础上,记入“处分解除”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凡涉及“以上”均含同级别。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加“*”内容为注释条款,具备条例等同效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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