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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绩第十稿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效绩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效绩评价,科学评判子公司经营状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下发的有关效绩评价的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疑)效绩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
子公司一定经营期间的财务效益、资产运营等经营状况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作用)实施效绩评价制度,为更有效的考核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计提子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总额提供更加充分、科学的依据;为更有效的考核子公司经营者业绩、确定子公司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提供更加充分、科学的依据;正确引导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子公司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科学评判子公司经营成果和总公司的投资效益,为总公司实施有效的进退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原则)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总公司按《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对其进行效绩评价通过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进行。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效绩评价对象为其所属分公司,效绩评价具体办法由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制定,本办法仅供其参考。
由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信托投资公司、中海石油研究中心、中海石油报社在总公司系统内属于特殊行业,其效绩评价暂不采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评价层次)效绩评价工作按照总公司的管理体制分层次进行,总公司负责一级子公司的效绩评价工作,一级子公司负责二级公司的效绩评价工作。
第七条(评价分类)效绩评价的实施分为年度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年度例行评价是指对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效绩评价;特定评价是根据管理的需要,对子公司一定经营期间的效绩评价,包括:
1.拟进行整体改制、重组、购并、出售的子公司
2.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子公司
3.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子公司
4.三年以上连续亏损的子公司
5.总公司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子公司
第八条(评价组织)为了做好总公司效绩评价工作,专门设立总公司效绩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总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财务和人力资源的总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总经理组成。
总公司效绩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效绩评价工作;各子公司针对效绩评价工作应设立相应机构以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其对二级公司的效绩评价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进行效绩评价时必须在效绩评价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设立效绩评价工作组和专家评议咨询组。
效绩评价工作组和专家评议咨询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相关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熟悉评价对象。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工作组项目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经济领域工作经验。
第十条(评价工作组的职责)效绩评价工作组主要以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为主,并且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方案的制定、基础数据及资料的收集和审核、评价的计算和打分、评价报告的编写、评价档案的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议咨询组的职责)专家评议咨询组主要由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改革办公室、健康安全环保部、新事业部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并且原则上要聘用不少于30%的总公司系统外专家,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2)对被评子公司做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并按照相应标准计分;
2.负责对效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咨询和论证。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评价指标)总公司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构成,定量指标的权重为80%,定性指标的权重为20%;定量指标包括基本指标(70%)和补充指标(30%)。
根据总公司的业务特点,基本指标和评议指标各公司基本相同,补充指标分为有限公司补充指标、专业公司补充指标、基地公司补充指标和下游公司补充指标四类,目的是既保证总公司系统内横向可比性,又能体现各自特点。
总公司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构成如下:
1.有限公司效绩评价指标表:
定量指标(权重80%)
100
定性指标(权重20%)
100
基本指标
70
1.经营者基本素质
10
1.每股收益
25
2.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
10
2.经营净现金流量增长率
15
3.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20
3.总资产周转率(次)
10
4.基础管理水平
25
4.EBITDA利息倍数
10
5.安全环保状况
25
5.销售增长率
10
6.经营发展战略
10
补充指标
30
6.市值增长率
6
7.全额桶油成本
12
8.储量替代率
12
2.专业公司效绩评价指标表:
定量指标(权重80%)
100
定性指标(权重20%)
100
基本指标
70
1.经营者基本素质
10
1.每股收益
25
2.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
10
2.经营净现金流量增长率
15
3.产品市场占有率
20
3.总资产周转率(次)
10
4.基础管理水平
25
4.EBITDA利息倍数
10
5.安全环保状况
25
5.销售增长率
10
6.经营发展战略
10
补充指标
30
6.市值增长率
6
7.成本费用利润率
12
8.设备成新率
12
3.基地公司效绩评价指标表:
定量指标(权重80%)
100
定性指标(权重20%)
100
基本指标
70
1.经营者基本素质
10
1.ROI
25
2.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
10
2.经营净现金流量增长率
15
3.服务满意度
20
3.总资产周转率(次)
10
4.基础管理水平
25
4.EBITDA利息倍数
10
5.安全环保状况
25
5.销售增长率
10
6.经营发展战略
10
补充指标
30
6.成本费用利润率
15
7.劳动生产率提高率
15
4.下游公司效绩评价指标表:
定量指标(权重80%)
100
定性指标(权重20%)
100
基本指标
70
1.经营者基本素质
10
1.ROI
25
2.在岗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
10
2.经营净现金流量增长率
15
3.产品市场占有率
20
3.总资产周转率(次)
10
4.基础管理水平
25
4.EBITDA利息倍数
10
5.安全环保状况
25
5.销售增长率
10
6.经营发展战略
10
补充指标
30
6.成本费用利润率
6
7.存货周转率
12
8.设备成新率
12
第四章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评价方法和标准)总公司效绩评价的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并结合综合分析判断法,即:
按照总公司确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子公司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由总公司分类确定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定量指标标准值)总公司效绩评价定量指标标准值具体是:
有限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专业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基地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及下游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
有限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主要以国际同类公司标准值为依据,并且参考财政部每年制定并颁布的天然原油、天然气开采业大型企业标准值;专业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为前三年各指标加权平均值并参考国际同类公司标准值;基地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为前三年剔除政策性因素的各指标加权平均值;下游公司效绩评价标准值以新成立后的加权平均值为主,并分别参考财政部每年制定并颁布的化学肥料制造业大型行业相关标准值、沥青生产企业等相关标准值而确定。
定量指标标准值分为五档,分别是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附件2);标准值对应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8、0.6、0.4、0.2。
为保证子公司效绩评价得分纵向可比性,总公司效绩评价定量指标标准值由总公司制定并颁发;一般情况下,效绩评价定量指标标准值一经确定保持三年不变。
第十五条(定性指标等级)评议指标分为五个等级,所对应等级参数如下:
评议等级为优(A)的等级参数为1.2
评议等级为良(B)的等级参数为1.0
评议等级为中(C)的等级参数为0.8
评议等级为低(D)的等级参数为0.4
评议等级为差(E)的等级参数为0.2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的分类与确定)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四个层次。
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和定性评价结果分别依据基本定量指标、基本定量指标与补充指标汇总结果、评议指标计算并以实际得分表示。
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得分产生,并据此编写评价报告。
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如下表:
评价得分
评价类型
95(含)—100分
优+
90(含)—95分
优
85(含)—90分
优-
80(含)—85分
良+
75(含)—80分
良
70(含)—75分
良-
65(含)—70分
中+
60(含)—65分
中
50(含)—60分
中-
40(含)—50分
低
40分以下
差
第十七条(统一规定)相关问题的统一规定
1.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性,同类别子公司每次评价只能采用同一套评价标准值,不同类型的标准值不能混用。
2.基本指标、补充指标的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或补充指标的实际值大于、等于优秀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或补充指标的实际值低于较差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0分。
3.单项指标和综合分数的计分应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4.对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并确实存在重要客观因素时,评价工作组可将评价结果提交专家咨询组及总公司效绩评价工作委员会,经其论证认为确需调整评价结论的,可对相关指标重新评分。
5.评价基础数据来源主要是子公司提供的经审计后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效绩评价的基础数据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制度及《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实确认,以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坚持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避免被评价子公司主观意愿的影响。
6.对于子公司当期发生的政策性盈亏因素,评价时予以剔除。
政策性盈亏因素是指与国家及总公司政策有关的各项因素导致的政策性收益和政策性亏损。
政策性收益是指由于总公司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品牌、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而带来的收益。
例如原材料提供、产品购买或接受劳务时的优惠价格,无偿使用总公司专营权、品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工业产权等。
政策性亏损是指由于国家及总公司政策所导致的不良资产的损失、非经营性单位的支出,低于市场价格提供原材料或服务和高于市场价格购买产品或接受劳务,以及由于总公司政策导致的其他损失,具体为:
1.政策变化。
由于国家或总公司会计制度、政策的变化对当期评价基础数据产生的影响,评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
2.与以往年度不可比的偶发性、一次性的损失或利得。
①子公司消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当期消化历史挂帐(如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等),评价时将其还原为子公司的当期利润,相应的挂帐科目应同时还原;
②子公司评价当期发生清产核资损失核销事项,应当按照核销金额相应调整子公司相关科目年初数。
③如果子公司评价当期发生无偿划入,划入时间在6月30日前,纳入合并范围评价;划入时间在6月30日之后的,可以不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当期发生资产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事项的,均不纳入评价范围;如果当期发生债务重组(含债转股),按照不重组进行评价,并相应调整有关指标。
④子公司发生的与以往年度不可比的偶发性、一次性的其他损失或利得,评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
3.子公司举办的义务教育机构、司法机构、医疗机构的有关资产、损益项目在评价时剔除其对当期评价基础数据的影响。
4.由于内部价格的调整,在评价时剔除其对损益项目的影响。
5.无偿使用总公司资源,在评价时剔除其对损益项目的影响。
6.评价工作组规定的其它政策性因素。
第十八条(方法的运用原则)
1.在总公司效绩评价工作中,对于一般评价,可只用基本指标和补充指标进行基本定量评价;对作为计提人工成本或确定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依据的经营者业绩考核,则要进行综合评价。
2.多个子公司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3.对同行业、同类型子公司进行深入对比分析时,可运用补充指标对基本指标进行补充,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4.对单个子公司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5.对子公司会计信息异常或失真以及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经总公司批准,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做出评价结论。
6.子公司两年(含两年)以上经营期的综合评价,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以专家评议为主。
第十九条(评价报告)在完成效绩评价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经营效绩的综合评述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的目的,评价的依据;被评价子公司基本概况及其效绩主要方面的文字描述。
2.评价报告应明确评价年限、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值,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对影响子公司经营效绩评价结果的有关重要事项应进行充分披露。
4.按照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果,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变动原因,总结经验或教训,提出建议或要求。
第五章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工作程序释疑)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其中例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根据总公司的要求或需要确定评价对象,下达《效绩评价通知书》,组织设立效绩评价工作组和专家评议咨询组。
《效绩评价通知书》应明确:
评价的目的、用途、对象、评价经营年度、被评价对象应具备的有关基础资料及对其所提供评价基础资料应负的责任,以及其他需在《效绩评价通知书》中明确的事项。
2.开展效绩评价
①开展定量指标评价。
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效绩评价工作组予以核实并运用计分方法计算定量评价指标的分数,并且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②开展定性指标评价计分。
专家咨询组对评议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现场工作,工作内容包括:
⑴在定量指标评价工作中后期,专家咨询组进入现场开展子公司经营情况调查,调查方式除问卷调查外,可运用现场考察、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
⑵问卷调查:
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答卷人,答卷人集中后,在评价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不计名方式填答问卷,填答的问卷由评价工作人员现场独立收集,填卷人数量由评价工作组根据子公司情况现场确定。
⑶评价工作人员汇总基本定量评价与问卷调查结果,向专家咨询组通报。
⑷按专家评议会工作程序(附件3)召开子公司效绩评价专家会,组织专家独立完成评议指标打分工作。
3.按照效绩评价结果,即定量指标得分和定性指标得分的汇总,根据第六章所述方法测算子公司当年应提取的人工成本总额,并且与决算前按照评价年度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总额已经提取的评价年度人工成本总额相比,若实际应提人工成本总额比已提人工成本总额大,差额于所评价年度的次年补提;若实际应提人工成本总额比已提人工成本总额小,多提部分冲减所评价年度的次年人工成本总额;按照效绩评价汇总结果,根据第六章所述方法测算子公司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
4.评价计分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要求撰写《效绩评价报告》。
5.反馈子公司并征求意见。
评价报告完成后,要反馈子公司征求意见。
6.提交评价报告及撰写《经营效绩分析报告》。
评价工作组修改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送效绩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同时根据效绩评价委员会的要求,撰写《经营效绩分析报告》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对效绩评价结果进行排序及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7.调整人工成本总额和确定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
第六章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效绩评价结果为计提子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总额、确定子公司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提供充分、科学的依据。
一、根据效绩评价结果计提各子公司人工成本总额。
1.人工成本总额由效绩人工成本确定。
2.效绩人工成本。
效绩人工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与同类子公司效绩评价得分相比确定横向效绩人工成本,权重为a(0≤a≤1);二是与自身以前年度效绩评价得分相比确定改善效绩人工成本(纵向效绩人工成本),权重为(1-a)。
3.人工成本总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以上考虑,将子公司效绩评价结果与人工成本总额挂钩,其计算公式如下:
人工成本总额=效绩人工成本
效绩人工成本=横向效绩人工成本*a+改善效绩人工成本*(1-a)
横向效绩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基数*当期效绩系数
当期效绩系数=当年效绩评价分数/同类子公司以资产规模为权数的当年效绩评价加权平均数
改善效绩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基数*效绩变动系数
效绩变动系数=当年效绩评价分数/上年效绩评价分数*难度系数
难度系数=1+1/(100-上年效绩评价分数)
其中:
人工成本基数为经核准的评价年度上年度实际提取人工成本总额。
人工成本是公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一切支出,包括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的工资、奖金、养老、医疗保险、住房支出、其他福利性支出等,其中人工成本分为货币化人工成本和非货币化人工成本。
货币化人工成本是公司为职工发生的所有货币化支出,包括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其他货币化福利性支出;非货币化人工成本指按照国家及总公司的要求为职工支出的社会统筹及物化的人工成本,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劳动保护等。
二、根据效绩评价结果,确定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
总经理年薪浮动部分=总经理年薪浮动基数*效绩变动系数*子公司规模调节系数
①总经理年薪浮动基数由效绩评价委员会按照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②效绩变动系数=当年效绩评价分数/上年效绩评价分数*难度系数
③子公司规模调节系数=子公司管辖人数规模系数*子公司资产规模系数
⑴子公司管辖人数规模系数表:
管辖人数(人)
规模系数
X≥10000
1.15
5000≤X<10000
1.10
2500≤X<5000
1.05
X<2500
1.00
注:
子公司管辖人数包括在职员工(企劳制员工、企聘制员工、雇员制员工及劳务工)、离退休人员和退养人员。
⑵子公司资产规模调节系数表:
规模
资产总额(亿元)
规模系数
特大型
≥500
1.25
100≤X<500
1.20
大型
50≤X<100
1.15
40≤X<50
1.10
20≤X<40
1.05
中型
10≤X<20
1.00
5≤X<10
0.95
小型
<5
0.9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罚则)若评价年度预提的人工成本总额大于评价年度次年按照效绩评价结果测算的人工成本总额且子公司没有按照第五章要求抵减,则于下一年度双倍抵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效绩评价指标及参考标准》(附件1)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填表程序操作细则及结果应用》(附件2)
1.中海油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附件2-1)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附件2-2)
三、效绩评价专家评议会工作程序(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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