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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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全文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
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
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
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
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
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健全技术体系。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
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
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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