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个人所得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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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与前两部企业所得税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从纳税人的角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同。
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从计税依据的角度
相同点:
计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法定扣除项目)。
不同点:
企业所得税法不分项,个人所得税分为11项,适用税率不同,费用扣除也不相同,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所取得的应纳税的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住所是指习惯性居住地。
3.在中国境内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个外籍人员首次来华,如果他在1月1日入境则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如果在2006年1月1日入境,在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节,直至2007年1月20日才回中国境内。
虽然一次出境超过30天,但由于是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所以每一纳税年度里,一次出境时间没有超过30天,所以该人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见教材351页)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选择题)
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注意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不是同一个概念。
两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比如,单位外派人员到境外常驻三年,境外一份工资,境内一份工资,但来源地都是中国境内;也有来源地来源于中国境内,在境外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
(这对于外籍来华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是很重要的一条标准,要重点把握)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3.津贴补贴
注意征免界限。
哪些征税,哪些免税。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这些项目包括:
(选择题)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某职工2006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1月份取得一次性补助12000元,则每月为1000元,如果当月内部退养费(当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则应是3000-1600=1400,确定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元,则应纳税额为(2000+12000-1600)×10%-25=1215元。
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25。
3、4月同2月。
假设该职工5月份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600)×15%-125=385元。
6月至12月同5月。
到2007年1月1日该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2000是退休工资,不征税,仅就取得外单位收入3000元征税,则(3000-1600)×10%-25=115元。
6.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判断题、选择题)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8.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注意给非雇员的按劳务报酬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选择题)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判断题)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判断题、计算题)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见教材354页)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要与工资、薪金区分:
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个人一技之长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的特点是阶段性提供劳务,阶段性取得报酬;而工资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连续性取得报酬。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如果法院判定某企业对个人侵权(如非法使用其专有技术),该个人得到的某企业的赔款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教育储蓄存款不征税。
2.国债、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不予征税
3.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见教材357页)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择题、判断题)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不能扣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见教材359页)
第四节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
二、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多选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率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
按定义法计算举例:
例题:
某歌星一次出场费是八万元,在扣除20%费用后,64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纳科税额=20000×20%+30000×30%+(64000-20000-30000)×40%=18600元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第五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
个人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应该先减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
)
一、费用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800元(2006年1月1日以前,费用减除额为8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了解)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例如,某个人投资者举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利润为12万元,个人投资者工资为2.4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为12+2.4。
如果当年个人投资者又以企业资金给买了一辆车,价值3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还应加上这30万元。
如果又买房支付20万元的首付款,还要再加上这20万。
如果个人当年向企业借款10万到年底也没归还,则当年应纳税所得要加上这10万。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额≤4000元,减除费用1600元;每次收入额>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题)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得的个人。
;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两个个案:
(1)王某作为一个工程师给甲企业设计一个环保工程,用了三个月时间,取得报酬3万元,后又做该环保工程的安装工程,用了一个月,取得报酬1万元。
王某针对这一个企业而言,算一次收入。
(2)歌星在上海演出两场,在北京演出三场,上海算一次,北京算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②同一作品出版和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合并计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④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
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某职工月薪3000,拿出1000捐给希望工程,则计算如下:
(1)3000-1600=1400元
(2)1400×30%=420元(3)以3000-1600-420的余额计交所得税。
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第一种:
查账征税方法(重点掌握)
总的计算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1.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可按标准税前扣除。
3.第5点,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标准扣除。
4.第6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年的纳税年度结转。
5.第6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6.掌握第7点,业务招待费。
7.第9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将两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
投资者兴办两个个人独资企业,一个餐饮企业和一个汽配企业,经营所得分别为20000元和40000元,则应按20000+40000=60000,选择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6×35%-6750,再据以分配税额:
其中餐饮企业应纳税额=(6×35%-6750)×
,汽配企业应纳税额=(6×35%-6750)×
。
(二)第二种:
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额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税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掌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见教材367页)
(将2003年的相关考题认真做一下)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见教材368页)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要先分稿酬后上税。
2.稿酬有减征的规定
3.稿酬有次的规定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见教材369页)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见教材369页)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先确定收入额,再减除税法的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
2.注意:
个人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税率是1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见教材371页)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见教材371页)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见教材371页)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挂钩办法的单位
2.计算方法分两种:
一种是分别计税,一种是综合计税。
两种方法都有分解找税率的步骤。
见教材372页例12。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用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八点,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薪所得的计税
注意三点:
1.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都应履行扣缴义务。
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只能在雇佣单位一方扣减费用,派遣单位不得扣减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该个人应就两处所得综合申报纳税,多退少补。
3.该个人应就两地选固定一地申报纳税。
掌握教材375页例题。
(三)第六点,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掌握选择题)(见教材374页)
(四)第七点,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2006年教材新增内容)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计算题)
(五)第十点,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分四个步骤考虑此问题:
(1)判断外籍来华人员的身份:
是高管还是一般雇员(考试掌握一般雇员即可)。
(2)确定来华时间
(3)所得额来源地的判定:
高管以支付地来判定,一般雇员以工作地来判定。
(4)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90天或183天以下,一般雇员在中国境外工作所得不征税,在中国境内工作所得应纳税,如果在境内工作期间有境外支付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免税。
;
例如:
美国一工程师来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给其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给其2000美元,这2000美元免税。
如果按1:
10确定汇率,那么,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600-3200)×25%-1375=4925,但是,免税的那部分不能征收,所以,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4925×
,这就将免税的部分剔除了。
如果该工程师来华天数为20天,那么,应纳税额=4925×
×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这个时间段,一般雇员境内工作所得,无论境内、外所得均应纳税;但境外工作所得不纳税。
例如:
承上例,如果该美国工程师来华200天,那么,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600-3200)×25%-1375〕×
3.高管纳税义务了解即可。
◆重点掌握376页的第2点和第3点。
(六)第十一点,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掌握)(见教材378页)
(七)第十二点,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见教材378页)
(八)第十三点,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重点掌握)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九)第十四点,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算题)
资产管理公司找拍卖公司拍卖,四个债权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个人以1500万元的价格买到。
将来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收回2000万债权,那么就赚了500万元,这5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规定,个人通过招标、兑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十)第十五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2006年教材补充内容)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的得税应予以退回。
(判断题)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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