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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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
附件2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
考核标准(试行)
为做好我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中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湘教职改领字〔200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能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条件
(一)教授
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课程(至少1门为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0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作为专业或课程骨干主持过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或主持过重大社会调查并取得良好成果;或在培养指导年轻教师工作中成绩显著。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成绩突出。
专业教师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重视素质教育,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担任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副教授
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副教授职称者,任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参与过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或承担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重大社会调查等任务,并取得良好成绩。
5、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取得较好效果。
专业教师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积极承担育人工作,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讲师
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专业教师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参与过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
公共课教师能按照教学大纲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
5、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科研条件
(一)教授
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
2、论文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省重点教材1部,或主持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标准、省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获得1项国家级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或主持1项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主持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项目,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10万元以上;或主持注册专利1项以上,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副教授
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副教授职称者,任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论文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或参与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标准、省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级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参与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或注册专利1项,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3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励。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讲师
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理论基础,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能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有1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学会公开交流并获得奖励;或参与过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
3、获得1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参与1项校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或参与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奖励;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四、有关说明
(一)在教学、科研两项条件中,若教学任务繁重且其他教学条件特别突出的,其科研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科研条件特别突出且成果显著的,其教学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放宽尺度由认定专家组研究确定。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须具有“CN”、“ISSN”刊号,著作、教材须有“ISBN”统一书号,论文篇幅原则上要求在3000字以上。
同一篇论文发表和转载(收录)不重复计算。
(三)“成果奖”指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技进步奖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等。
国家级各等次教学、科技成果额定排名如下:
等次
级别
特 等
一 等
二 等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国家级
15名
50名
10名
15名
7名
9名
(四)“市级以上教改课题”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是指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立项课题,具体由各学科评议组共同审定。
(五)“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指市级以上国家机构、部门或组织给予的表彰或奖励。
具体的表彰或奖励以获奖文件和证书为准。
(六)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目任务书)为准。
(七)本规定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含本级。
(八)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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