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主观题最新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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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主观题最新重点
纠错类---不确定都算错
证据---全都写出来,能达到不能达到(证据属于哪一类,必答)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监控之类的)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客观陈述自己了解的事实,不能提出主观的推断性意见
综合类问题
1.对有问题的证据列举评价—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对没问题的证据列举评价-可以补正的
这些证据不能达到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刑诉的证明标准(一般都达不到)。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作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
3.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4.法院处理(法院需要对证据合法性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无罪判决模板:
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法院需要对证据合法性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说明理由。
4.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xxxx已经死亡,xx作为xxx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xxx死亡情况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附民一章
5.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处分权,-xx有权进行处分,放弃该权利,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追加
6.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它共同侵害人,包括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中在逃犯除外。
xxx也可以放弃对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xxxxx(具体人名行为带入)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被告,共同侵害人,监护人,遗产继承人
若只有一名被告,审理过程中死亡,被害人不能对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裁定终止审理,附民没有存在基础),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民-只赔偿基本的物质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7.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能先刑事审判(同一审判组织),因此只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复杂,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进度,才能分开。
---人民法院这xx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8.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48h内作出裁定,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职权或者申请)
9.被告人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被告xxx主动xxx
10.被害方赔偿请求过高明显不合理,未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一般不影响对被告,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因此,从本案中看xxx、
11.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1)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法院应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阅卷权)
(2)延期审理(检察院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法院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变更补充起诉),需要给被告和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
(3)判决作出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2.检察院对侦查人员(一般为公安)非法取证行为如何处理
对涉案公安人员进行依法立案侦查,本案中涉案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xxxx的结果,涉嫌刑讯逼供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具有立案侦查权
13.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审理。
审理被告或者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判决的生效日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
Xxx的判决生效之日为判决作出之日
14.
缺席审判情形
国恐贪(最高检核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不需要)=中级法院
病半年(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
再审时死了的,
死无罪(可以认定为无罪的)
例如:
本案可以缺席审判,本案中xxx患有严重疾病,法院于xxx裁定中止审理,到xxx恢复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期限,至恢复审理时xxx因为严重疾病仍然无法出庭,符合条件,可以xxxx
15.决定延期审理-----计入审理期限
裁定中止审理----不计入审理期限
16.对于xxx认罪认罚的,应当履行xx程序?
《刑事诉讼法》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需要签署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本案中xxx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且不属于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故应当在xxxxxx
17.《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案件,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判,所做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程序瑕疵不影响效力)
本案中---xxx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审判的,不得参与再审,xxx在原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因此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判决xxxxx
18.办理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如果不宜分案处理,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隐私保护等特殊保护措施。
19.原则上,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可以延长15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20.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的,有权书面或者口头向上级法院上诉,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xxx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因此xxx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过同意后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途径:
书面或者口头(原法院或者上级法院上诉)
民诉上诉只能书面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上诉的,审查,符合规定的,3日内案卷证据交上级法院,上诉状副本交同级检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向二审法院上诉的,3日内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3日内案卷证据交上级法院,副本移交同级检和当事人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抗诉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检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检意见,再撤
二审:
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
21.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
监察委员会:
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
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影响侦查,起诉工作的,应当予以逮捕
23.上诉不加刑(刑期,不能变方式,不能加罪,不能撤销缓刑,延长缓刑,不能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前款规定
本案中xxxxxx《刑事诉讼法》237条
二审开庭审理前,发现事实不清违反程序,可以直接发回(径行发回,不开庭)
二审应当开庭
(1)异议,影响定罪的上诉
(2)死立执上诉,共同犯罪只要有死立执,均应开庭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24.审判监督程序
(1)被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xxx申诉,
(2)生效法院的院长认为有错误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
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上对下,同级抗)
最高检向同级法院抗诉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若为原审法院则另行组合议庭,例如a县法院判决,a市法院可指令b县法院再审)
向检察院申诉:
(1)同级检,重大复杂上级也可以直接受理
(2)同级检受理的,提请上级
(3)上级受理的,向同级法院抗诉
25.事实不清,(与民诉区别,基本事实不清才可发可改)证据不足---可改判,可发回(事情不清的,只能发回一次,与民诉相同,程序错无限发回)
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的,无限制
26.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它机关予以协助
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竞合,先沟通,全归监察委员会管辖或各管各的
27.级别管辖原则:
(1)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2)就高不就低(共同犯罪)
(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28.罪犯:
(1)漏罪,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或犯罪地更适宜的,可以由xxxx
(2)服刑中新罪:
服刑地法院
(3)脱逃期间,服刑地,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
29.应当通知法援:
盲精未,无死缺
值班律师:
咨询,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
30.辩护人认为侦查起诉阶段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向法院申请调取检察院)
31.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
随时
32.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院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应当及时告知司法工作机关
33.应当通知法援对象---可以拒绝辩护一次,第二次援助律师不能拒绝(不能自行辩护)
34.证据(以取证时原始形态辨认)
侦查人员拍摄照片,制作的表格=勘查笔录
通话记录清单=书证
聊天记录打印出来=电子数据
Xxx证据效力如何?
(Xx不是证据)
办案说明(客观描述或情况说明)不是证据
(1)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公诉人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不由被告承担)
(3)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符合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明体系,足已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认定被告有罪
35.行政证据---实物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
言词类需侦查机关重新收集(鉴定意见除外)
例如:
交警询问的证言(重新收集)
36.拘传—强制性,必须《拘传证》,局长、检察长、院长批准,拘传后立即进行询问,持续时间不超过12h
传唤-无强制性,可以口头传唤
37.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危险比较小)--取保候审
符合逮捕,却病孕唯特届-----监视居住(不属于在押状态)
38.拘留期限
公安=3+4,最多延长30,最高37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14+3
监委会移送的=10+4(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拘留
39.审查批捕阶段—可以询问---(应当讯问,疑问,当面,重大,认罪认罚,盲精未)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40.羁押必要性检查---检察院捕诉部门进行
若需要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的建议,不能直接决定释放。
41.讯问—无期,死刑,重大(应当录音或录像,其它是可以)
42.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拘留,逮捕时,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查封,扣押财物等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xx,并退还原主,原主不明确的,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按照无主物上缴国库
43.鉴定人必须签名,不能以鉴定单位公章代替,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44.技术侦查措施---国恐黑毒+在逃犯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秘密侦查县级机关负责人)
45.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
(1)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也可以自行侦查
(2)监委会移送的,原则上应当退回补侦,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刑诉》175条
46.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漏罪或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补充移送起诉,(只要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直接追加,补充起诉,书面,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高检规则》420条
法院发现检察院漏人或者漏罪的,若检察院不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受制于不告不理,只能继续审判。
(就检察院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作出裁判)
如若法院发现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必要时公安可以协助)
47.一般案件,检察院可以提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
48.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
49.法院的庭前会议只能处理程序事项(例如附民的调解,管辖回避,新证据,名单异议,可以证据展示,但不得调查,有异议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庭审时简化质证)---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刑诉解释》
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庭前会议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50.法院判决宣告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法院决定)
检察院提出新证据,辩护人有权要求查阅摘抄复制,并可以提出异议,需要作辩护准备的,法院可以休庭,保护辩护权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应当审查理由,不变更的可以要求法院就指控的犯罪作出裁判---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
法院应当就检察院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作出裁判。
法院合议庭发现被告自首,立功,坦白法定量刑情节,检察院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被告提出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51.决定延期审理(程序自身原因,补侦,追加起诉)
中止审理(疾病,脱逃,不能抗拒)
52.自诉案件,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缺乏罪证,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前)
立案后,自诉人没有证据的,可以劝告撤诉,可以驳回起诉
53.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调解和反诉(只要找了公安,不管立案与否,都属于公转自)
54.简易程序---不得适用:
盲精,重大,无罪
适用简易程序后,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民诉的简易程序---只能一人独任审判
4个不---转为普通程序
55.速裁程序---3年以下,清楚充分,认罪,同意,可适用
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未成年
再审一般都是事实不清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56.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xxx程序,是否同意法院决定
57.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刑事部分上诉,民事部分服判,过了上诉期抗诉期后,民事部分生效,刑事部分进入二审程序
58.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1)有瑕疵的,纠正瑕疵后核准,无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只要有一个人,事实不清的,必须全案发回
(3)事实正确,但不应当判死的,可以改判,对其他核准死刑
高级法院---死缓复核(不得加重刑罚,若认为是死刑,只能维持一审,通过再审纠正)
59.再审---不中止执行(可能无罪或期限届满除外)
民诉再审---原则中止执行(四费一金一酬除外)
60.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脏物,执行程序不予追缴,原所有人或被害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61.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
62.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63.显(著),时(效),特(赦),告(亲告),死(亡)
--法定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64.附条件不起诉—
(1)检察院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2)公安机关不服---同级复议,上级复核(公安对于检察院任何决定不服的,均为先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3)被害人不服,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4)考验期:
6个月-1年
65.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先到案xxx的生效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应当单独逐项质证,而不能直接证明xxxx犯罪事实
66.问xxx违法之处(涉嫌证据之类的)
(1)审讯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
(2)xxxx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要求
(3)勘验,检查的物证都必须制作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名,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
67.本案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本案的侦查机关为xxxx,侦查终结移送xxxx检察院,由xxx检察院移送xxxx(若涉及中院,先移交给市检),由xxxx法院审判管辖。
---如果本案被判处死缓两年,xxx高院核准,被判死刑,最高院为死刑核准法院(最高检可提意见)
68.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权利
(1)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是律师)
(2)对侦查机关侵犯xxxx向上级检控告
(3)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自我辩解的权利
(5)要求当面陈述意见的权利
69.被害人诉讼权利
(1)报案,控告
(2)公安不立案,申请复议
(3)申诉或者自诉
(4)再审,申诉
(5)陈述意见。
70.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交相关线索和材料,一审法院审理方法?
法院应当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听取意见,但不能做出处理,由公诉人对合法性加以证明,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庭对于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xxx最后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结论在判决文书中写明。
71.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出庭。
考前几页纸:
认罪认罚:
(1)告知诉讼权利,法律后果+听取相关人意见
(2)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愿+同意程序+辩护值班律师在场
盲聋哑,精神病,有异议(法代,辩护人)
应当提量刑建议,确定刑
(3)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被告辩护人有异议
检察院可以调整,不调整或者调整不当-法院应依法判决
各个阶段体现:
①侦查人员应当告知xxxxx
②犯罪嫌疑人xxxx的,公安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写明情况
③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
立案管辖:
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职权+拘禁刑讯搜查+可立案
公安管辖+国家工作人员+重大犯罪+省检决定
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
证据:
(1)证人非亲身经历的,不出庭且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传闻证据
(2)可以由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拒绝出庭且证言真实性无法确定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间接证据定案标准:
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完整体系,排除合理怀疑,唯一性,符合逻辑经验
(5)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非法证据中,物证书证不能补正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7)二审中可以依法排除
附民: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3)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事上诉,民事期满生效,民有错的再审,刑事继续二审
民事上诉,刑事期满生效,刑事有错再审,民事只能跟着再审
法院审判过程中需要补侦(证据)的
《高检规则》出席法庭---420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监察公安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公安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2)身份不一致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3)漏罪或共同犯罪中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补侦,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直接追加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中(还没提起公诉)《刑诉》175条
可以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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