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1行政法学考前资料1904考期15525503481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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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行政法学考前资料1904考期1552550348153
关于《行政法学》考试
注意事项:
满分100分,合格6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30道,每道1分,共30分;
二、多选题5道,每道2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5道,每道3分,共15分;
四、简答题3道,每道5分,共15分;
五、论述题1道,每道10分,共10分;
六、案例分析题2道,每道10分,共20分。
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权
1.行政的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
理和调控。
行政的定义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单选、多选】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含义:
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名词】
行政权定义的三层意思:
【单选、多选】
(1)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
(2)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
(3)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3.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多选】
4.行政权的特点:
【单选、多选】
(1)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二、行政法
1.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单选】
2.行政法的渊源:
【单选、多选】
(1)一般渊源: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特殊渊源:
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
3.行政法的分类:
【单选】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单选】
三、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关系的含义:
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名词】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单选、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含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多选、简答、论述】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名词】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多选】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四、行政法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述】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单选】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单选、简答】
1.含义: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
(1)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含义: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单选、名词】
2.具体内容:
【简答】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合理性的子原则:
【多选、简答】
(1)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内容公开;②行政过程公开;③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
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名词】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名词】
(5)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词】
2.行政主体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单选】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3.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单选】
4.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
(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
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行政司法权包括:
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11)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单选、多选】5.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确立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的行政调解权。
【单选】
6.行政优益权
(1)含义:
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
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名词】
(2)内容:
①行政优先权:
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
定力)。
②行政受益权。
【单选、多选】7.行政职责
(1)定义: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单选】
(2)内容:
①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②符合法定目的;③遵循法定程序。
【多选】8.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单选、多选】
(1)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仅
要静止地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而且还要看其从事某种活动时是否运用行政权,即看其以何种身份从事活动。
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2)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9.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其职务
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归属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单选】
10.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简答、论述】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国家行政机关
1.含义: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
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名词】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
专业性和服务性。
【论述】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单选、多选】
(1)中央行政机关:
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
中央
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其职权划分、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行政效率,关系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状况,乃至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如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不具有主体资格)。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市教育
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单选、名词】
三、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行政机构
1.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
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名词】2.行政委托:
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名词】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单选、多选】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获得法定授权,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四、公务员
1.公务员的含义: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单选、名词】
2.公务员法律关系: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名词】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五种途径:
(1)考任;
(2)选任;(3)委任;(4)聘任;
(5)调任。
【单选、简答】
4.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情形:
(1)晋升;
(2)降职;(3)交流;(4)撤职;(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单选、多选】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单选、多选】
(1)法定原因:
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六种;
(2)事实原因: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
6.公务员的权利: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单选】
7.公务员义务种类: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论述】8.公务员的责任: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多选】
9.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
申诉制度;控告制度。
【单选】
10.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
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名词】
11.行政相对人的适用范围:
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单选】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1.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名词】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单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多选、简答】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多选、简答】
2.行政行为的效力:
【多选、简答】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单选】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单选】(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单选】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单选】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单选、多选】
表4-1行政行为的分类
序号
分类标准
具体类别
含义【名词】
内容【单选、多选】
1
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指以不特定的人或
事为管理对象,制
2
以其对象是否
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如制定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和其
他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1)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2)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
裁决行为等。
3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
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等
行政许可的行为。
实践中往往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5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
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
不利行政行为
6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
同意为标准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7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
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定的法定形式
为标准
8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9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
关系为标准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10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
自为的行为
授权的行为
委托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规则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功能要件。
【多选】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多选、简答】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单选】
(2)受领生效;(3)公告生效;(4)附条件生效。
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单选】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多选、简答】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行为主体的合法包括几项具体要求:
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多选】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简答】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单选、简答】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单选、简答】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3.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单选、简答】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
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第五章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1.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名词】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多选、简答】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名词】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单选、多选】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2.特点: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单选】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单选】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3.分类:
【单选、多选】
(1)根据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①一般授权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②特别授权立法:
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2)根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享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
(3)根据内容、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①执行性立法:
通常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它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②补充性立法:
通常叫做“补充规定”或“补充办法”。
③试验性立法:
通常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4.主体:
【单选、多选】
(1)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原则:
【多选、简答】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3)科学立法原则。
6.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单选、多选】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1.其他规范性文件:
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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