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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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已经销售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已经销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在国家公告期限6个月以内的
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在国家公告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在国家公告期限1年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为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初次监制、监销的;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主动消除影响的;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下罚款
多次监制、监销的;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7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由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首次发现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首次发现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后再次发现的
由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的,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后屡次发现的
由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的,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8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五)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首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后再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后屡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9
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首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后再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处罚后屡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规定,生产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首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规定,生产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再次发现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生产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屡次发现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本规定,生产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本规定,生产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并且毁灭有关证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本规定,生产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并且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环节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环节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环节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经屡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3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成立的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首次生产目录内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或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的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或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1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逾期2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至2倍的罚款
逾期3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逾期5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逾期1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至70%的罚款
逾期15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1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个月未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至20%以下的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未谋取利益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处5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销售活动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经检验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10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经检验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失去应有的功能、功效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再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20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如果企业的生产条件满足要求,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的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且生产的产品质量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5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如果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时间在委托加工合同签订3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未规定备案,时间在委托加工合同签订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未规定备案,时间在委托加工合同签订6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已出厂销售的,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已出厂销售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企业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企业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3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上述违法情节恶劣行为,经检验食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2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逾期1个月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逾期2个月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至70%的罚款
逾期3个月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25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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