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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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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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申请表
名称应当符合
行政区域+字号+所属行(事)业+组织形式
拟提出申请名称
预备名1:
预备名2:
预备名3:
举办者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举办者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拟从事的业务范围
业务主管单位
举办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拟申请举办为
法 人
拟推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人:
负责人: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核准机关意见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申请名称核准时需同时提交申请人和拟担任核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办学层次栏仅对申请民办教育的申请人有效。
申请人:
电话: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字迹要求清晰、工整;本表也可直接下载后编辑成电子文档打印上报。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理(董)事会人员
姓 名
电 话
姓 名
电 话
监事会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 办 者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 话
签 字
注:
单位举办填写“举办单位情况”,自然人举办或填写“举办者情况”。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电 话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基本设施、设备
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
女职工数
≤35岁职工总数
≤35岁女职工数
≥60岁职工总数
≥60岁女职工数
党员情况
党员数
女党员数
≤35岁党员总数
≤35岁女职工数
≥60岁职工总数
≥60岁女党员数
学历情况
博士
大专
硕士
高中及中专
本科
初中以下
专兼职情况
专职
专职女职工
兼职
兼职女职工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职工情况
开办资金数额
验资单位
开办资金来源
住所情况
产权单位
用房面积
租(借)期限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初审受 理 意 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 核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 准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民证字第 号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 注
“领证人”为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须持被委托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非名称
照
片
机构代码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民非职务
兼职
专职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
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本人意见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贴此处)
章 程 核 准 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时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说明的主要问题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都江堰市XX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成都市××区(市、县)XX镇××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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