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搭设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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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搭设作业指导书
脚手架搭设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条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三十一条使用木杆做脚手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
使用竹竿做脚手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公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竿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
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十一点五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三十三条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
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理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三十四条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竿。
竹脚手的小横竿,它的两头伸出大横竿部分不能短于二十公分。
斜拉竿和立竿的
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三十五条搭架子可以根据各地经验采用坚韧的麻绳、棕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尺;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三十七条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
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三十八条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九条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四十条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空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
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被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四十一条吊架所用的钢丝绳。
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
升降用的卷扬机或者滑车。
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网。
第四十二条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于,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第四十三条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置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
第四十四条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二十公分。
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闷应该随墙身提高。
第四十六条里脚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空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四十七条跳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长的跳板,必须没支撑。
第四十八条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四十九条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五十条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六十度为适宜。
第五十一条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五十二条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高处作业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特别是各种脚手架搭设作业、高处悬挂作业、高空作业机械作业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分别有各自的特点、规律和安全要求,对作业人员、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均有较高要求,如果作业人员缺乏较全面的安全技术知识,有章不循或违章操作,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不当或疏于安全检查,事故就有可能在瞬间发生,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因此,作业人员必须学习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本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包含以下条款: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拆卸、使用、检验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悬挑架在搭设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六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
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七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
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第八条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
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
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第九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十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
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第十三条 材料及制作
1、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
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的,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悬挑支承件变形、磨损严重的;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其构件均不得使用。
2、构配件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3、悬挑架所采用的螺栓连接件,不得使用板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4、悬挑架构配件加工前,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绘制设计图纸;加工完后应进行检验,焊接件焊缝应进行探伤检验。
第十四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第十五条 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搭设。
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3、同一单位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架体材料搭设。
第十六条 悬挑架搭设完后,总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等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十七条 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
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挡脚笆),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挡脚笆高度不小于0.5m)。
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拆卸
1、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拟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2、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 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安装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二条 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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