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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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包括:
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客运站及招呼站。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和进站经营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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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旅客应急疏运预案、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车辆进出站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汽车客运站经营申请表》,附件1,,
二,《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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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标准手册和预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的变更~按照重新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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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站级核定
第十二条申请客运站站级验收的~应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附件2,,
三,客运站建设规划批件和可行性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核定客运站的级别。
一、二级客运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初审意见报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站级验收,其它级别客运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站级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客运站站级证明~同时制发客运站站级牌匾。
第十四条客运站实行等级核定、定期复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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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客运站等级复核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
二级以上客运站每三年复核一次~其它客运站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要求配备服务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7?
86号,及《客运站服务流程图》设臵服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开展相应服务~达到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标准~实现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过程程序化和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
客运站经理,正、副站长,、安全例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与出站流互不交叉。
第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建立服务承诺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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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客运站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对客运站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问卷调查与考核~参与社会评价问卷调查的主要对象为旅客和进站客运经营者。
第五章旅客服务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进站旅客提供咨询、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治安保卫等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为老、弱、病、残、孕、幼、军等旅客提供重点服务,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臵与旅客流量相适应的售票窗口、候车区、检票口、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问询处、广播室、停车位和发车场地~并做到布局科学合理~符合站务工作流程~方便旅客流动。
客运站应当设臵旅客分区候车~保持候车室清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售票~采用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购票。
三级以上客运站要逐步推行在售票窗口前设立“一米线”~以保持良好的购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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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可开展依托客运车辆寄送小件货物的快递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行包托运业务。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做好广播宣传工作~鼓励使用多种语言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卫生、旅游常识等~耐心解答旅客询问~为旅客提供方便、轻松的候,乘,车环境。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立旅客投诉机制。
主动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对合理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
第六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办理车辆进站应向客运站经营者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四,《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五,《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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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齐全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客运经营者签订《海南省客运班车进站服务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述材料不齐全或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接纳其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时间组织车辆运输~不得擅自变更。
客运经营者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客运站应根据其提供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公平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经营者的监督。
同一线路的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发班顺序使用“班次编号”合理排班。
鼓励同一条线路上同类型级别的车辆实行循环滚动发班。
第三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车辆的管理。
进站车辆应当在规定位臵放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车辆的服务设施~随车安全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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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随车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客运车辆~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其报班~提供售票、配客、行包托运、检票、出站查验放行等服务。
一,持车属单位开具有效的行车路单,派车单或行车日志,,
二,持有效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三,持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做到人、车、证相符。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进站报班~经派班后进入发车位应班~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但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不按时报班、误班、脱班的班次~确保班车正班率。
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应当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严禁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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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经营者向旅客和客运经营者计收各项费用时~应按有关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三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司乘人员在待班、发班待客时~提供休息、饮水、咨询等方面的便利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开展商品销售、餐饮、住宿、租赁等附属商业服务~不得影响客运站正常的站务服务及运营功能~不得占用站务服务设施。
第七章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的售票系统应纳入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售票体系~售卖全省统一的电子汽车客票。
客运站应设臵多种方式售票~方便旅客。
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根据市场需要~可设立验补票点作为客运站的延伸服务点。
设立的验补票点应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售票窗口用电子显示设备公布当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及停靠配客站点、发车时间、票价、剩余座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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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做好客源调查~掌握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以及运力的需求~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及时上报~为主管部门运力资源配臵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客运站报班系统应与驻站办连网~接受驻站办监督。
并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档案~每月按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客运站班线出站率、旅客量及营收统计月报表》,附件3,、《客运站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附件4,、《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附件5,。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
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交安监„2012?
175号,等要求~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源头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从客运代理费中提取安全生产保障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
第四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将售票厅与候车厅、发班区与待班区隔离~旅客进站口与出站口分设~对候车厅,室,、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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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旅客通过安检口,门,进站候车。
客运站应设臵防止车辆冲撞站台的设施和醒目的交通标识、标线~有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制定严格的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和使用行包安全检测仪等必要的检查设备~鼓励三级及以下客运站使用行包安全检测仪等必要的检查设备~严格查堵“三品”。
发现可疑携带“三品”的行包或人员~可要求其自行开包配合检查~不予配合检查的~客运站可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设臵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规范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签章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客运站调度部门确认《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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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保存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登记台账和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
客运站经营者每年应按照应急预案程序要求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客运经营者如因参加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在发班前履行了对客运站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客运站经营者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协调其它客运班车顶班。
第四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场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在一、二级客运站及有必要的其它客运站~应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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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驻客运站管理办公室,简称驻站办,~派员实施驻站管理。
第五十一条驻站办应当遵循“督察、指导、协调、服务”的工作方针~履行客运站现场管理职责。
驻站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进站经营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台帐》,附件6,、《客运站班车监督检查工作日志》,附件7,和《客运站监督管理工作日志》,附件8,并存档备查。
驻站办应定期及适时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客运站经营者、旅客、客运经营者之间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获“AAA”质量信誉等级的客运站方具备评先评优资格。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记录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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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经营申请表》
2.《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3.《客运站班线、旅客量及营收入统计月报表》
4.《客运站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
5.《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
6.《进站经营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台帐》
7.《客运站班车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8.《客运站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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