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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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场址及配套
设备
《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备》
(GB2173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备》
(GB21734-2008)
2008-05-07公布2008-12-01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察查验检疫总局公布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条、
第6.2.2条、第6.3.1条、第6.3.4条、第6.3.5条和第7.2条的技术内容为强迫性,其余的为介绍性。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标准草拟单位:
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山东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
本标准初次公布。
引言
2
为了应付地震突发事件,防守与减少地震灾祸,科学合理地建设地震应急逃难场所,为居民供给给急避险空间,迅速有序地分散布置居民,拟订本标准。
本标准所作的各项规定,是成立在“一致规划、平震联合、就地取材、综合利用、就近分散、安全与通畅”的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建设原则的基础上。
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逃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备配置的要
求。
本标准合用于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逃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
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改正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订正版
均不合用于本标准,但是,鼓舞依据本标准完成协议的各方研究能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
本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
建筑物安全判定
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阻碍设计规范
3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1地震应急逃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付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拥有应急逃难生活服务设
施,可供居民紧迫分散、暂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3.2基本设备basicfacilities
为保障逃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备。
包含:
救灾
帐篷、简略活动房子,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备,应急供水设备,应急
供电设备,应急排污设备,应急卫生间,应急垃圾储运设备,应急通道,
应急标记等。
3.3一般设备generalfacilities
为改良逃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
施。
包含:
应急消防设备,应急物质贮备设备,应急指挥管理设备等。
3.4综合设备comprehensivefacilities
为提升逃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备、一般设备的基础
上,应增设的配套设备。
包含:
应急泊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沐浴设
施,应急通风设备,应急功能介绍设备等。
4分类
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I类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具备综合设备配置,可布置受助人员30d以上;
4
——II类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具备一般设备配置,可布置受助人员10d~30d;
——III类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具备基本设备配置,可布置受助人员10d之内。
5场址要求
5.1场址选择
以下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公园(不包含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遗迹保护地区);
——绿地;
——广场;
——体育场;
——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5.2安全性要求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祸易
发生地段。
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展空阔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合搭建
帐篷的地形。
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
压输变电线路等设备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外。
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修建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以外。
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逃难场所或作
为地震应急逃难场所配套设备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布防要求,并在
5
地震发生后依据GB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判定,判定合格后
方可启用。
5.3可通畅性要求
应急逃难场所应有方向不一样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分散道路。
5.4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
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m2。
6设备配置
6.1基本设备配置
应急篷宿区设备
应设置知足应急生活需求的帐篷、活动简略房等暂时用房。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备
应设有暂时或固定的用于紧迫处理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备。
应急供水设备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
水设备,并依据所选设备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
用水的净化设备。
每100人应起码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起码设一处饮水处。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
应急供电设备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信用电的拥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
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挪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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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发电设备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举措。
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知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略污
水办理设备。
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结或建立独立排污系统。
应急卫生间
应设置知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卫生间或挪动式卫生间。
应急卫生间之间距离小于100m,且位于应急逃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距离篷宿区30m~50m。
暗坑式卫生间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独自设置化粪池。
应急垃圾储运设备
应设置知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挪动的垃圾、荒弃物分类储运设备。
应急垃圾储运设备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m,且位于应急逃难场
所下风向设置。
应急通道
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依据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应急标记
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逃难场所标记、人员劝导标记和应
急逃难功能分区标记。
6.2一般设备配置
在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添以下设备。
应急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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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时期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械设备。
应急物质贮备设备
应依据逃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逃难场所内或周边
设置贮备应急生活物质的设备。
应利用应急逃难场所内或周边的饭馆、商铺、商场、药店、库房等
进行应急物质贮备。
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质贮备设备与地震应急逃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
500m。
应急指挥管理设备
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备。
广播系统应覆盖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内的道路。
6.3综合设备配置
在基本设备、一般设备的基础上增添以下设备。
应急泊车场
应急逃难场所邻近应设置应急车辆泊车场。
应急停机坪
应急逃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
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展硬质,周边无高大建(构)筑物,保证直升
机有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应急沐浴设备
应联合应急卫生间设置,增添沐浴功能或建立可挪动式沐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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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通风设备
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陆震应急逃难场所,应增设通风设备。
功能介绍设备
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备。
7其余要求
7.1标记设置要求
场所周边骨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记。
场所进出口应设置逃难场所主标记。
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记。
场所内各种配套设备应设置显然的标记。
7.2抗震性能要求
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物
作为配套设备用房的建筑,应达到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布防要求。
7.3
篷宿区内分区要求
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篷宿分区不该超出
1000m2;每
个应急篷宿区之间间距应有大于
2m的人行道。
7.4
无阻碍要求
各种设备应试虑无阻碍要求,依据JGJ50-2001的规定设置。
7.5功能介绍要求
进口处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
民分散路线图。
7.6场址有效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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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除场所内水域占地面积,大于7°的斜坡占地面积,文物遗迹
保护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坍毁影响的面积。
参照文件
[1]国际红十字会,编.人道主义宪章与赈灾救援标准.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第一版企业,2001-07.
[2]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180-198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逃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备》的增补说明
I类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场址切合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
5.3条要求,具备综合设备配置,可布置受助人员生活30天以上;
II类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场址切合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
第5.3条要求,具备一般设备配置,可布置受助人员生活10天至30天;
III类地震应急逃难场所:
场址切合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
第5.3条要求,具备基本设备配置,可布置受助人员生活10天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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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 应急 避难 场所 配套 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