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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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三条入学注册
(一)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入学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入学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已录取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注册。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根据招生录取名册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对新生进行随机编班。
(六)学校每学期开学应为在校学生办理注册,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周内通过国家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
(一)学校为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后,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将学籍信息录入国家系统。
(二)学籍信息采集录入流程:
1.学校印发《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国家系统。
4.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三)学校通过国家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国家系统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五条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异动情况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含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等);
3.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含学期、学年、学段);
4.综合素质发展报告表(含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5.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6.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信息表;
7.享受资助信息;
8.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二)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国家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保留前款1-6项纸质档案。
第六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即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进行学籍管理(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八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三章学籍变动
第九条升学学生学籍转接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高中。
(二)学校招收升学学生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其学籍转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实行统一招生的,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录取名单(包括学生姓名、毕业学校、学籍号、拟录取学校等,下同);实行自主招生的,由招生学校拟定录取名单,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将拟录学生名单通报毕业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3.毕业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由毕业学校通过国家系统将毕业学生学籍档案转入招生学校。
第十条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核办。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办理流程:
1.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⑴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⑵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国家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⑶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⑷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⑸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国家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⑹跨省转学的,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国家系统完成核办。
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转一般普通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
申请转入的区域内只有一所普通高中,且为省级示范性高中的,申请转入学生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标准。
凡在本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后,在省外就读普通高中申请转回本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其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标准。
2.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同意的按前款⑶-⑹项流程办理。
(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四)由普通学校转入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五)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电子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二条休学、复学
(一)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⑴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⑵因事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⑶应征入伍的。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主动提出休学的,学校应要求学生休学。
3.休学办理流程:
⑴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休学。
⑵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程序与第一次休学相同。
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但未主动提出休学的学生,由其班主任提出休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安排休学。
学生申请休学,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4.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
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
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5.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复学:
⑴因病休学病愈的;
⑵因事休学期满的;
⑶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2.复学办理流程: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学生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因严重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经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2次及2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和在学年下学期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退学、辍学
(一)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⑴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⑵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⑶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3.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办理流程:
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退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二)辍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⑴经查证,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⑵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
⑶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未到校上课的。
2.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对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进行劝学,依法督促其入学。
3.对于经学校督促、劝学仍未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学生户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5),及时书面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督促其入学,劝学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
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国家系统进行管理。
⑵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6),及时上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连续一个学期未到校上课;
(2)休学期满应复学而未复学的。
对于普通高中阶段辍学学生,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四条留级、跳级
(一)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高中肄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但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二)跳级。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7),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经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四)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第十五条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注销其学籍,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要求其停课;因犯罪不被起诉或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当允许其继续在校完成义务教育。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三)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执行机关所接受的义务教育应由执行机关出具证明,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予认可,凡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应准予毕业(结业)。
(四)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可申请回原就读学校就读,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法定死亡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评价与奖惩
第十八条评价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身心发展情况,在班级、学校、集体活动以及家庭、社区中的表现情况等。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客观、真实、全面、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民主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家长等各方面人员共同进行;
3.发展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以肯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为主,促进学生发展;
4.导向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个性特征、潜能,结合成长阶段,提出教育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载入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手册仅限于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掌握和使用。
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由班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年级下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性评价。
第十九条奖励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下简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彰、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学生进行书面表彰,由奖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授予学生荣誉称号,凡按标准设定名额,通过评选产生的,需经民主评议推选、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程序,且上一级奖项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产生;对于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记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处分
(一)学校对违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
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书面警告。
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记过。
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大过。
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勒令退学。
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
适用于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适用于口头批评、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勒令退学和开除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2.口头批评应遵循教育性原则,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又不能对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批评的语言应符合文明规范。
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在相关活动过程中及时提出。
3.给予书面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履行以下程序:
⑴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⑵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处分问题成立有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等方面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
⑶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
⑷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接到通知1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⑸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作出最终处分决定;
⑹对于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学生给予书面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且仅限于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上发布。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
(五)处分的撤销。
学校应坚持教育性原则,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对受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
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
第二十一条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三类”残疾(智力、听力语言、视力障碍)儿童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体育、外语以及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由学校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结业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按毕业证书发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肄业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准予肄业,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和样式(附件8、9、10);证书编号与学籍号一致,由国家系统自动生成。
(二)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印制),加盖县级“小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三)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市州“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四)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专用章(钢印)”(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肄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五)省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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