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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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本义
(一)法律行为的由来
(二)为何要抽象出“法律行为”这个概念?
1、主要是研究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用以指导所有的具体法律行为。
2、落实私法自治原则。
→法律行为的核心理念就是私法自治,是当事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凡是允许私法自治的领域,才适用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旨在按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我国《民法通则》上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民事行为的重要性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多方民事行为
这是以进行行为人数的多寡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
单方行为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追认无权代理的行为等;
多方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依据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因此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即为不要式行为。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行为主要有:
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是指要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主行为与从行为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如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是从行为。
四、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
这是以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
独立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的行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
五、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时间不同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
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换言之,负担行为生效后在行为人之问产生一项或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之为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但以双方行为为其原则。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
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让予即为准物权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法律行为以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原因为其生效条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需要具备一定原因否则该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所说的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无因行为是指无须具备特定原因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作为其原因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行为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
是否将一项法律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和处理,取决于特定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
一般来说,各个国家均将票据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规定。
其他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则因法系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规定。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二)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
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包括常素、要素和偶素。
2、效果意思:
是指当事人意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3、表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在我国,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下述几种: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
书面形式具有证明力强、当事人权利义务明了、责任易于分清的优点,主要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以文字记载即可成立的方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外,还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方式。
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和审核登记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当事人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推测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
(四)沉默形式
沉默方式是指在当事人既无语言、文字表示,又无积极的行为可供推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得知其内心意思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都是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沉默不是表达意思的方式,不能成立法律行为。
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沉默这一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民事行为的生效
◆意思表示生效的立法例
1、表示主义
2、发出主义
3、到达主义
4、了解主义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1、原则:
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含义: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二)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三)特殊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一)含义: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联系: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2、区别:
三、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原则、主体合格原则)
《民法通则意见》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含义:
第一,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相一致;
第二,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有两种:
意思和表示不一致;行为人意思不自由。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真意保留(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我国立法未规定)
(2)戏谑表示(缺乏真意的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于真意。
(我国立法未规定)
法律效力:
通说认为该民事行为不生效力,但如果意思表示的相对人非因过错未了解其为戏谑表示的,行为人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行为产生效力。
包括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的法律效力(见课本)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者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错误的构成要件为:
①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②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③错误必须足以影响表意人为意思表示
④表意人不知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⑤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传统民法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以及他们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我国现行民法中规定了“重大误解”,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意见》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⑸误传
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和表示不一致。
误传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重大误解的一种处理,可撤销,但要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法通则意见》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⒉意思表示不自由
⑴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①欺诈要件:
其一,须有欺诈之故意。
其二,须有欺诈行为。
捏造、隐匿、歪曲
思考: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其三,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四,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也有因果关系。
②我国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⑵胁迫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意见》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胁迫的构成要件。
①胁迫者必须出于故意。
其不但有通过胁迫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的意思,而且要有使表意人因此恐惧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
如果不是故意而是无意造成的一些恐慌,不是胁迫。
②须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即实施了某种行为,以给特定的民事主体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胁迫者可以是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③胁迫必须是非法、重大的,而且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④受胁迫者正是陷于恐惧才被迫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处境而作出非真意的意思。
⑶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意见》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须表意人陷入危难或确有紧迫需要的客观事实。
2行为人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③不法行为人是乘对方危难之际而逼迫对方。
④不法人所获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许可的限度。
注意,只有超出正常合理范围以外的才应是无效的。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特殊生效要件(略)。
第五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适用于非合同领域)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适用于非合同领域)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对于缺少主体资格要件,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当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与双方民事行为不同)
思考:
为什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Eg.买卖毒品、枪支弹药
低资质承包高资质、未经验收交付
3、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2000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
能否以被胁迫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黄某——张某——梁某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1、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能生效
含义:
(1)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完成之时起即无效,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当然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无需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甚至不以当事人是否知晓,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有效。
(4)绝对无效
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在确认其无效之诉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并不仅仅局限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诉讼。
而且无效的主张可以对抗任何人,包括善意第三人。
2、与生效要件不齐备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3、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经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意见》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意见》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产生
3、撤销权的行使
《民法通则意见》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行使期间
4、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变更
5、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二)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1)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民事行为确定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
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
(注意善意的标准)
4、无权代表行为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返还财产
当事人因为民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
如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过错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74条,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经其取得的财产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第六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构成要件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成为条件。
第二,作为条件的内容必须是不确定的。
第三,条件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而不是法律规定。
第四,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法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民法通则意见》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二)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三)效力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这么几层含义:
第一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对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在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以前,当事人不能恶意促成或者恶意阻却。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通则意见》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一)概念
思考:
附期限与附条件
(二)类型
(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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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