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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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检查表
50m3甲醇地下储罐:
现场布置:
(包括安全距离、消防等内容)
序号
标准规范内容
规范出处
现场现状
1.
2.
3.
4.
5.
6.
储罐设计:
(包括储罐设计规范、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法兰管线等内容)
序号
标准规范内容
规范出处
现场现状
1.
2.
3.
4.
5.
6.
甲醇场内运输:
序号
标准规范内容
规范出处
现场现状
1.
GB50160的表4.2.12的倒数第2列的表头是“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的!
2.
3.
4.
5.
6.
500m3甲醇地上储罐:
现场布置:
(包括防火间距(包括
(1)罐组内的防火间距、
(2)罐组与其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防火堤、事故存液池、安全距离、消防(详见整个厂的消防)等内容)
序号
标准规范内容
规范出处
现场现状
1.
(规范)第6.2.5条第一款: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规范)第6.2.5条第一款的说明:
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一个罐组内,有利于油罐之间相互调配和统一考虑消防设施,既节约占地,又便于管理。
考虑到石油化工企业进行改扩建的过程中,有些储罐可能改作储存其他物料,从而造成同一罐组内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但从其危险性来看,由于其容量比较小,不会造成大的危害,因此,规定“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在一起。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5条第一款和第6.2.5条第一款的说明
由于甲醇和乙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都是甲B类可燃液体,所以应看看现场地下甲醇罐、地上甲醇罐、地上乙醇罐等三个储罐是否成组布置
2.
(规范)第6.2.5条第四款: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规范)第6.2.5条第四款的说明: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的储存形式、采取的消防冷却措施等与可燃液体的常压储罐相似;可燃液体采用低压储罐储存时,减少了油气挥发损耗,比常压储罐储存更安全。
因此,可与可燃液体的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5条第四款和第6.2.5条第四款的说明
现场看看是低压储罐还是常压储罐
(倒是无论低压还是常压,都可以同组布置,呵呵!
)
3.
(规范)第6.2.8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1000m3
>1000m3
甲B、乙类
0.75D
0.6D
0.4D
0.8m
丙A类
0.4D
丙B类
2m
5m
注:
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规范)第6.2.8条的说明:
储罐区占地大,管道长,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罐间距宜尽可能小,以节约占地和投资。
储罐的间距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储罐着火几率。
根据过去油罐火灾的统计资料,建国后至1976年8月,储罐年火灾几率仅为0.47‰。
1982年2月调查统计的油罐年火灾几率为0.448‰。
多数火灾事故是在操作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
因此,只要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储罐起火后,能否引燃相邻储罐爆炸起火,是由该罐的破裂状况和液体溢出或淌出情况而定的。
如果火灾中储罐顶盖掀开但罐体完好,且可燃液体未流出罐外,则一般不会引燃邻罐。
如:
东北某厂一个轻柴油罐着火历史5h才扑灭,相距约2m的邻罐并未引燃;上海某厂一个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距2.3m的油罐也未被引燃。
实践证明,只要采取有效的冷却保护措施,因辐射热而烤爆或引燃邻罐的可能性不大。
3消防操作要求。
考虑对着火罐的扑救和对着火罐或邻罐的冷却保护等消防操作场地要求,不能将相邻罐靠得很近。
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冷却保护范围为8~10m。
泡沫发生器破坏时,消防人员需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
因此,只要不小于0.4D的防火间距就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
对于小于等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如果操作人员站的位置避开两个储罐之间最小间距的地方,0.4~0.6D的间距也能满足上述操作要求。
40.4~0.6D的罐间距在国内石油化工企业中已执行多年,证明是安全经济的。
5储罐类型。
浮顶罐罐内几乎不存在油气空间,散发出的可燃气体很少,火灾几率小,国内的生产实践和消防实验均证明,浮顶罐引燃后火焰不大,一般只在浮顶周围密封圈处燃烧,热辐射强度不高,无需冷却相邻储罐,对扑救人员在罐平台上的操作基本无威胁。
例如:
某厂曾有一个5000m3和一个10000m3浮顶罐着火,都是工人用手提泡沫灭火器扑灭的。
所以,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可比固定顶罐适当缩小。
6近年来,某些石油化工企业在改、扩建工程中,为了减少占地,储罐采用了细高的罐型,占地虽然有所减少,但不利于消防,为此提出用罐高与直径的较大值确定其防火间距。
日本防火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8条和第6.2.8条的说明
现场调研时首先看看是哪种储罐型式
4.
(规范)第6.2.11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
(规范)第6.2.11条的说明: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破裂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到储罐外,若无防火堤,流出的液体即会蔓流。
为避免此类事故,故规定罐组应设防火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1条和第6.2.11条的说明
5.
(规范)第6.2.12条: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规范)第6.2.12条的说明:
本条为防火堤及隔堤内有效容积的规定: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
日本规范规定为防火提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10%,美国规范NFPA30Flammable&CombustibleLiquidsCode《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规定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
99版规范规定固定顶罐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浮顶、内浮顶罐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50%。
与国外规范相比,99版规范对浮顶、内浮顶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的要求偏小。
虽然国内外爆炸火灾事故事例中,尚未出现过浮顶罐罐底炸裂的事故,但一旦发生此类重大事故,产生的大量泄漏可燃液体不仅会对周围设施产生火灾事故威胁,对周围环境也将产生重大污染及影响。
因此,本次修订将浮顶、内浮顶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改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以将可能泄漏的大量可燃液体控制在防火堤内。
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以设事故存液池,但仍规定浮顶、内浮顶罐组防火提内有效容积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油罐破裂,存油全部流出的情况虽然罕见,但一旦发生破裂,其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例如:
20世纪50年代,英国一台20000m3油罐在上水试压时发生脆性破裂,水在瞬间流出油罐,冲毁防火堤并冲入泵房,造成灾害;1974年,日本三菱石油水岛炼厂一台50000m3油罐,由于不均匀沉降,在罐体底部角焊缝处发生破裂,沿罐壁撕开,罐中油品瞬时冲出将防火堤冲毁,油品四处蔓流;1997年,某石化厂4#原油罐由于罐底搭接焊缝开裂24.5m,造成大量原油泄漏,1500t原油流入污油池,5500t原油流入水库;1998年,该石化厂1#原油罐由于罐基础局部下沉,罐底搭接焊缝开裂,造成大量原油泄漏,1000t原油流入隔油池,400t原油流入污油池,3000t原油流入水库。
以上示例表明,油罐罐底发生破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因此规定: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这包括了浮顶罐、内浮顶罐组。
但考虑到现有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的布置现状及个别项目用地的情况,允许设置事故存液池。
在罐组外设事故存液池,其作用与设防火堤是一样的,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组外的事故存液池暂存。
罐附近残存可燃液体愈少,着火罐及相邻罐受威胁愈小,有利于灭火和保护相邻储罐。
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可共用一个事故存液池。
隔堤内有效容积:
设置隔堤的目的是减少可燃液体少量泄漏时的污染范围,并不是储存大量油品的,美国规范NFPA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规定隔堤内有效容积为最大储罐容量的10%,这样规定是合适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2条和第6.2.12条的说明
现场查看罐的基础
现场查看事故存液池
现场查看防火堤和隔堤
6.
(规范)第6.2.13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规范)第6.2.13条的说明: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采用罐壁高度的一半的理由是:
1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内液体也不会喷散到防火堤外。
2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也可满足灭火操作要求。
3日本对小罐要求放宽,规定罐壁高度的1/3,所以取罐壁高度的一半还是较安全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3条和第6.2.13条的说明
现场查看罐是立式储罐还是卧式储罐
7.
(规范)第6.2.15条: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规范)第6.2.15条的说明:
虽然油罐破裂极为罕见,但冒罐、管道破裂泄漏难免发生,为了将溢漏油品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以减小事故影响,增设隔堤是必要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5条和第6.2.15条的说明
现场有隔堤吗?
8.
(规范)第6.2.17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规范)第6.2.17条的说明:
本条为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及隔堤设置规定。
第2款:
防火堤过高对操作、检修以及消防十分不利,若因地形限制,防火堤局部高于2.2m时,可做台阶便于消防及操作。
考虑到防火堤内可燃液体着火时用泡沫枪灭火易冲击造成喷溅,故防火堤最好不低于1m;为了消防方便,又不宜高于2.2m。
最低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泡沫喷溅,故从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算起,最高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消防操作,故从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算起。
注明起算点,便于设计执行。
第4款:
管道穿越防火堤的开洞处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以防止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到处流散。
第5款:
防火堤内雨水可以排出堤外,但事故溢出的可燃液体不应排走,故必须要采取排水阻油措施,可以采用安装有切断阀的排水井,也可采用排水阻油器等。
第6款:
防火堤内人行踏步是供操作人员进出防火堤之用,考虑平时工作方便和事故时能及时逃生,故不应少于2处,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且应处于不同方位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7条和第6.2.17条的说明
首先看看是立式储罐还是卧式储罐
要是有防火堤,就看看防火堤的高度
查看管道穿堤处
查看雨水沟
查看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9.
(规范)第6.2.18条: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规范)第6.2.18条的说明:
本条是事故存液池的设置规定。
第2款:
事故存液池与防火堤的作用相同,故其要求与防火堤相一致,即规定其与防火堤间留有7m的消防空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8条和第6.2.18条的说明
结合防火堤查看事故存液池的导液管或导液沟和排水设施
10.
(规范)第5.3.4条: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表5.2.1详见后面附图
查表得到可燃液体储罐与各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3节泵和压缩机第5.3.4条(与第5.3.6条对照一下)
去现场时带着表5.2.1
11.
(规范)第5.3.6条: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规范)第5.3.6条的说明: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
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
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
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3节泵和压缩机第5.3.6条和第5.3.6条的说明
第一,搞清楚泵是专罐专用的泵吗?
第二,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呢?
因为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关系到是否“单独布置”!
第三,泵是否布置在防火堤外?
第四,泵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12.
13.
14.
15.
16.
17.
18.
储罐设计:
(包括储罐设计规范、安全附件、放空阀?
、储罐基础、储罐的保温层或保冷层、防雷、防静电、法兰管线等内容)
序号
标准规范内容
规范出处
现场现状
1.
(非规范)甲醇这种易挥发性介质,最好用浮顶罐,因为它的易挥发性,若昼夜温差大或罐内部温差大,挥发出来的甲醇气体在热胀冷缩时体积变化大,为了维持罐内的压力,则浮顶罐上升下降的幅度就大,因此,要做好隔热措施,目的就是使罐内挥发出来的气体体积变化量小,从而使得罐顶浮动的幅度有所降低
2.
(规范)第4.2.1条:
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第4.2.1条
3.
(规范)第4.2.3条: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选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第4.2.3条
在现场调研时看看饱和蒸汽压是否等于或大于大气压
4.
(规范)第4.2.4条: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和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b)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第4.2.4条
在现场调研时看看饱和蒸汽压是否等于或大于大气压(结果:
45kPa)
5.
(非规范)由于甲醇属于“中度危害介质”,浮顶罐也不能保证甲醇气体不挥发,所以建议罐内采用氮封。
并且,要考虑减少日晒升温
(规范)第6.2.4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规范)第6.2.4条的条款说明:
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储存甲B类液体时,为了防止油气大量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其措施主要包括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放空或气体冷凝回流、加氮封或涂刷合格的隔热涂料等。
对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的储罐,日晒对储罐影响较小,没有必要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规范)危险化学品名录表格中序号为1022:
甲醇,别名是木醇和木精,CAS号是67-56-1
(1)GB5044(已经废除)被《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替代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4条和第6.2.4条的条款说明
(3)(不适用本项目)评判是否为剧毒化学品,参见《剧毒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
(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名录表格中序号为1022
(5)(仅供本项目参考)评判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即轻度危害IV级、中度危害III级、高度危害II级、极度危害I级),参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6.
(规范)第3.0.2条第5款表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醇属于甲B类可燃液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3.0.2条第5款表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7.
(非规范)甲醇储罐加上氮封后,液体上方甲醇的挥发量会小,甲醇气相在氮气气相的下方,甲醇气相形成部分高压,达到甲醇的饱和蒸汽压,氮气气相在上方,正常呼吸时,呼吸的是氮气,这样降低了甲醇的挥发量
8.
(非规范)使用内浮顶罐的话,存在后期维修问题
9.
(规范)第4.2.5条:
有特殊储存需要的甲B、乙A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但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的措施。
(规范)第4.2.5条的说明:
有些甲B、乙A类化工品有特殊储存需要,不能采用内浮顶罐。
如苯乙烯,为了抑制聚合需要与氧气接触,虽然苯乙烯属于乙A类液体,但其储罐只能采用固定顶罐。
有些化工品罐体积较小,储存品种不固定,需要经常清洗储罐,也不便采用内浮顶罐。
对这些情况,通过采用氮气密封,或防止空气进入的密闭系统,或采取降低储存温度至介质闪点以下5℃的措施,采用固定顶罐也可保证安全。
(非规范):
限制罐内气体直接进大气的措施包括:
氮封和排入尾气处理设备,现在由于环保要求,罐区要求必须上尾气集中回收处理装置了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第4.2.5条和第4.2.5条的说明
10.
(规范)第6.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规范)第6.2.1条的说明: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实践经验,采用地上钢罐是合理的。
地上钢罐造价低,施工快,检修方便,寿命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6.2.1条和第6.2.1条的说明
看看现场是否为钢罐
11.
(规范)第6.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规范)第6.2.2条的说明:
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储存甲B、乙A类液体可减少储罐火灾几率,降低火灾危害程度。
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不大,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油气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鉴于目前浅盘式浮盘已淘汰,明确规定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盘,避免使用浅盘式浮盘。
金属浮舱式浮盘包括钢浮盘、铝浮盘和不锈钢浮盘等。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液体物料,如苯乙烯、酯类、加氢原料等易聚合或易氧化的液体物料,选用固定顶储罐加氮封储存也是可行的;对于拔头油、轻石脑油等饱和蒸气压较高的物料,可通过降温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或采用低压固定顶罐储存。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6.2.2条和第6.2.2条的说明
看看现场是否为浮顶罐或内浮顶罐
看看现场的金属浮舱式是哪一种
12.
(规范)第6.2.19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规范)第6.2.19条的说明: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设置事故泄压设备,如卸压人孔、呼吸人孔等以确保罐的安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6.2.19条和第6.2.19条的说明
若为固定顶罐,则查看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设备(例如卸压人孔、呼吸人孔)。
13.
(规范)第6.2.20条: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规范)第6.2.20条的说明:
常压固定顶罐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爆炸起火或突沸,应使罐顶先被炸开,以确保罐体不被破坏。
所以规定凡使用固定顶罐,均应采用弱顶结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6.2.20条和第6.2.20条的说明
现场查看是常压固定顶罐吗?
14.
(规范)第6.2.23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规范)第6.2.23条的说明:
自动脱水器是近年来经生产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新产品,能防止和减少油罐脱水时的油品损失和油气散发,有利于安全防火、节能、环保,减少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6.2.23条和第6.2.23条的说明
有无液位计(是玻璃板液位计吗?
)、高液位报警器、自动脱水器(甲醇与水互溶,应该涉及不到)
15.
(规范)第6.2.24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规范)第6.2.24条的说明:
储罐进料管要求从储罐下部接入,主要是为了安全和减少损耗。
可燃液体从上部进入储罐,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使可燃液体喷溅,这样除增加物料损耗外,同时增加了液流和空气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电位,便会放电而发生爆炸起火。
例如,某厂一个罐从上部进油而发生爆炸起火;某厂的一个500m3的柴油罐,因为油品从扫线管进入油罐,落差5m,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某厂添加剂车间400m3的煤油罐,也是因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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