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保障状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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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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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障状况
调
查
报
告
书
目录
一.调查情况简介1
(一)、调查时间:
1
(二)、调查地点:
1
(三)、调查方式:
1
(四)、调查对象:
1
二.调查内容概况1
(一):
调查地区概况:
1
(二):
调查过程概况:
2
(三):
调查结果概况:
2
1.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之养老保险:
2
1.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2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3
1.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3
1.4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3
2.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之医疗保险:
4
2.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4
2.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4
2.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4
2.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5
3.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之失业保险:
5
3.1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的现状5
3.2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5
3.2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5
3.3城镇居民失业保险待遇6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6
4.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6
4.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条件6
4.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
4.4保障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7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7
(一):
存在的问题:
7
(二):
原因及建议:
8
四.调查总结11
参考文献12
附录一:
13
附录二:
实践日志17
附录三:
实践活动照片:
18
城镇养老保障状况调研
调查人:
冯云梦指导老师:
李娜
一.调查情况简介
(一)、调查时间:
2013年8月上旬
(二)、调查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主要以喀什东路8号五建社区为主)
(三)、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参保人)、网络调查、实地走访、文献调查。
(四)、调查对象:
老人、参与养老报验的人、五建社区居委会相关养老保障负责人。
二.调查内容概况
(一):
调查地区概况:
自1986年养老保险制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试行以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包括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撤村建居失地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自2004年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2004年首府仅1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社保。
截止2007年6月底,全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2.52万人,净增1.9万人,基金收缴率94.72%,清欠3160万元,清欠率18.59%;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3.44万人。
“两个确保”继续得到巩固,全市13.15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1.09万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化发放率100%;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积极开展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准备及测算工作;截止2010年已增长到19.8万余名,而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截止到2010年已增长到22.2万余名。
2010年乌市城镇居民人均交纳各种社会保障支出1927元,与2005年相比增长112.5%,年均增长16.3%。
到2013年,推进社会保障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过渡,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07万人、109万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3万人、75万人、63万人。
(二):
调查过程概况:
我主要在新市区部分小区进行不同年龄段的问卷调查(主要在16岁到70岁之间的人群)。
并通过走访五建社区,与居民聊天互动,了解他们现在及将来的养老保障现状与计划。
且又从五建社区居委会相关养老保障负责人那里进行深入了解,从他那具体得知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具体方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与最低社会保障),了解养老保障方式的现状,条件,参与方式等以及它们中存在优缺点等问题。
最后通过网络资料的调查与文献的翻阅总结出调查结果。
(三):
调查结果概况: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主要调查的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此次调查共收得有效问卷65份,结合实际与文献,基本了解了新疆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有关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1.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之养老保险:
1.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本世纪三十年代人口老龄化将达到高峰。
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针对五建社区来说,当我们去进行问卷调查时,大部分的人知道养老保险,并积极参与,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险进行个人防老,许多人对个人养老问题特别重视,而五建社区也积极鼓励居民参与保险,但是绝大多数居民缺乏对养老保险的一些正确认识。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1.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4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之医疗保险:
2.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对于乌鲁木齐来说当下问题是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范围,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看病就医问题。
2.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下列人群:
1)学龄前儿童;
2)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
3)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即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的居民);
5)残疾人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
(二)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3年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仍然延续2012年缴费标准,即:
成年居民150元/人·年,残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75元/人·年,未成年人40元/人·年,残疾学生和残疾学龄前儿童20元/人·年;参加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成年人,缴费80元/人·年,未成年人20元/人·年。
2.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
进入2013年,新市区已将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这比2012年我区城镇居民医保250元的财政补助标准高出了40元。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分别提高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
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至3万元(不含大额医疗补助金)。
参保人员就医,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同时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3.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之失业保险:
3.1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的现状
中国政府在推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
近年来,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为进一步确保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普遍提高10个百分点。
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3.2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2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3.3城镇居民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4.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有效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居民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十七条,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了法制化发展轨道。
4.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条件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4.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4.4保障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
存在的问题:
1.城镇养老保险中不同性质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巨大。
2.由于“老龄化”城镇养老保险基金运负担加重。
3.医疗保险中相关硬件如信息系统跟不上政策发展速度
4.过度医疗
5.失业保险标准过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6低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问题。
8保障水平低
(二):
原因及建议:
1.城镇养老保险中不同性质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巨大
我认为城镇养老保险对于不同身份的就业者来说差别很大。
对于公务员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国家财政预算给付水平约为其最后一年基本工资85%的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一般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在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者来说,其养老金由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0%及个人账户基金的1/120共同组成。
建议应首先,要改革当前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中的职工适用不同政策的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制成政府机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余下的单位真正发挥事业单位职能,这样也会减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阻力。
其次,要认识到各地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必须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老金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由于“老龄化”城镇养老保险基金运负担加重。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口的绝对人数增多,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支出的数额增大,使现行养老保险金制度不堪重负。
老年人中“年老”的比例也在上升,如65岁以上的人数从2010年的7.7%到2030年将上升到14.6%,增加近一倍。
可以看出,老龄人口对退休金的需求数额是巨大的。
那么当前应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老年人口赡养率,减轻养老金发放的压力。
我国目前职工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一直是沿用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确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
它低于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的职工退休年龄,如瑞士男、女职工退休年龄都为67岁,美国、德国、英国的退休年龄为65岁。
在24个发达国家中,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的占67%、67岁的占17%、60岁的占13%、55岁的占3%。
目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男性、女性分别为68.3岁和71.7岁,随着生活条件的改进和医疗设施的完善,60岁左右的人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一般都能够继续工作。
据1987年老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每1000个60-64岁年龄段的老年人中,只有1.6人需要照料;65-69岁老龄人中,也只有2.6人需要照料。
60-69岁老人占到了60岁以上老人的60%以上。
如果适当地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那么我国老年人口赡养率可以从1995、2000、2020、2030年的24.5%、26.2%、40.4%和60.9%下降到8.9%、9.2%、13.3%和17.8%。
国际劳动组织研究也表明,如果将退休年龄从65岁降到60岁,将使退休金开支增加50%;相反,若将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70岁,则费用将减少一半以上。
因此,适当提高退休年龄,不失为一条减轻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有效途径。
3.医疗保险中相关硬件如信息系统跟不上政策发展速度
根据分析,我们认为这与我国经济、科技发展速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硬件系统的不足导致我国的新农合政策在操作过程中多由相关工作人员手工操作,既影响工作效率又易导致统计、核算错误。
我们建议国家加大对相关技术的开发与研究,加强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
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4.过度医疗
关于过度医疗问题,根据调查与分析,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体系。
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
它易导致医疗机构在利益心的驱使下做出过度医疗行为。
而患者医疗常识的缺乏及长期医疗条件不佳造成的压抑心理对过度医疗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
同时我国部分地区对过度医疗行为监管不力也是原因之一,公费、劳保、保险医疗制度中缺乏对就医行为合理性审查,政府和社会缺乏对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合理性进行监管和审查机制。
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手头”越来越宽裕的情况下,人们对治病也越来越“大方”,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当前医疗改革中依然享受着公费医疗或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由于看病不花自己的钱或者很少花自己的钱,所以在看病的过程中就容易滋生过度医疗消费的愿望与需求。
因此我们建议:
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将“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结合,严格审核,杜绝过度医疗现象的出现,即加强第三方监督,如由社保部门向医院派驻医务人员,监督医院的施医行为和患者的就医行为,达到减少过度医疗发生的目的;加强对大家进行基本医学常识的宣传,增强大家的正确用药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5.失业保险标准过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对失业人员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有限的。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
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
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们要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失业人数上升,企业对员工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度会有所提高。
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作层次较低,劳动力价值不高,而且面临着更容易失业的风险。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广开就业门路,积极促进就业上来,更多重视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功能。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建立起规范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比重应当加大。
在完善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
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具有自身特点,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
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
6低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问题。
当前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突出、最难解决的就是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
由于低保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已保对象补差标准不科学,标准不能及时足额补齐的现象。
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低保标准与实际生活标准有较大的差距,需提高标准而新增的人员。
而各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安排没有大幅度的增加,众多应保未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已保人员的低保金不能按时领取,引发的后果难以预料。
应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资金落实到位是有效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要根据自治区年初下达的预算,结合当地财力,积极落实自筹资金,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不得用上级补助抵顶本级预算指标,不得不列、虚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低保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要继续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和进一步完善低保补助奖励办法,逐步健全有利于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的低保补助金奖励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安全、快速、有序运行。
8保障水平低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政府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如增加低收入家庭就业机会、提高最低保障标准、实施物价补贴和医疗救助等,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大量的困难群体从这一政策中获得了切实的利益。
但由于低收入家庭人口多、家庭负担重、收入水平低且工作不稳定性,他们仍面临诸多生活困难。
部分应保人员依然得不到保障,保障的水平难以解决最低的生活需要,保障资金难以到位,资金支付制度不完善等。
政府应将低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需要政府提供相关保障,特别是医疗保险、工伤赔偿、养老保险、住宿保障等方面的保障,切实满足他们的需求。
最实际的做法是政府制定相关规定,严格程序,完善申报审批制度;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并充分发动群众,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增强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失业救助,扩大就业渠道,培养人们自食其力的新观念,促进低收入人群再就业等。
四.调查总结
通过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调查,我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加快完善城镇以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体系,是中国政府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而使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经过多年探索建立起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在未来的岁月里,中国人民将进一步从国家的发展进步中获益,必将享有更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保障现状和社保政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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