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x
- 文档编号:26652740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887.57KB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x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建筑入口
7.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图7.1.1)。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表7.1.5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1.20
3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1.5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坡道
7.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图7.2.1-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室内走道
4室外通路
5困难地段
1:
12
1:
20
1:
12
1:
20
1:
10~1:
8
≥1.20
≥1.50
≥1.00
≥1.50
≥1.20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1:
10~1:
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图7.3.5)。
7.3.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门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门的净宽
类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楼梯与台阶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别
设计要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度
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手
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面
1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最大宽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扶手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扶手截面尺寸
类别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直径)
矩形扶手
35~45(宽度)
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深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钮
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图7.7.3):
表7.3.3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1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
表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扇
1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淋浴房
1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盆浴间
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轮椅席位
7.9.1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无障碍客房
7.10.1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设计要求
客房位置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卫生间
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无障碍住房
7.12.1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计要求
卧铺
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m2。
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
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
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计要求
位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积
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m2。
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度
1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m。
2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m。
操作台
1高度宜为0.75~0.8m。
2深度宜为0.50~0.55m。
3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
4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其他
1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m。
2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
7.12.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计要求
位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积(按洁具组合)
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m2。
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m2。
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5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m2。
6单设坐便,应大于或等于2.00m2。
坐便器
浴盆
淋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一
户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一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一
卫生间门
0.80
≥0.40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3.0
5(20)
二类
3.0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8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电器插座数量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 建筑物 障碍 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