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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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
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2月6日经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公正、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在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及在向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输送选手的各级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执裁的人员。
第二章
裁判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和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集中备案注册。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省级裁判员、国家二级裁判员、国家一级裁判员。
第五条
省级裁判员申报条件:
掌握和正确运用机器人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裁判员,由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审批并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二级裁判员申报条件:
熟练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至少两次在省级青少年机器人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参加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骨干裁判员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报国家二级裁判员,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批。
第七条
国家一级裁判员申报条件:
精通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具有丰富的现场执裁经验和组织竞赛裁判员、志愿者工作的能力;掌握竞赛流程;至少两次担任国家级青少年机器人比赛裁判工作,参加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骨干裁判员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批。
第八条
全国竞赛各单项竞赛的正副裁判长从国家一级裁判员中产生,由全国竞赛组委会择优选取。
第九条
凡具备裁判员任职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各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审批。
每年1月1日至6月1日为申报期。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在审批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由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
登记注册后,裁判员信息及执裁履历录入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竞赛组委会负责选取和聘请本级竞赛的裁判员。
担任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和各省级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的裁判员应当持证上岗。
原则上,执裁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国家二级或一级裁判员资格,执裁省赛的裁判员应具有省级裁判员资格。
第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每年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员应与上年有15%的轮换;从裁判员到达比赛地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参赛队联系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竞赛组委会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裁判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和全国竞赛决赛活动结束后,各项目裁判长和竞赛组委会对裁判员的执裁表现进行评价,并录入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级竞赛组委会可根据裁判员的执裁表现对优秀裁判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研究培训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分为:
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四种。
第二十条
在执裁期间,不遵守赛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场出现不当行为的裁判员,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徇私枉法;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该场比赛裁判长做出并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比赛裁判长和竞赛组委会应对裁判员受处分情况在其证书内注明,以备查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科技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武术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武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审批的裁判员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各级武术协会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
第二章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武术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对武术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四)对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
(五)接受武术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严格遵守《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努力钻研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
(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武术联合会审批。
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武术联合会推荐符合条件(国际武术联合会制定的国际级裁判员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
第十条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武术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并获得武术段位至少"五段"以上;精通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武术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武术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武术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武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省级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武术竞赛裁判工作能力的,可以申报武术一级裁判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武术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熟悉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的,可以申报武术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武术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可以审批武术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其批准的裁判员应报所在的省级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武术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荣誉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推荐,中国武术协会评议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四章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十八条中国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推荐符合报考条件的裁判员参加。
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武术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颁发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九条晋升国家级武术套路裁判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武术基本理论、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
(二)技术考试:
拳术和器械套路各一套;
(三)裁判评分考试:
根据运动员现场演练比赛套路或技术录像进行评分和分析。
第二十条晋升国家级武术散打裁判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武术基本理论、武术散打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二)技术考试:
基本攻防技术和模拟实战演练;
(三)裁判评分考试:
对运动员现场实战或录像进行评判。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报考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参加晋级考试的裁判员如未获批准晋级,必须重新申请晋级考试。
第五章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须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四条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查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五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注册一个代表单位,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8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六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注册,注册年龄为男子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子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第二十七条参加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必须详细填报由中国武术协会印发的《武术裁判员注册登记表》,提供三张白色背景、小二吋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第二十八条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通过各自的审批单位进行注册。
已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应当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裁判员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注册一次;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三十条各级裁判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参加全国武术比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第六章裁判员选派与聘请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武术比赛裁判工作的执行裁判员,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一级。
第三十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性武术比赛的执行裁判员,由中国武术协会选派与聘请。
第三十四条中国武术协会应当在比赛开始30天前将选派的裁判员名单印发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反馈意见。
未按期反馈的,取消该单位的裁判名额。
推荐名单必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才能参加本次比赛临场执裁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武术比赛裁判员的选派与聘请,参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不得参加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武术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裁判员应邀参加各种国际性武术赛事或跨省市参加武术比赛裁判工作的,须报请中国武术协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施行封闭式管理制度。
总裁组负责裁判员赛前培训和考核。
比赛开始前30分钟内,抽签确定执场裁判员。
全国性重大武术比赛实行执场裁判员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中国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
国家级裁判员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裁判员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条国家级裁判员每四年复考一次,复考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复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的称号。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奖励
(一)在武术比赛裁判工作中,模范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进行武术竞赛制度、裁判法、器材及竞赛规则研究,对武术竞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中国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中国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武术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处罚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
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一次,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对裁判员的处罚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一)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武术比赛的裁判工作,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
(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种国际性武术赛事或跨省市参加武术比赛裁判工作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
(三)赛区处罚规定:
1.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2.赛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3.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赛区的;累计两次无故不能担任裁判工作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4.在执场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劝告;两次劝告,给予黄牌警告,停止下一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在该次比赛中若出现两次黄牌警告,给予红牌警告,即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5.赛前排列名次、偏袒或压制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
6.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裁判长的决定,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裁判组的意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有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红牌警告,撤销技术等级称号。
7.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误、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十三条赛场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劝告、黄牌警告由裁判长执行;红牌警告需经总裁判长同意。
(二)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
(三)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武术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不一致时,以《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内容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04年5月26日发布的《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
《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支持系统顺畅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大学生学科竞赛,旨在营造校园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培育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动手实践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与竞争意识,从而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竞赛是指实践类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
国家级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含分区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且参赛国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学科竞赛。
国际性学科竞赛视同国家级学科竞赛。
省级竞赛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
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科面向覆盖两个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竞赛。
纳入学校竞赛体系的竞赛项目,须经学校职能部门确认。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领导,教务处、校团委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并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和举办校级竞赛。
校团委负责主持“挑战杯系列”竞赛,教务处主持其余学科竞赛。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教务处、校团委负责各级竞赛的组织、宣传与协调工作,落实经费、实施奖励、总结交流;组织制定校级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组织校级竞赛工作;成立竞赛研究团队进行专门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组织落实省级以上竞赛的承办工作。
(二)承办校级竞赛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学院分团委书记分工落实竞赛实施工作。
提供必要的场地及仪器设备,协助学校组织竞赛专家做好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做好竞赛过程组织及颁奖工作,建设竞赛文档。
(三)参赛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宣传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学生参赛;选派高水平教师进行赛前辅导,提供赛期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竞赛参赛者原则上应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学校鼓励跨院、跨专业组成参赛队。
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各学科校级竞赛,校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国家级竞赛。
如竞赛级别序列不连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秀学生参加上一级竞赛。
第七条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
2有。
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第三章竞赛奖惩
第八条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和学校共有。
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优秀组织单位予以奖励。
一次参赛多次评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均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学校为指导教师(组)核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以团队参赛的赛事,以队为单位核算工作量,省级竞赛每队4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竞赛每队80个标准学时;学生单人参加的赛事,省级竞赛每队2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竞赛每队40个标准学时。
指导教师(组)指导学生(含团队)获奖,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按吉林大学校内津贴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得竞赛组委会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学校对获奖教师一次性给予奖励津贴。
第十条学校对获奖参赛队颁发“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
奖学金由团队负责人(第一作者)分配。
奖励标准执行《吉林大学本专科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指导学科竞赛,教师(组)应获得教学业绩(成果)认定,应用于当年考核、职称晋升、教学评优等工作。
竞赛获奖学生及创新成果,应用于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课外培养计划学分认定等环节。
3各教学单位须制定相应的“获奖成果应用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并发给相应的奖金。
“优秀组织单位”每评选一次,分别评选国、省、校三级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各一个。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
学校将依照吉林大学考风考纪等相关规定,对实施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在职教职工及单位责任人,按照吉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涉及法律问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国科协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二、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团,有加入中国科协的意愿,经理事
—1—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中国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2.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5.社团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6.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团办事机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及活动经费的意见;
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加入中国科协的公函(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社团除外);
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社团加入中国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三、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2—1.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
3.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4.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5.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接受中国科协领导;3.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4.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四、退出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中国科协: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中国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提出退会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中国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科协强制其退出。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退出中国科协,须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
—3—准。
五、附则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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