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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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
⏹TheLawofMarineInsurance
⏹教学目的
☐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要求
☐掌握:
⏹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船舶保险合同条款
⏹保赔保险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课程考核
☐平时成绩(30%)
⏹出勤
⏹作业
⏹案例分析
☐期末考试(70%)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绪论6hrs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6hrs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hrs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6hrs
☐海上船舶保险6hrs
☐保赔保险6hrs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
☐“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
☐“危险”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
⏹风险;
⏹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原始保险(Original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
☐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
⏹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共同海损起源说
☐船舶抵押借款说
☐货物抵押借款说
⏹海上保险的发展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单和“比萨保单”
⏹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一张承保“圣.克勒拉”号商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
⏹1384年1月15日由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的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法国南部城市阿尔兹到比萨的货运保险单,即保险史中所称的“比萨保单”,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保险单。
⏹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兴起
☐十五世纪,英国萌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十九世纪末,英国世界贸易和航运业上占有的垄断优势
☐1575年英国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业务
☐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适用保险单的法案》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
☐1688年劳埃德咖啡馆开设于泰晤士河畔的塔街上。
☐1695年咖啡馆自办《劳埃德新闻》,成了买卖海事保险的最大市场。
☐1774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成立劳合社
☐1871年议会通过决议,承认劳合社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
其成员被限制只能经营海上保险。
☐1911年英国议会允许劳合社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1986年劳合社迁至位于伦敦市区拉艾姆大街的新的大楼。
⏹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英国1805年在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会社”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
☐1875年12月8日,保险招商局成立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
☐1980年,人保复业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1992年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1987年,交通银行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
☐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部改组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上海。
☐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平安公司成立,总部设在深圳。
☐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演变历程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s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
-ofMarineInsuranceAct1906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给海上风险下的定义:
“Marineperilsmeanstheperilsconsequenton,orincidentalto,thenaviationofthesea,thatistosay,perilsofthesea,fire,warperils,pirates(rovers),thefts,captures,seizures,restraints,anddetainmentsofprincesandpeoples,jettisons,barratry,andanyotherperils,eitherofthelikekindorwhichmaybedesignatedbythepolicy.”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海上风险也叫海难,包括的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6条
☐保险事故(PerilsInsuredAgainst)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保险费(Premium)
⏹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Consideration)的一定金额。
⏹除外责任(Exclusions)
☐保险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即对于保险标的遭受的某些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并无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的效力要高于承保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人(Insurer)
☐投保人(Applicant)
⏹一般都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不要求投保人在其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theinsured)
☐受益人(Beneficiary)
⏹海上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
☐保险公证人(SurveyororAdjuster)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
☐《海商法》第218条第一款:
⏹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
⏹货物
☐货物泛指已启运的商品,不包括旅客或船员的“个人物品”。
☐“活牲畜”必须在保险单中特别注明。
否则其货物保险单并未予以承保。
☐“甲板货”,特别是非习惯性的甲板货,也须在货物保险单中特别注明。
⏹货物的“预期利润”(Profit)
⏹承保营运收入(BenefitsFromtheEmploymentofShip)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Seamen’wage&otheraward)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tothirdparty)
⏹其他海上保险标的(Othersubject-matterinsured)
⏹保险价值(InsuredValue)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原则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同市价一致
⏹对某些无法确定或难以准确确定价值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一个约定价值
☐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
☐保险人计算其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PeriodofInsurance)
☐海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也称保险有效期(Durationof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
⏹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
☐按保险价值分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分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按保险期间分
⏹定期保险、航程保险
⏹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就按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加上保险费来确定。
⏹《海商法》第219条第二款: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持有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下,被保险人可获得充分的保障。
☐不足额保险下,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也就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超额保险下,保险标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
⏹定期保险(TimeInsurance)&航程保险(VoyageInsurance)
☐定期保险是以时间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以船舶保险为主。
起迄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航程保险是以所规定的航程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以货物运输保险为主。
不规定起迄日期,不受时间限制,但在保险单中必须注明启运刚从什么时候开始,目的港到什么时候终止。
⏹课堂练习
1.海上保险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可以分为逐笔__保险、预约__保险和总括__保险。
2.海上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分为__保险、__保险和__保险。
3.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价格条件有___、___和___。
⏹4货物运输保险常采用的方式是()。
⏹ A.超额保险 B.足额保险
⏹ C.定值保险 D.不定值保险
⏹5.在国际贸易中,CFR条件是()条件。
⏹ A.成本加运费 B.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 C.成本加保险费 D.成本
⏹
⏹6.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一般都采用定值保险形式。
( )
⏹
⏹7.在FOB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 )
⏹8.概述海上保险的分类方式。
⏹
⏹9.简述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中买方或卖方有关保险的责任。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事合同”(MaritimeContract)
☐“财产保险合同”(PropertyInsuranceContract)
☐“经济合同”(EconomyContract)
☐“民事合同”(CivilContract)
☐“涉外合同”(Foreign-relatedContract)
☐双方有偿的合同
☐“赔偿合同”(ContractofIndemnity)――赔偿原则
☐限定性赔偿合同――近因原则
☐“射幸合同”――可保利益原则
☐“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赔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
⏹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ofInsurableInterest)
⏹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
⏹代位求偿原则(PrincipleofSubrogation)
⏹赔偿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
⏹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
⏹依据
☐1906MIAArt.1
☐《海商法》216条
⏹三层含义:
☐全部赔偿
☐及时赔偿
☐赔偿实际损失
⏹全部赔偿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何为全面充分?
⏹使被保险财产回复到损失发生前的原状?
⏹回复到如同风险没有发生而应具有的状态?
☐例外
⏹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ed)
⏹免赔额(deductible)
⏹及时赔偿原则
☐《海商法》第237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
☐《保险法》第24、26条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恰好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相吻合,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不受保险事故的影响。
☐道德风险
⏹可保利益原则
⏹(PrincipleofInsurableInterest)
⏹重要性:
☐蔡桂木诉太平洋保险贵港办事处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被告抗辩之理由是:
投保货物赤砂糖的购买发票记载之主体为南粤公司而非原告,因而原告对此无保险利益。
⏹原告蔡桂木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授权原告可以个人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
1998年12月7日,原告电话委托贵港市江北车队从广西运180吨赤砂糖经贵港装船后联运至广东增城,并委托其办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12月10日,保险人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费凭证,内容为: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蔡桂木,?
?
?
?
?
?
“。
原告在目的港未能接到货,向被告递交货物运输保险提赔要求书。
1999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以货损系诈骗所致、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界定
☐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同一物上可存在同时可保险的各种不同的利益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即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概念
☐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未作出规定
☐MIA1906并没有给出有关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法》第11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MIA1906,Art.5
☐Insurableinterestdefined
⏹
(1)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Act,everypersonhasaninsurableinterestwhoisinterestedinamarineadventure.
⏹
(2)Inparticularapersonisinterestedinamarineadventurewherehestandsinanylegalorequitablerelationtotheadventureortoanyinsurablepropertyatrisktherein,inconsequenceofwhichhemaybenefitbythesafetyorduearrivalofinsurableproperty,ormaybeprejudicedbyitsloss,orbydamagethereto,orbythedetentionthereof,ormayincurliabilityinrespectthereof.
⏹海上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
☐船舶
⏹船东
⏹租船人
⏹造船人、修船人
⏹船舶抵押权人
⏹船舶优先权人
☐货物
⏹卖方与买方
⏹承运人
⏹保险人
⏹提单质权人
⏹保险利益的回转
☐货物保险中的一个问题
☐《保险法》、《海商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收货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又转移到卖方,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
⏹海上保险利益的效力维持时间
☐“Badcock原则”:
被保险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与整个合同期间都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MIA1906,Art.6
⏹
(1)Theassuredmustbeinterestedinthesubject-matterinsuredatthetimeofthelossthoughheneednotbeinterestedwhentheinsuranceiseffected:
⏹
(2)Wheretheassuredhasnointerestatthetimeoftheloss,hecannotacquireinterestbyanyactorelectionafterheisawareoftheloss.
⏹LostorNotLost条款
☐Providedthatwherethesubject-matterisinsured,“lostornotlost.”theassuredmayrecoveralthoughhemaynothaveacquiredhisinterestuntilafterthelossunlessatthetimeofeffectingthecontractofinsurancetheassuredwasawareoftheloss,andtheinsurerwasnot.
☐《海商法》第224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灭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结束语
☐海上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核心的概念和原则,具有防止赌博、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损害赔偿程度的功能。
☐对于LostorNotLost条款,我们应该从商业上的需要而承认其效力,这与保险利益的经济性与保险的经济目的是一致的。
⏹案例
☐南京航运学校将“育航”轮光租给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约定有租船人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租船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承保后,租船人没有缴纳保险费。
☐法院:
租船人有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
⏹(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
⏹SubjecttotheprovisionofthisAct,andunlessthepolicyotherwiseprovides,theinsurerisliableforanyloss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but,subjectasaforesaid,heisnotliableforanylosswhichisnot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
-Art.55
(1),MIA1906
⏹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何为“近因”?
⏹近因一词取自拉丁文“Causa proxima non Remota Specutatur”
⏹“时间标准”
⏹“效力标准”
⏹Karia(1918)
⏹Lord大法官:
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
因果关系不是一条链,而是一张网,各种先后或者同时发生的影响、力量、事件在每一点上相遇,然后从每一点上无限地扩散。
⏹TheCausaProximaisthecauseproximateinefficiency,andnotnecessarilythecausenearestintime.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
⏹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YorkshireDaleSteamshipCo.Ltd.V.MinisterofWarTransport(1942)
⏹根据效力标准,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其中在导致损失发生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如何运用“效力标准?
”
☐“常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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