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含移植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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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含移植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
采伐(含移植)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查-上报-办结
∟现场查验、公示
树木采挖申请要求两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查验、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
1.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
审查是否填写完整,意见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转报。
2.《林木采伐申请书》:
审查是否取得伐区规划号;申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
3.山林权属凭证:
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要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村民小组所有的要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要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属国有或法人机构的要提供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伐区设计文件:
审查《伐区申报书》、《各树种材积计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面积和数量是否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采伐位置是否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权属范围;附每木检尺调查记录表。
5.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审查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应粘贴于A4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照片制作人或单位。
6.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
审查是否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报告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①调查人员(应注明执法证号)、时间和地点;②珍贵树木的基本情况;③申请采伐的理由;④是否为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若是则应注明挂牌号;⑤调查结论及建议意见;⑥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审查现场调查意见是否同意。
7.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
审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8.一是占用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查文件的有效时限,采伐范围是否一致。
二是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查文件时效,采伐范围是否一致。
三是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审查报告调查人员、时间、地点,调查结论,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是否完整。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采伐审查负责人
(三)对是否符合采伐条件进行审核
审查上报采伐申请是否符合采伐政策和有关规定。
岗位责任人:
分管领导
三、审核发放采伐证注意事项
(一)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
(二)本规定的树木特指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
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般树种,应提交人工营造的证明材料。
(三)有林地和非林地混合申报时,要提供非林地树木权属凭证。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它错误。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护发(2013)22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
2.采集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主要审查采集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采集的批准文件:
主要审查采集批准文件内容及采集作业的办法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
(三)对是否符合采集条件进行审核
对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规定,审查采集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否符合条件。
岗位责任人:
分管领导
三、审查注意事项
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采挖(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移植林木
采伐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现场查验、公示
树木采挖申请要求两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查验、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
1.在林地上采挖树木,已经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前或伐中要求采挖树木,可提交《树木采挖申请表》,审查有否两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同意意见,是否有林地植被恢复措施。
2.在林地上采挖树木,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1)《树木采挖申请表》:
审查有否两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同意意见,是否有林地植被恢复措施。
(2)《林木采伐申请书》:
审查是否有伐区规划号;申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
(3)山林权属凭证:
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村民小组所有的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属国有或单位的要提供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如委托办证的应提交委托书。
(4)采挖作业设计文件:
审查《伐区调查设计申报书》、《各树种材积计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面积和数量是否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采挖位置是否在申请人权属范围。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木采伐审批负责人。
三、审核发放采挖证注意事项
(1)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因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树木采挖申请书》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采挖条件按《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和珍贵树木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林[2012]7号)规定范围以外的树木和《关于公布<禁止大树移植出省的其他福建乡土树种名录>的通知》(闽林政[2012]36号)规定以外的树种。
(3)本规定的树木特指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
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般树种,提交人工营造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采伐条件集中连片采挖面积不得大于3亩。
(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在证上注明“树木采挖”。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政[2015]25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准文件:
主要审查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批准文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
(三)对是否符合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保护植物条件进行审核
对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林政管理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5]25号)第二条规定,审查其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否符合条件。
岗位责任人:
分管领导
三、审查注意事项
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批(上报)—办结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护发[1989]353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
2.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文件:
主要审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准文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
(三)对是否符合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条件进行审核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号和《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1989]353号)规定,审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条件。
岗位责任人:
分管领导
三、审查注意事项
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材料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决定—办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核转报时限。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中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
(2)申请报告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请报告是否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基地自然条件是否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是否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是否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是否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是否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基地是否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
审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保证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是否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一年以上。
(3)附基地照片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否附基地照片,且基地图片、材料是否清晰、完整。
岗位责任人: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
(三)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
三、审查注意事项
注意审查:
基地自然条件、区域布局、选育树种研究、育种资源、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机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等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核转报)
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现场查验、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使用林地申请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项目类型是否有误,蓄积、林地保护等级、珍贵树木、重点生态林面积等情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
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主要审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规划选址相关材料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或经过批准,是否完整。
4.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
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
5.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因省里只制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各地实际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此项材料主要审查用地与被用地双方是否按规定签订并提供协议材料。
6.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主要审查提供的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
7.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主要审查提供的相关证明、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
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项目红线范围是否与选址红线图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识是否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应审查报告中是否重点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9.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主要审查按林资发12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
岗位责任人: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
(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核
对照国家及我省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立项级别、类型和拟使用林地的区位和保护等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岗位责任人:
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三、审查注意事项
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期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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