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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1.1956年5月25日在周恩来总理主持下,国务院发布“三大规程”行政法规。
2.1963年国务院发布“五项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5.安全理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是后三个阶段的发展基础;第二阶段,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第三阶段,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第四阶段,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
6.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调查组由:
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采取“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7.美国三个口号:
①“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②“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③“安全第一,质量第二,效益第三”。
8.所谓安全生产是指:
生产经营活动中,①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②保证财产不受损失,③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为的总称。
9.建筑安全的活动场所是施工现场。
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建筑安全追求的目标是零事故。
10.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计划经济阶段“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到
(2)改革开放初期阶段“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3)市场经济建立阶段“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4)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1.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移到企业的管理思路。
切实做到:
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2.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深入进行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以下13项内容:
(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6)保证安全设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9)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10)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11)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12)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规范;(13)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与事故报告制度。
14.管理是指管理者经济、有效地运用组织的各种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活动使组织达到某种目的的过程。
15.管理的基本要素: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16.管理的基本特征:
(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17.封闭原理:
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地管理活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18.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理:
(1)系统原理
(2)整分合原理(3)反馈原理(4)封闭原理(5)弹性原理(6)人本原理。
19.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20.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
2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22.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23.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次不少于24小时。
24.“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5.“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安全事故后
(1)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4)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26.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3)安全管理措施。
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27.安全文化定义有4种
28.企业安全文化是全民安全文化的一个分支,企业安全文化先于全民安全文化的发展。
29.我国法的渊源由各种成文法构成。
分为: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国际公约。
30.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31.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区别)。
32.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33.没有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3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35.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36.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37.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
这种免责权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38.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他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39.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主要包括:
(1)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3)听证程序(4)执行程序。
40.《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销售和出租)、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要内容: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
4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6.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诉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职责:
(1)使用特殊设备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规定要求,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3)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备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4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殊设备;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49.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他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50.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青叶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5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5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5.
(1)在12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要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6.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7.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上一次暂扣时限上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增加60日;(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者按
(1)、
(2)中总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8.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9.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基础上再延长30-60日处罚,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街道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是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6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3.重大伤亡事故: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4.情节特别恶劣事故: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或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65.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2)考核发证机关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66.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67.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
6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要5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4)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9.安全生产条件的7个特征:
(1)人为性
(2)前置性(3)充分性(4)约束性(5)动态性(6)可控性(7)均衡性。
7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71.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72.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五项权利:
(1)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2)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4)拒绝接受违章指挥;(5)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73.《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74.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是参与和监督。
75.用人单位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76.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
77.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78.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9.工会三项监督检查机制:
(1)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2)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察员。
80.可以采用危险源提示表的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8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82.隐患就是事故(判断)
83.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84.轻伤:
损失1个工作日以上;重伤:
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死亡:
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
(以上包括本数)
85.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6.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7.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8.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9.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其中高处坠落超过50%。
90.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内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9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它是事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等级事故损失和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有效办法。
92.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9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94.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定期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95.演练的基本方法:
接报、设点、报到、救援、撤点、总结。
96.接报工作:
(1)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
(2)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以及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3)按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队伍;(4)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5)保持与救援队伍的联系,并视事故发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后继梯队予以增援。
97.施工期间,应急救援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98.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
99.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00.企业建立的是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地重要组成部分。
101.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操作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102.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差不齐、悬殊较大,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0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是否正常运转,其中包括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104.五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10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10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体现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在落实,落在实效,强调绩效管理,防止形式主义。
107.施工现场应建立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要求不包含企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108.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109.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1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1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2.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4)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5)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主要责任人。
114.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房屋建筑为2.0%;市政公用为1.5%。
115.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11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11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118.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119.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12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3)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21.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2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所属项目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2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不少于6个,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不少于2人。
12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5)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6)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越权级报告或者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25.1万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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