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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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情况说明
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情况说明
1.申请工伤的状况说明怎样写
申请工伤的状况说明这个并没有详细的格式,而是需要详细说明工伤申请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受伤缘由、受伤时间、伤残等级等。
工伤申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现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扩展材料
工伤事故申报流程
一、参与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工伤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的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地点以及事故经过)
加盖公章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备案,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为参保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当。
2、待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每逢星期一下午到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拿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盖章,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其他手续。
二、未参与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现实没有异议的,职工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并在镇处理人员的掌管下进行伤残鉴定等。
2、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现实有异议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受伤职工供应相关材料,劳动部门若受理该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打算书。
工伤认定以后,由劳动部门盖章去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以后,可由受伤职工选择去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或者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工伤
2.工伤状况说明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他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是哪些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应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
(1)项、第
(2)项情形的,根据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根据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工伤律师专家请教、询问如:
【/p/4331339755】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到损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缘由导致的;
(二)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遭到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遭到损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遭到损害的。
6.工伤认定事故次要缘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范围次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即以下的七种状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认定关键点:
1、工作时间2、工作地点3、工作缘由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
认定关键点:
1、工作时间前后2、工作场所内3、工作前的预备性或工作后的收β性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
认定关键点:
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内3、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不测损害
(四)患职业病的;
1、劳动者肯定要留意保留职业史的相关材料;
2、员工离开原岗λ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消失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关键点:
1、因工外出期间;2、工作缘由;3、遭到不测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认定关键点:
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3、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除了以上七种状况属于工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工伤的状况还应包括三条视为工伤的情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关键点:
1、工作时间;2、工作岗;3、48小时之内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重要提示:
认定工伤时,需要持用人单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牢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的诊断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后旧伤复发的。
重要提示:
详细包括:
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不测致残的;
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爱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不测损害致残的;
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损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次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损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添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损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7.下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吗
定为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三个条款是认定能否工伤的条件,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其他标准,详细状况可以参考以下三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他杀的。
8.劳动法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
工伤认定
(一):
工伤条件符合下列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他杀的。
在上下班途中,本人摔伤的不算工伤。
只要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夫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1)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夫工作时间内受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讨论,准绳同意你院的倾向性看法。
即: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夫,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缘由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时限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状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三):
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现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晰。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损害部位一栏填写受损害的详细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损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损害的缘由以及损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损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损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担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损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
9.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损害的;
(1)在工作中患病他人蓄意损害,无法判定损害缘由的暂不按工伤处理:
如:
晚上值夜班,在办公室被人宰害,在没有查明死亡缘由前不唱工伤认定。
(2)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被人打伤并不都能认定工伤:
如因工作缘由双方互殴行为(通过暴力处理分岐)即属此类。
(3)分清单位的活动与工作的概念:
如: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气动车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损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如:
门卫阻挡非法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内遭到损害即属此类,但若是财务或其他人员实行阻击行为而遭到损害则不属工伤,因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
4、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法》有相关规定)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遭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形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形成的。
(2)骑自行车上下班,为躲避机动车而未发生气动车事故而受伤的,不予认定工伤;(3)交通事故不只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形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等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形成的。
(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气动车事故可认定工伤,但需:
A、证明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亡(如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即符合工伤条件;B、需证明不是他杀自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擅自提前下班虽存在违纪行为,可按企业的管理方法另行处理,但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限制条件;D、《条例》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而不是上下班时间内。
(5)对上下班路线未再规定是“必经路线”,而只需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即可。
如:
下班途中绕路接孩子发生气动车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6)不分责任,只需是发生了机动车事故。
但其行为应没有冒犯刑法及治安管理惩罚法,且该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7)不再限定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见《道路交通平安法》第119条)。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工伤认定公司不供应状况说明
1.假如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个人就必需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全部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本人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至于相关的医疗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
4.工伤职工直接去劳动部门说明状况,由劳动部门会出具帮助调取材料的书证,到就诊医院重新开具相关的医疗证明即可!
5.假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赞扬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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