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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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表1-4)。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监督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全面停工改正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
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
《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2-3)。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近三年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2-5,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企业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考评结果,省厅将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办法。
“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级达标”)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考评,数量从严控制。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发现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
整改期限届满,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否则,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
第三十九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自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可视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止。
企业考评中的年周期是指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近三年是指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日至有效期届满日前四个月的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申报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即工程项目为2015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和2015年3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考评。
但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考评时,以企业自评为基础,重点考核2015年3月1日以后至企业申请考评之日企业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及企业在该时间段所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情况;考评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附表:
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
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
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
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
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
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
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
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
2-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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