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问答物流及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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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问答物流及管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1.为什么新规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下简称89规范)2002年12月31日才废止
因新规范是对89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而编制的,在执行中需考虑设计、管理人员有一个学习、适应和应用过程,为此保留一年的过渡期,这也是新规范执行中的通行做法,当初89规范在执行时曾有三年的过渡期。
2.新规范在过渡期中,一些其他的相关规范尚未公布,配套的计算软件还未升版,在实际使用时应如何操作?
新规范与89规范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过渡期内,结构进行抗震设计验算时,仍可采用依据89规范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但对于不需计算的抗震构造措施则自2002年1月1日起要按新规范执行。
在各地开展的施工图审查也可按此要求开展有关设计审查工作。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本次建设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已不包括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内容,此部分内容即将归入修订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对于异型柱结构,目前工程抗震界业内专家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普遍认为异型柱结构属于抗震不利的结构体系,目前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将其列入。
若采用异型柱结构又无地方法规者,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
4.新规范中对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分类总原则是什么?
为什么乙类建筑不是特别多?
设置了抗震缝后可否根据各单元划分设防分类?
目前许多大底盘高层建筑裙房为商店,上部为住宅楼,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当前的抗震防灾政策,在《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能保障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故绝大部分的建筑,均可列为丙类建筑,少数重要的建筑列为乙类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在3.0.1.5条中规定,“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元划分类别”,故设置了抗震缝将结构分为若干单元后,可根据各单元划分设防分类。
对于商业建筑,在1995年之前高层的大型零售商场还比较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举例采用了常见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建筑”,具体规定参照了1993年当时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根据目前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具体执行时,不论多层和高层,只有年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0.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为万m2以上3个条件均满足时,才定为乙类建筑。
大底盘建筑,当其下部属于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范围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相邻的2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余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5.对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突出屋面的结构进行抗震设计及验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新规范在第三章关于概念设计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结构选型应防止刚度和强度的突变。
突出屋面结构明显存在刚度突变,其抗震设计尤应注意采取可靠措施。
例如,在计算分析时,第5.2.4条规定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采用振型分解法时,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进行计算。
同时还要根据计算结果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6.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计算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基本振型指的是什么振型?
基本振型一般指每个主轴方向以平动为主的第一振型。
7.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的最小墙厚度是何含义?
房屋抗震横墙是指什么样的墙体?
不对齐或不贯通的横墙算不算抗震横墙?
新规范7.1.2条和表7.1.2中,砌体房屋最小墙厚是指结构抗震验算时不小于此厚度的墙体才能承担地震作用,即不论层数或高度,各种砌体类别的墙体小于此厚度只有算做非抗震的隔墙,只能计入荷载而不能做为结构墙体参与结构计算。
例如,粘土砖房屋的最小墙厚为0.24m,墙宽度小于此值,如0.12m或0.18m时,不论是否有基础,均只能算做非抗震隔墙。
房屋抗震横墙是指符合最小墙厚要求的横向墙体,横墙应以满足抗侧力计算为准。
新规范7.1.7条2款规定“沿平面内宜对齐”用语为“宜”,表示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符合厚度要求的不对齐或不贯通的横墙也属抗震横墙。
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的总高度比表7.1.2稍高时是否算超出限值?
新规范7.1.2条和表7.1.2中总高度的计算有效数字为个位,即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余后满足即可。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表中适应增加,但不应多于1m。
9.住宅工程中顶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
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
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住宅工程中的坡屋顶,如不利用时檐口标高处不一定设水平楼板。
关于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的计算问题新规范未做具体规定,取质点的计算高度仍不超过4m。
檐口标高处设水平楼板时,按抗震规范7.1.2条的规定,总高度可以算至檐口(此处檐口指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交界处的屋面结构板顶)。
檐口标高附近有水平楼板,且坡屋顶不是轻型饰屋顶时,上面三角形部分为阁楼,此阁楼在结构计算上应做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二分之一高度处。
10.对于新规范7.3.2条第5款的“接近”概念,以7度区为例,层数多少时属于接近上限?
新规范7.3.2条第5款的“接近”概念,对于7度区,层数为六、七层时均属于接近上限。
11.砖墙基础埋深较大,构造柱是否应伸至基础底部?
较大洞口两测要设构造柱加强,一般多大的洞口算较大洞口?
新规范7.3.2条第4款规定: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两条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但需注意此处的基础圈梁是指位于基础内的,不是一般位于相对标高±0.0m的墙体圈梁。
构造柱的钢筋伸入基础圈内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对于底层框架砖房的砖房部分,一般允许将砖房部分的构造柱锚固于底部的框架柱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内(上层与下层的测移刚度比应满足要求)。
新规范表7.3.1要求较大洞口两测要设构造柱加强。
一般说,内纵墙和横墙的较大洞口,指2000mm以上的洞口;外纵墙的较大洞口,则由设计人员根据开间和门窗洞尺寸的具体情况确定。
12.填充墙的构造柱与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有何不同?
填充墙设构造柱,属于非结构构件的连接,与多层砌体房屋设置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有一定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如挑梁端部设置填充墙构造柱,挑梁在计算时,应考虑构造柱传递来的荷载。
13.多层砌体和底部框架房屋中,有个别楼层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是否应按7.1.2条第2款的要求降低层数?
新规范中对于多层砌体房屋,“横墙较少”的概念指全部楼层均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对于仅个别楼层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可根据大开间房屋的数量、位置、开间大小等情况具体分析后,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底部框架房屋的上部各层“横墙较少”的概念同多层砌体房屋。
14.新规范7.1.7条第5款“关于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指的是什么?
新规范7.1.7条第5款“关于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主要指不要在墙体厚度内开洞,烟道等应设在墙外,成为附墙烟道等,以免墙体应力集中。
15.新规范在执行中,若发现某些条款与以前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最新颁布的中国国家标准执行。
16.底层框架结构的计算高度如何取?
若取到基础顶,抗震墙厚度取1/20层高,是否过大?
计算高度的取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是看地坪的嵌固情况而定,若嵌固得好,如作刚性地坪或有连续的地基梁,可以从嵌固处取,否则从基础顶;抗震墙厚取1/20层高,这里的层高与计算高度的概念不同,是指从一层地坪到一层楼板顶的高度。
17.规范6.1.8条第5款与规范6.1.9条1款对连梁跨高比的规定是否矛盾?
6.1.8条是针对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是主要的抗测力构件,墙中不宜开设大洞口,抗震墙的洞口连梁作为一道抗震防线,应具备一定的耗能能力。
而6.1.9条第1款中的规定适用于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当抗震墙较长,且连梁的跨高比较小时,墙的剪切变形较大,墙肢的破坏高度可能超过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为防止此种破坏,应采用第1款的规定。
因此,两条并不矛盾。
18.新规范在执行中,若发现某些条款由于印刷错误需勘误或今后可能局部修订,这些信息将刊登在何处?
根据标准管理办法,当国家标准或行业规程中个别条款由于印刷或编写错误,可由出版社印发勘误表并在再版时修订,一般情况也可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或其他专业期刊、杂志刊登。
今后若局部修订时,修订的全文及相关信息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地址:
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内,邮编:
100835.
19.突出屋面的屋顶房间何时可按突出屋面的屋顶计算而不算做一层?
根据新规范第5.2.4规定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时相对应的屋顶房间总面积不超过楼层总面积30%。
因此,一般认为当出屋面的屋顶房间面积小于楼层总面积的30%时,该部分可按突出屋面的屋顶间计算而不算做一层。
20.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表7.1.2中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0m,那么此时是否仍可将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入吗?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若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允许比新规范7.1.2条表7.1.2中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0m。
因已将总高度值适当增加,故此时不应再将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入,即增加值不大于1.0m。
21、抗震规范中对钢筋混凝土框架柱进行轴压比和结构层间位移控制,这二者之间有无关系?
89规范在框架—抗震墙层间弹性位移角限制中专门对装修较高的公共建筑做了规定,为什么新规范却无此规定?
新规范中对钢筋混凝土框架柱进行轴压比控制是为了保证混凝土构件的延性,防止构件脆性破坏。
对结构层间位移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结构整体刚度和整体安全。
控制轴压比和控制层间位移两个不同的方面,两者无显著的关联关系。
层间位移限值主要根据非结构和结构构件破坏程度的控制标准和结构的延性来确定。
随着建材工业和装修技术的发展,建筑装修越高级,其细部构造越精密,变形能力可能会更好,例如建筑室内的木装修和许多化学建材装修都具有很好的适应变形的能力,大理石墙面一般也是采用多点悬挂方式固定于主体结构,89规范对建筑装修标准高的建筑结构采用较小的侧移限值在目前已无必要,故新规范中不再对装修情况进行区分。
22.新规范附录A中某地区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89规范的抗震设防烈度所对应的加速度值相比有所变化,在规范过渡期中实际使用时应如何操作?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2月2日发布的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对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原来相比有所变化的地区,则自2001年8月1日起应按变化后的值进行抗震设防。
23.新规范中第2.1.9条和第2.1.10条明确了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概念,如何根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场地类别二者的不同,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下确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类别不同时,计算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如何取值?
根据相应的规范条文规定,一般建筑(隔震建筑和消能减振部位除外)在不同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场地类别下,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同时,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分别见表1和表2。
建筑类别不同时,计算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见表3。
按建筑类别和场地类别调整后的抗震措施(烈度)表1
建筑类别
场地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甲、乙类
Ⅰ~Ⅳ
7
8
8
9
9
9+
丙类
Ⅰ~Ⅳ
6
7
7
8
8
9
丁类
Ⅰ~Ⅳ
6
7ˉ
7ˉ
8ˉ
8ˉ
9ˉ
按建筑类别和场地类别调整后的抗震构造措施(烈度)表2
建筑类别
场地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甲、乙类
Ⅰ
6
7
7
8
8
9
Ⅱ
7
8
8
9
9
9+
Ⅲ、Ⅳ
7
8
8+
9
9+
9+
丙类
Ⅰ
6
6
6
7
7
8
Ⅱ
6
7
7
8
8
9
Ⅲ、Ⅳ
6
7
8
8
9
9
丁类
Ⅰ
6
6
6
7
7
8
Ⅱ
6
7ˉ
7ˉ
8ˉ
8ˉ
9ˉ
Ⅲ、Ⅳ
6
7ˉ
7
8ˉ
8
9ˉ
根据建筑类别调整后的计算用设计基本加速度(g)表3
建筑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乙类、丙
类、丁类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甲类
高于本地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具体数值按批准的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确定
注:
1.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如工矿企业的变电所、空压站、水泵房及城市供水水源的泵房等,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时,则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渡的规定采取抗震措施,不需提高。
2.8+、9+表示提高幅度需要专门研究。
3.7-、8-、9-表示可以比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纸。
例如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可将部分构造措施按降低一个等级考虑,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减少一层二层(视具体要求)在表7.3.1或表7.4.1中查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要求。
24.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限值时按照新规范中第7.3.14条6款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楼、屋面板的设置有何要求?
对于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限值时,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即不允许同一结构单元有错层,楼、屋面板也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以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25.新规范中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底框房屋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类型。
为提高其抗震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7.1.8条1款要求,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的轴线对齐或基本对齐,即大部分砌体抗震墙由下部的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支承,每单元砌体抗震墙最多有二道不落在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上,而是由次梁支托上部抗震墙。
托墙的次梁应按3.4.3条考虑地震作用的计算和内力调整。
建设尽量采用上部结构减少抗震墙数量的方案,即在无法对齐处设置次梁支承非抗震隔墙以避免次梁托抗震墙的方法。
26.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此种结构形式应如何设计?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7.无上部结构、全地下室的建筑,如地下车库等,如何进行结构抗震设计?
按照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第6.1.3条3款的要求,无上部结构、全地下室的建筑物,如车库等的抗震等级可按三级或更低要求进行结构抗震设计。
28.已按89规范进行过设计,因种种原因目前未施工的工程,施工前是否应按新规范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后再施工?
已按89规范进行过设计,因种种原因目前未施工的工程,是否应按新《建筑抗震设计规定》(GB50011-2001)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后再施工,由主管部门确定,建议请示建设主管部门解决。
29.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理由如下:
⑴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铡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可能导致结构破坏。
这种震害不少。
⑵屋盖系统(屋面板、屋架和支撑)在两个端部不封闭,屋盖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变化,山尖墙在6度时就有震害,其破坏后将直接引起屋盖的破坏。
30.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是指以下情况?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是指以下情况:
(1)半地下室顶板(宜为现浇混凝土板)的标高在1m以下即板顶不高于室外地面约1m,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井墙,且窗井墙又为内横墙的延伸,如此形成加大的半地下室底盘,有利于结构的总体稳定,半地下室在土体中具有较有利的嵌固作用。
(2)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间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无窗井,且地下室部分的纵横墙较密。
在这两种嵌固条件较好情况下,带半地下室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若半地下室层高较大,顶板距室外地面较高,或有大的窗井而无窗井墙或窗井墙不用,周围的土体不能对多屋砖房半地下室起约束作用,则此时半地下室应按一层考虑,并计入房屋总高度。
31.若多层砌体房屋中设置了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圈梁,当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施工时哪部分的钢筋放置在最外侧?
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框架柱和框架梁边缘对齐时,一般将柱主筋放置在最外侧,梁纵向钢筋紧贴着柱最外侧主筋,从内侧穿过。
而对于多层砌体房屋,为了使圈梁充分发挥其对结构构件的约束作用,当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一般将圈梁的纵向钢筋放置在最外侧,构造柱主筋从圈梁最外侧纵向钢筋内侧穿过。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对于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左侧各列的最低层数,如6度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7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8度区单层房屋,对于构造柱的设置规范不做要求。
此时是否设置构造柱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因规范规定的是最低安全度要求。
33.随着墙体材料的改革,一些城市已经禁止或限制使用烧结普通粘土实心砖,代之以烧结多孔砖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对于±0以下部分的砌体可有哪些替代材料?
对于砌体结构房屋±0以下部分的砌体材料(包括块材和砂浆),当不采用多孔砖墙外,还可采用烧结页岩砖、烧结煤矸石砖、烧结粉煤灰砖等非粘土烧结以及蒸压灰砖等墙体材料,其块材和砌筑砂浆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有关规定,并注意采用水泥砂浆后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折减。
34.规范7.1.3条规定普通砖、多孔砖和小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而某些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如变配电室,虽然总层数未超过规范限值的要求,但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应如何处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规定,主要针对一般民用建筑。
对于屋数远小于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诸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等措施,同时满足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35.规范7.1.6条中,房屋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限值与墙体是“一”字还是“T”字形状有无关系?
规范7.1.6条中,窗间墙宽度限值与墙体是“一”字或“T”字形状无关,当采取局部加强措施时,限值可适当减小。
36.规范6.2.11条的条文说明是提到的“矮墙效应”是指什么情况,什么情况下考虑矮墙效应?
如何避免矮墙效应?
一般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的受力状态为弯剪型,而对于总高度(不是层高)与总宽度之比小于2的剪力墙,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形态为剪切破坏,类似于短柱,属于脆性破坏,称为矮墙效应。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2002)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一般的剪力墙,不包括矮墙,如底部框架架砖房的剪力墙,框支结构落地墙在框支层剪力较大,按剪跨比计算也可能出现矮墙效应。
为了避免矮墙效应,可在剪力墙上开竖缝,使之成为高墙,以提高整体结构的延性。
37.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设置了非结构的填充墙,在结构计算时应如何考虑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设计了非结构的砌体填充墙,在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一搬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对结构基本周期进行折减。
周期折减系数的取值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第361页(中国建龚思礼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出版)。
填充墙为实心砖时周期折减系数ΨT取值表
ΨC
0.8~1.0
0.6~0.7
0.4~0.5
0.2~0.3
ΨT
无门窗洞
0.5(0.55)
0.55(0.60)
0.60(0.65)
0.70(0.75)
有门窗洞
0.65(0.70)
0.70(0.75)
0.75(0.80)
0.85(0.90)
注:
1)ΨC为有填充墙框架数与框架总榀数之比;2)无括号的数值用于一片填充墙长6m左右时;括号内的数值用于一片填充墙长为5m左右时;3)填充墙为轻质材料或外挂墙板时周期折减系数ΨT取0.80~0.90。
特别要注意,由于填充墙嵌砌与框架刚性连接时,其强度和刚度对框架结构的影响,尤其要考虑填充墙不满砌时,由于墙体约束使框架柱有效长度减小,可能出现短柱,造成剪切破坏。
。
38.6度区的建筑是否都不需要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1.4条和第5.1.6条规定部分建筑在6度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应符合有关抗震措施要求。
对于较高的高层建筑,诸如40m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高于60m的其他钢筋凝土民用房屋和类似的工业厂房,以及高层钢结构房屋,其基本周期可能大于Ⅳ类场地的特征周期Tg,则6度的地震作用值可能大于同一建筑在7度Ⅱ类场地的取值,此时仍需进行抗震验算,所以并非所有的建筑在6度时都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例如,6度区的丙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框支层柱为二级,其他结构中有部分柱为三级,部分抗震墙为三级甚至二级,抗震措施中有许多部件需进行内力调整计算。
目前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计算程序已提供了6度的抗震计算,必要时也可通过相应的程序计算来决定对应的技术措施。
39.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其以上的丙类建筑,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应如何确定?
首先要明确建筑寿命、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的关系。
建筑寿命指从规划、实施到使用的总时间,即从确认需要建造开始直到建筑毁坏的全部时间。
设计使用年限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可继续使用。
因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建筑寿命。
同一建筑中不同专业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外保温、给排水管道、室内外装修、电气管线、结构和地基基础,均可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的设计基准期是指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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