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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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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知识问答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问答
1、党纪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它是按照党的纳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种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
2、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
3、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指党依据职能分工,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不定职责范围内的权限。
它包括:
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①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②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④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⑤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⑥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5、检举与控告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是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共亲属等。
二是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6、什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中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决定作为纪检监察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的一种活动,只有通过立案,才能开展案件调查。
立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7、纪检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否送交被调查人
纪检机关在正式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若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推致适当时机现宣布)。
但不应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而是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8、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哪里审查批准?
国家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于1987年11月编的《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称: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问题,仍应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原职务的主管机关审批。
9、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
10、需给予撤职处分但已被免职或无职务可撤的干部怎么办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没有担任职务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给予其降级处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被免职的,撤销其职级待遇,降低工资级别。
11、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
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停职检查;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12、什么是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
13、行政监察有哪些特征?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行政监察有如下特征:
(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职能,其监察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监察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监察厅(局);市、市辖区、县设有监察局。
(3)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内容包括:
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状况;②上述人员的勤政状况;③上述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
14、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监察的对象为:
(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3)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如一些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他们实际上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行政事务,或者对一部分国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既要对所在的单位负责,也要对国家、对任命他的行政机关负责,所以他们也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
15、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
《行政监察法》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
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
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
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
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
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
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16、《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处分形式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
(1)警告。
这是一种最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入本人档案的批评。
(2)记过。
这是一种将监察对象(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过错记入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形式。
(3)记大过。
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
(4)降级。
指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低行政及工资级别的处分。
(5)撤职。
这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解除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
(6)开除。
这是一种最重的行政处分形式。
指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17、申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诉的条件是: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8、什么是行政处分权?
行政处分权是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指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监察检查的结果,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权力。
《行政监察法》第24条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19、什么是廉政监察?
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理权力,只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力,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
如果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行政权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种私利的手段,这就不仅会直接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而且会给国家利益、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带来巨大损害。
廉政监察正是针对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的职能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廉政监察是当前及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职能之一。
20、什么是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又称勤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事件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注重效率和效力,特别是在当今,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更是尤为重要。
而各种失职、渎职、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一止的现象,必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的紊乱,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效能监察正是针对行政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现象的监察活动。
其主要任务和监督、检查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力,查处各种失职、渎职案件,从而保证政府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一致,保障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务员的尽职、尽责和工作的高效率。
21、什么是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
执法监察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
①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②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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