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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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试题及答案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
宏观经济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种宏观政策、经济制度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和运行从总量和结构上进行调解、控制的活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主要注重设置产品产量等具体指标。
自从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体系得以进一步调整并逐步完善,党的十六大将今后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确立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效平衡”,这就表明了我国宏观经济经济管理已经步入正轨,趋于成熟。
那么,如何认识宏观经济管理,如何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我国对宏观经济管理的认识经历了不断认识和探索的过程
我国在1985年以前对于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认识,主要还是针对搞活微观经济和当时经济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
“七五”计划中,提出了在“七五”或更长一段时间内;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应抓好的相互联系的三方面:
1)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2)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
3)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制度。
经济体制改革上述三个相互联系的任务的提出,既指明了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方向、基本任务和基本方式,又提出了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制度所必须具备的市场条件和微观基础。
这标志着我国对于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问题有了比较系统的认识。
2.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条件下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
2.1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从根本上讲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规范经济。
尽管我国的生产社会化还未达到现代化的最高程度,但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波及其它部门,从而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
因此,为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调整各比例关系出现的偏差,则必须加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地发展。
2.2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单靠市场调节本身是不能完全做到的,还必须要由国家政府通过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来解决。
市场调节是一种以价格为杠杆,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自发调节。
这种调节虽然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但是它做为一种经济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1)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市场调节容易引起各经济主体“偏好”自身利益和近期利益。
其投资决策往往是根据市场价格高低、盈利多少进行判断的,完全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产生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的倾向,这就不利于生产力的布局、重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保护环境以及非盈利的公用事业的发展。
2)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可能导致经济的波动。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这种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都有一定的时间差。
市场调节的这种滞后性容易造成企业决策失误和生产的盲目性,导致经济出现重大波动。
比如,当市场对某部门和行业的产品需求增加时,就会使原有生产者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并吸引其它生产者投资。
这样有可能出现大量企业一拥而上,投资趋于膨胀,一旦超社会需求,就会使需求和生产同时缩减,从而造成经济发展的大波动和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就需要国家政府出面,通过采取行政和经济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进行事先的正确引导和控制,以纠正生产者的盲目行为,减少资源浪费,避免社会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3)市场调节不能完全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能消除市场主体的非经济行为,相反,还容易形成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竞争机制,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因此,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秩序,国家必须要在宏观经济管理中严密法制,加强监督,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市场运行有序。
4)单纯的市场调节,容易为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
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单纯的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公正的收入分配,不能自然地趋向消灭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相反还会拉大收入差距,甚至产生两极分化;二是单纯的市场调节容易产生只顾个人和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的倾向,有可能发生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而一旦国家利益受损,社会安定就失去了保障。
为此,为了保证社会公正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为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协调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社会安定,就必须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2.3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就必然是市场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虽然不直接插手经营,但仍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干预。
例如,近年来,我们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探索中,已经找到了一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即:
走联合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资产重组,建立一个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实行资产重组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形成新的生产力的生产机制。
从而,可以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的发展、增强国有企业的实力,维护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使国有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得到有效调节。
2.4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决定的市场经济中,一方面,社会生产是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分工细密,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紧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性很强。
而产品的商品化又促使部门及企业间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变换愈加频繁。
这就要求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要有比例性,否则就会使社会经济运行处于无序地混乱状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以塑造不同利益的独立自主的主体为前提条件的,这就产生了比例性的客观要求与独立自主的分散决策性的客观要求的矛盾。
这对矛盾的存在是市场经济高效发展必不可少的客观存在。
这对矛盾决定了必须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充分激发微观经济运行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又必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实现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
2.5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是为了适应当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国家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职能有个根本性的转变,这个转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由过去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过去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由过去强调“服从”为主,转变为强调“服务”。
可见,当前国家政府在管理经济的活动中,要完全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做法,要按照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这不但是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3.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调控手段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
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3.1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
经济手段中的政策:
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产品购销政策、价格政策、扶贫政策、产业政策等。
如:
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手段如: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2000年春节热销商品中查获假冒伪劣“五粮液”“剑南春”酒,承德“露露”“大白兔”奶糖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200多万元.行政手段如:
政府下令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小油田等。
3.2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
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3.3行政手段这是依*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
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
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
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4.结语综合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由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它不仅体现在对市场失灵的校正和对市场调节缺陷的弥补,还体现在对市场创造和维护上,更体现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谐的运行,使国家的安定团结,长治欠安稳步进行。
2、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效果,你如何看待房产税试点?
房产税改革是近年来政府和公众广为关注热点问题,理论界就此引发了一场热烈的争论。
综合看来,争论围绕着房产税的合法性、是否重复征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征税对象、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以及房产税改革时机是否成熟等八个方面进行。
房产税改革的争论充分表明了研究者审慎对待改革的精神,政府不能将遏制房价的重担都压在这一个地方税种之上。
破解中国房地产顽疾,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影响房价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伴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密集出台,房产税改革的试点成为新一轮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并根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房地产税制与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矛盾甚至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房屋产权主体由过去的单一国家所有转变为私人、集体和国家及国外个人所有的多元结构格局。
我国从1986年起逐步恢复对内资企业和公民的房产征税。
到“十一五”时期实现房产税的内外统一,房产税改革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部分省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重庆率先开展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
一、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2005年以来国家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上升过快等现象。
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但房价仿佛越调控越高,除了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全国房价曾出现过短暂的小幅下跌外,其他时间都保持偏快增速,尤其是2007年和2009年可谓狂涨。
2010年3月11.7%的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创造了2008年以来的最高值。
房价的快速上涨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主要表在对经济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影响两方面。
一对经济的影响
高房价的危害使房地产市场与就业市场呈两极分化趋势,收入和房价的比例差距快速拉大加重了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状况;其次过高房价加剧了投资性房屋的增长,房产作为自住性资产已经向作为投资性资产过渡而这不仅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更是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再次,高房价不利于国家拉动内需、调整产业结构。
所以高房价已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二对社会的影响
房价大幅增长,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增长过快,说明财富越来越倾向于向经济发达、居住环境较好的地区集聚,尤其是向少数高收入者、特别是投机购房者和房地产商手中集聚,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增长赶不上房价的增长,这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背离,引发了社会矛盾。
同时房价增长过快增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成本,也阻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抑制日趋严重的高房价,征收房产税在目前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
这对住宅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缓解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房产税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尤其是高房价成为了万众瞩目的话题,房产税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现行房产税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和市场情况下,已表现出来一定的不适应性,无法满足促进房地产有序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发挥税收在分配调节上的功能。
所以我国政府在面临严峻的楼市调控问题下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重庆、上海就是对房产税进行新一轮改革的模范。
对我们房产税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较窄
我国目前房产税的税基较窄,涉及的征税范围比较狭隘,房产税比重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较低,难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
从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前看,行政机关、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都是属于免税范畴。
然而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购房的比例逐渐上升,财富向高收入阶层集中,其所购房产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形态的转换,对这部分房产免税其实是忽略了对收入分配的再次调整。
虽然,在新一轮的改革中,我国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新试点的地方也逐渐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只有重庆、上海两个城市,而且这两个城市的征收对象范围尺度还是比较保守。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类:
一是以房产原值为基础按扣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二是对出租性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首先以余值为计税依据,实际上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征税,无法体现财产的时间价值和真正的市场价值,导致计税依据和与市场脱节,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其次,以房租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
因为同样是房产税,却存在两种计税依据。
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肯定存在差异。
一般来讲,自有房产的企业以历史成本价余值计税,其房产税税负每年不变,出租房产的企业,以现实租金收入计税,房产税随租金上涨而逐年提高,而且房屋租金还要缴纳营业税,总体税负更高。
而重庆、上海的房产税改革则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尽管其由于条件限制也没有完全采用市场评估值,但其采用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已经是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三、从沪、渝试点分析房产税改革的影响
1、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温和
房产税的试点和开征,最大的目的不是为楼市调控,不是为了降房价,而是国家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财政税收结构的一项有力措施。
从上海、重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标准来看,此次房产税政策还是相对比较温和的。
由于税率不高、征收面较窄,对于房价的调控力度有限。
2010年重庆、上海高端住宅成交量占整体比重约10%,上海30000元以上住宅成交套数占11.5%,金额占35.2%。
试点将主要对这类物业产生影响,而未列入征收范围的住宅受影响不大,该类物业和非试点城市将主要受到“新国八条”相关政策特别是限购令的影响。
总体来说在当前形势下房产税的征收对于房价还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购房者会因此产生观望情绪,但直接影响到房价上还需要一段时间,不会立刻呈现出来。
2、短期内不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试点初期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贡献很小,未来也难以与土地出让金相提并论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方案均仅限于大面积高档住房或多套住房税率也相对较低,初期能带来的税收不多。
据测算,即使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所有住宅开征房产税,2010年底城镇住宅总价约50万亿元,税率为1%,税率超出目前水平且不考虑减免,预计每年房产税规模约为5000亿元,远低于2010年土地出让金2.7万亿元。
因此不应将开征房产税与降低土地出让金结合起来。
相关部门也应借助开征房产税的时机,推进房产税收体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切实降低居民税负。
3、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根据上海最新出台的暂行办法:
征收的对象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
同时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予以扣除。
而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
这涉及10%的人数,主要针对富人群体和非理性炒房群体征税。
房产税开征后,增加持有环节的成本,短期内必定会对试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利空影响,将有助于抑制投资投机需求,调节收入分配。
上海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几种退还、免征房产税的情况,比如:
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等。
重庆市为减轻首次购房者的负担,将继续保留实施首次购房按揭贷款抵扣个税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百姓刚性购房需求。
4、重庆、上海房产税改革评价
从重庆市和上海市于2011年1月28日分别颁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其在对房产税具体征收计算方式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实质上是殊途同归,最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实现房产税在房地产市场打压并稳定房价的导向作用和扩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
对目前重庆、上海启动实施的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分析来看,其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产税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
但是作为首次试行的方案,至少从短期来看,其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起到了较好地示范作用。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杰的观点是:
房产税对楼市肯定会造成一定冲击,尤其是对心理的影响,会让人对后期的楼市产生不稳定感,进而逆转了市场气氛。
贾康则指出:
房产税征收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其通过对拥有价格高、面积大、套数多的富人阶层征收房产税可以进行适当调节,促进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3、举例说明价格上限政策和价格的下限政策的利弊?
(1)价格上限又称限制价格,是政府为了限制某种商品价格上升而规定的这种商品的最高价格。
价格上限一定是低于均衡价格的。
在实行价格上限时,价格起不到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
政府解决供给不足主要有两种方法:
配给制和排队。
在实行价格上限时还必然出现黑市交易。
(2)价格下限又称支持价格,是政府为了扶植某种商品的生产而规定的这种商品的最低价格。
价格下限一定是高于均衡价格的。
许多国家实行的农产品支持价格和最低工资都属于价格下限。
就农产品支持价格而言,目的是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收入,有其积极意义,但这也增加了农产品过剩,不利于市场调节下的农业结构调整
价格上限(PriceCeiling)出售一种物品的法定最高价格。
价格上限可以高于均衡价格也可以低于均衡价格,高于时价格上限是非限制性的,低于均衡价格时是限制性的。
价格上限对市场的影响
当政府受消费者抱怨的推动,对市场实行价格上限时,可能有两种结果。
当价格上限高于供求平衡的价格时,价格上限是非限制性的,市场力量自然而然地使经济向均衡变动,价格上限对价格或销售量没有影响。
当价格上限低于供求平衡的价格时,价格上限对市场有一种限制性约束,就产生了物品的短缺,而且卖者必须在大量潜在买者中配给稀缺物品。
案例
一个常见的价格上限例子是房租控制。
在许多城市,地方政府都规定了房东能向房客收取的租金上限。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帮助穷人更能租得起住房。
经济学家经常批评房租控制,认为这是一种既无效率又不公平的帮助穷人提高生活水平的方法。
价格下限(pricefloor)是指出售一种物品、服务或者资源的法定最低价格。
若低于均衡价格,价格下限对均衡价格和数量没有影响。
若价格下限高于均衡价格,当价格处于下限时供大于求,造成供给过剩。
价格下限,价格下限高于均衡价格时的影响
从长远看来,价格下限将会造成以下影响:
1.供应商多生产产品以期在价格下限时售出产品,但往往不能全部售出。
2.消费者将减少该产品的购买量,并增加对替代产品的购买。
在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即工资水平。
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规定了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即价格下限的典型。
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供应剩余,企业无法支付所有想要享有最低工资的员工,继而用其它生产性资源替代劳动,增加资本的有效利用。
结果就是失业率不断上升,因为即使劳动者愿意接受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水平,企业也不愿违法雇用。
而且,企业很有可能降低或减少其他不以金钱衡量的福利,比如说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在职培训等等。
4、论述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的内容及其意义。
在19世纪20年代已出现有效需求的概念。
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由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资本主义存在产生经济危机的可能。
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
这一原理是凯恩斯就业理论的出发点,是凯恩斯理论的核心。
也被誉为西方经济理论的“凯恩斯革命”。
凯恩斯经济学的核心是就业理论,而就业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有效需求。
凯恩斯认为,企业雇佣一定的就业量,总要求达到一个最低的预期收益,即收回成本和取得最低利润。
这就是企业对这个就业量所生产的全部商品拟索取的价格。
从全社会来看,这就是商品的总供给价格。
有效需求原理的主要内容
总就业量决定于总需求;失业是由于总需求不足造成的。
由于总需求不足,商品滞销;存货充实,引起生产缩减;解雇工人,造成失业。
当就业增加时,收入也增加。
社会实际收入增加时,消费也增加。
但后者增加不如前者增加那么多,这就使两者之间出现一个差额。
总需求由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两者组成。
因此,要有足够的需求来支持就业的增长,就必须增加真实投资来填补收入与这一收入所决定的消费需求之间的差额。
换言之,在消费需求已定的情况下,除非投资增加,人为地增加社会需求,否则就业是无法增加的。
而中国的现状则是有效需求不足。
因此会出现供大于求的说法。
即便是人们的需求量尚未达到或者完全实现,但由于存在着价格门槛因此也不会进行消费。
由此导致的生产萎缩,经济下滑成就了中国如此高的失业率。
(1)资本家在经营生产时,既要考虑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又要考虑商品的总需求价格。
如果总需求价格大于总供给价格,资本家就有利可图,增雇工人,扩大生产。
反之减雇工人,缩小生产。
直至两者相等,资本家预期获得的总利润达到最大量,生产和就业都达到均衡状。
此时的社会总需求,就称为“有效需求”。
(2)有效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
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作用造成消费需求不足,也造成投资需求不足,即社会总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社会总就业量的不足和经济危机的产生。
三大基本心理规律
凯恩斯试图用三大心理规律解释有效需求不足:
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
所谓边际效用消费倾向递减,是指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最末一个货币收入单位中用于消费的比例在减少。
凯恩斯旨在通过消费解决生产问题,他一反传统经济学认为生产很重要的观点,把消费提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他看来,一切生产之最后目的,都在于消费。
他详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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