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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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方法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
格审批工作,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获得相
应的资格证书,按鉴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同意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
此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
交通部同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和各地域、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拥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用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当总监理工程
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师等岗位职务。
拥有交通部同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用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
担当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拥有各地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用可在本
地域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当专业监理工程
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同意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
业。
监理行业区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含:
道路与桥梁工程、地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
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含:
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
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
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拥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对同意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推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种类)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下、两重领
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当地域、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的审察、申报部门,并负责当地域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
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部其余直属单位为本
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察、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建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鉴定工
作。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察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
工作的做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下、两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
局工程质量监察站为当地域、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
做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久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戴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纪,恪守监理工作职
业道德;
(三)男性年纪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
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拥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获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
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获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
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拥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起码
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久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戴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纪,恪守监理工作职
业道德;
(三)男性年纪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
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拥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获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
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获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
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拥有一种监理专业起码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更改
第十一条更改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已获公路、水
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拥有的监理专业进行补充或
对其监理资格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拟申请补充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上次更改监理业
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补充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同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
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上次更改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切合本方法第九条相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
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
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察、申报部门审察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察总站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推
荐建议,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鉴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
更改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附表二),并依据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依据本方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
告》(附表三),并依据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能否切合所拥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可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可否恪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纪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
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章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
通部一致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更改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
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
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
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长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撤消监理资格并回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丢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做事机构(或部其余
直属单位)向所同意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别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以下状况之一者,将依据情节,分别赐予通告责备、停
止执业、撤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时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分:
(一)不可以自觉恪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少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
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丧渎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行贿;玩忽职责或因监
理工作失误,造成重要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组成犯法的,除撤消监理
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下、两重领导的港务局、
航务(运)管理局可依据本方法拟订实行细则,并报交通部存案。
各地域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
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交通部负责解说。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交通部以交工发〔
1992〕
66号文公布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方法》同时撤消。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位
姓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申请者应为长久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状况应逐个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址、讲课单位,自己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状况应逐个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址、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状况应填写自己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更改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由、时间
、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开完工时间,自己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当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个填写自己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
性质、担当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收效。
9.相关证明资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察、申报机构审察后,报交通部。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单位
姓名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更改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
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
理专业的所有内容。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状况应逐个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
训起止时间、地址、讲课单位,自己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状况应逐个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址、考试
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状况应填写自己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更改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由、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开完工时间,自己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当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个填写自己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当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收效。
9.相关证明资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察、申
报机构审察后,报交通部。
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
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状况"应逐个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址、讲课单位,自己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状况"应逐个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址、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状况应填写自己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更改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由、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开完工时间,自己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当职务。
7.相关证明资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
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
9.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察、申报机构审察后,报交通部。
10.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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