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docx
- 文档编号:26615353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18.20KB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docx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
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
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
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
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
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
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
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
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
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
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
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
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
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
(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
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
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
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
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
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
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
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
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
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
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责任自负。
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
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
(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
(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如是设计图纸不全,当事人双方又均无法提供的情况,可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去设计单位查底图。
如是无设计图纸或无设计单位的情况,
(1)可根据同类型同地点同时期的工程项目比较(最好当事,人双方同意)。
(2)现场勘测:
测建建筑的外部尺寸,钻孔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等。
(3)对无法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的建筑物,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此种方法费用较高应慎重)。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
以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
(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设计规范标准(必要时可向专业设计人员咨询);
(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注意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