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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中国系统法学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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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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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Abstract2
引言3
第一章中国系统法学研究的概况4
1.1系统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4
1.2系统法学的流派4
第二章中国系统法学的现状5
2.1系统法学的研究现状5
2.2系统法学的应用状况6
第三章中国系统法学的研究存在的困难8
3.1合法存在的观念障碍与运作过程的技术难题8
3.2知识结构的制约与研究方向的局限8
第四章中国系统法学的发展前景9
4.1加强对现代法律科学的优化10
4.2构建和完善法治系统工程10
4.2.1法治系统工程中的立法系统工程思路11
4.2.2建立各部门法律专家系统,逐步完善法治系统工程11
4.3改良法律运行状况12
4.3.1利用系统分析工具清理法律法规数据库和检索系统12
4.3.2推动管理自动化在司法领域的运用13
4.3.3推动民主法制实践和高新技术的结合13
结语14
参考文献15
中国系统法学研究
摘要
系统法学的研究将促进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设,有利于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实现“依法治国”,是促进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随着法治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这样一种科学的看法正在不断地为人们所广泛地接受。
普及和推广法治系统工程,将为我国造就一批新型人才,使他们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去构筑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实现法治的现代化。
【关键词】系统法学研究
Abstract
thearticlecomestoaconclusionthatLegalSystemsScienceprojectisaveryimportantstratergyofrealizing“rulethethecountrybylaw”usingmodernscientificmethods.AstheContinuouslydevelopmentofthetheoriesandpracticesofLegalSystemsScienceproject,thescientificmethodofthiskindhasbeenwidelyaccepted.withthehelpofpopularizingandpromotingLegalSystemsScienceproject,Itwillbringupagroupofoutstandingresearchersthattheywillemployscientifictechnologiestobuildthesystemofourcountrywithwhichwecanachieve“thereshallbelawstoabidebyeveryoneshouldabidebythelaw,thelawmustbeenforcedstrictly,andthosewhoviolatethelawmustbedealtwith”.
Keywords:
LegalSystemsScienceresearch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事务的运行速度或规律发生了变化,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规范以及执行机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不是体制的上层主动开展革新来适应这些变化,就是变化本身突破体制的限制,进行体制外循环或迫使体制发生变革,由于我国文化传统的根深蒂固,体制上层一般不能清楚的认识到变化的迅速程度,往往是事务发展的变化推动体制机制的革新,在系统法学研究上,最有可能体现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规范形成倒逼,即不是法律制度预先调整来适应将来形势的发展,而是形势的发展迫使法律进行调整,从法律条文的修改,个别法律规范的制定或废除,到部门发的调整。
笔者试图在本文中通过对前期系统法学的研究和总结,提出系统科学在法学研究方面的新思路,或对前期系统法学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形成新的启发。
第一章中国系统法学研究的概况
1.1系统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系统法学是法律主体与社会环境之间互动的结果之一。
在我国自从钱学森提出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至今,系统法学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
30年来,系统法学在研究中国法制系统的发展和变革过程中,逐渐从简单到复杂,从引进到自主,从实体到文化,自成体系。
系统法学是随即生成的,也有人认为它是从传统法学到综合法学再到系统法学的必然路径。
30年前,随着第一代领导核心的离去,中国社会从亚稳态进入非稳态,要求思想的解放、方法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两弹一星工程的巨大成功,系统工程作为自然科学应用成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大方法和思维模式,对解决社会生活问题开拓了一个有力的渠道,同时,中国法制系统在社会变革中的复兴,提出了思维方式变革和方法更新的呼声,在1979年10月召开的系统工程学术盛会上,钱学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到部门法的规定,集总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也是系统工程,是法治系统工程”,同年11月10日,钱学森发表了《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体系》的文章,将法治系统工程列入了系统工程体系,从而为系统科学引入法学指出了方向。
11981年,吴世宦发表了《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浅议》,2李克强发表了《关于法治系统控制工程的探讨》,31982年,罗辉汉发表了《关于开展法制系统工程的刍议》和《略论法制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41984年,钱学森和吴世宦合作发表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与现代科学技术》,5李昌麒、周亚伯发表了《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6熊继宁、段桂鉴发表了《试论在法学研究领域里引进系统科学方法》,7严存生发表了《运用系统论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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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系统法学的流派
目前,按照研究对象和手段可归纳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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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以吴世宦等为代表的“科学说”。
他们认为系统法学研究对象就是法治大系统及其运行规律。
1982年,吴世宦提出:
法治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科学。
1988年,在其著作《法治系统工程学》中再次指出:
“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对象即法治大系统及其运动规律。
具体的讲,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采用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原理、思想、技术和方法,在法律、法规、裁定、仲裁、判例、调解、解答咨询、人才培养、法律监督、书籍出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提高法治机器的运转和管理效率,实现法治总体的最大效能”。
第二类是以罗辉汉等为代表的“技术说”。
他们认为系统法学是一种研究在法律范畴下的组织管理技术,其研究对象是法治。
1982年,罗辉汉提出: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早已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只是要求科学的组织管理,而这种科学的组织管理技术就是法治系统工程”。
“法治系统是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种要素组成的整体,这个整体的组织建立和有效运转就是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问题。
法治系统工程是研究法治系统的工程理论”。
1986年,熊继宁也认为法治系统工程仅指法的实践领域中的工程技术方面。
第三类是以常远等为代表的“综合说”。
他们认为法治系统工程既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科学方法,又是一种实用的工程技术,还是一种实践,其研究和应用对象是法律及其运行规律。
90年代初,常远提出:
“法治系统工程是以系统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为目的,将法律视为所有行为规范的机整体,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制定和实施和法律,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行为控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法治系统工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动化。
第二章中国系统法学的现状
2.1系统法学的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信息技术革命”冲击和“改革—开放”的适应性调整,要求打破单一因素、单变量的传统思维定式,呼唤全方位、多视角的系统思维方式。
应对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的功能转换及其相应的结构性变革的要求,那时的系统法学是一颗种子,还缺乏茁壮成长的各种环境因素,它主要在研究视角转换和方法更新的基础上,探讨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型、司法控制模式以及法制系统控制能力预测模型,作出了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集权政治—人治方式”向“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法制方式”结构性演化的预言,并指出民主和法制系统不健全所造成的“结构性缺陷”将是中国社会结构演化的关键约束。
构造正反馈调节的非稳态,是打破亚稳态结构、推动远离平衡态形成的路径。
建立负反馈调节的新秩序,是造就新稳态结构的必然。
20世纪末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台湾关系数变风云以及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提出了世界罕见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差异性系统的耦合难题。
从法制系统的环境来看,中国当代社会变革是百年来中国社会系统演变中的一个波段。
20世纪的后半期,中国跨越了资本主义。
21世纪,中国正试图跨越工业文明。
“两次跨越”——就是中国面临的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复杂性问题的根源。
中国在信息化浪潮冲击下,实现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文明和政治文明是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途径。
跨世纪的高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冲击,文理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的要求以及系统复杂性研究的启示,法系统技术学、法制/法治系统工程以及法制系统复杂性研究领域和中国法制系统实践领域都在加大研究力度。
2.2系统法学的应用状况
据上世纪80年代至今系统理论在相关学科领域内的应用范围极其现状资料的不完全查询,系统法学在法学的应用领域包括:
法理学及法学方法论、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学,国际法、比较法领域、经济法、证券法、金融法、行政法。
以下仅举几个方面:
(1)法理学及法学方法论的关注。
科学、全面地认识系统法学的流派及其研究方法,有助于完整的看待现行法律系统,更好的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系统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发现法制系统自身的系统论。
(2)系统法学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的指导意义。
因其独特的视角和全新的研究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这些领域具体问题的系统研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是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行。
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本质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因此,蕴含系统论基本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对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对于系统法学在刑法学里的应用,有从宏观上对于刑法体系的重新构建问题,以及从微观着眼将系统论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出了“犯罪构成系统论”,将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看为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而把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所谓的并列要件就是犯罪构成这个系统的组分。
这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从而开始了对刑法理论的一场“改革开放”。
(3)系统法学在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学研究方面的进展.将系统方法论引入法学的研究中,是现代科学为我们解决社会这个复杂巨系统控制问题提供的最恳切的答案。
系统理论将法制体系看作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指导我们不仅看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各法律部门内部各要素的联系,同样也要看到整个法制体系和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联系。
具体到其民事诉讼法学科领域而言,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系统论引入到民事诉讼法领域经历了一个这样的过程:
从最开始论证民事诉讼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社会系统,具有系统的一般特征;到将系统理论引入民事诉讼领域的可行性分析和引入之后的意义分析;再深入发展到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对于民事诉讼立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以及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具体问题,例如民事诉讼的特征、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证人的拒绝凭证权、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及立法缺陷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在民商法学领域中,系统论视角下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呈现复杂的系统交织关系,而运用系统论方法,有助于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准确科学的定位。
(4)关于司法组织学。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也不单单是法院系统的问题。
在我国,国家治理还没有达到法制的情况下,人的因素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机构、社会团体等多方面的权力机构都与司法独立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以及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是一种法制的最高理想状态,基本不存在于现实生活。
第三章中国系统法学的研究存在的困难
3.1合法存在的观念障碍与运作过程的技术难题
从存在的合法性来看:
一方面,法学领域引进系统科学之初,系统科学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就影响到它存在的可能?
在当代中国,唯物辩证法已连同整个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化,并被上升到具有法定统治地位。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系统学在中国的合法生存权问题。
10在系统科学方法向各学科的不断渗透过程中,钱学森就对系统科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作了肯定性回答:
“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指导一切科学研究”。
11从更深层面上,他还认为,系统科学的发展对唯物辩证法具有改造性的作用,可以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
但是最实质的问题是:
在我国法学发展中,系统法学的研究如何推动哲学发展?
另一方面,系统法学的价值性问题。
“系统论在价值判断方面存在局限性”12钱学森认为系统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以实现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目标,同时,“运用系统工程于法制和法治的效果”要“由人民代表来衡量”的反馈监控机制。
13这种表述受制于当时的历史环境。
从这一意义上讲,它是价值有涉的。
但是,由于其层次既定,目的既定。
因此,方法体系对制度层次和决策目标并无反馈修正作用。
在系统运行中,由人来决定复杂性大系统的处理,而不是机器,在实施过程中就体现为“人与机”组合。
改革就是一种控制。
体制改革是对体制进行选择、设计、修正和完善的过程。
推动中国社会由旧社会结构(集权政治、计划经济、人治方式三位一体)向新社会结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以法治国三位一体)演化,是系统法学矢志不移的目标。
问题是:
由谁来控制?
控制目标如何设置?
控制方法和手段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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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确实存在系统间的差别。
来源于自然科学的系统科学和属于社会科学的法学之间也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这种观点无疑对系统科学引进到法学领域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3.2知识结构的制约与研究方向的局限
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以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
这就决定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不会非常深入,那么把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研究系统法学也就有很大的局限。
15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能够非常熟悉甚至精通系统科学,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也就不会对系统法学研究有任何意义。
法学研究工作者正在经历一个知识结构的艰苦更新过程。
由于历史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长期分野的传统,社会科学家包括法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在各自的领域中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这种纵向开拓的学术道路,造成了隔行如隔山之势。
这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多数人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对自然科学尤其是对最新的科技成果知识所知甚少,在这种背景下,要使法学与系统科学达到深层的结合,其困难之巨是可想而知的。
何况,即使同时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和法学知识结构,也不一定能够有实质性的突破。
所以,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融合的普遍性难题,在这些难题没有彻底解决以前,实现法学理论的自然科学化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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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背景限制了其法学理论观点的形成,他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又受自身法学理论观点影响和指引,或者说束缚和制约。
在哪一层次、哪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
如果系统法学研究者在法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上都相当精通,系统法学就可以在“社会法学”和“法哲学”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系统法学的理论体系就会极大丰富,系统的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会呈现出一种突破。
第四章中国系统法学的发展前景
在国际国内环境进一步复杂化以及系统“复杂性”研究转向的21世纪,把我国法制系统建设成为一个高度开发性和复杂适应性的社会调控系统,为推动中国和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贡献,是系统法学新阶段的总目标。
在自身建设方面,系统法学应研究发现法制系统自身的系统论,提出更多创新成果,为系统科学作贡献。
在法制建设方面,增强法制系统在复杂环境中的开放性和适应性,推动民主、自由、科学和法制的进程和创新。
4.1加强对现代法律科学的优化
系统科学方法引进法学领域,系统科学与法学结合,使法学的未来发展一片光明。
系统科学为我们进行法学研究和有关法的实践活动提供了现代思维方式和具体研究方法。
同时,系统科学和法学的结合,使法学中的社会调查法、比较法等,扩大了使用范围,发挥出更大作用。
系统科学也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现代化提供了桥梁。
在信息时代,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各项工作的计算机化。
系统科学中的模型方法为我们从实物模型提出观念抽象模型,从理性抽象模型总结出数学模型,进而编制计算机程序提供了工具。
另外,法学研究成熟与否,与数理逻辑和数学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系统科学方法也为法学研究中运用数学方法提供了中间过渡模型。
系统科学在法学中的引进,还将使法学在其价值评价方面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系统科学和法学的结合必将加快法学科学化、现代化的进程,必将促进法学事业的新的繁荣。
一些新的概念、新的理论、新的体系、新的学科,乃至新的学派将会应运而生,从而使我国的立法预测、决策活动、犯罪的预测和预防措施,以及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等更加及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作为系统,法律科学是由大量理论和经验要素基于各种动态的复杂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其目的在于针对法治实践不断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并扩展新的领域,以实现法这种独特事物在社会系统进化中所应有的功能。
诸如对某一特定的法治规律的表达、有关的明确概念或某种一般原则等,均为法律科学这一系统中的理论要素;而各种不同的法律条文、司法统计数字和法律文书等,则属经验要素,它们直接来源于社会环境的输入,与社会环境间保持流通关系的大量经验要素、理论要素基于复杂丰富的结构要素形成了巨大的开放型动态网络系统,并对法治系统优化运筹发挥模拟功能。
系统法学的应用能够发挥理论要素更大的作用,从而实现理论指导实践。
4.2构建和完善法治系统工程
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我国法律系统的网络化和有序化已基本形成。
立法方面,形成了一个由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共同组成的法律网络;守法与执法方面,形成了公检法司和社会各方面共同维护法律、守法并与违法现象作斗争的社会网络;对于违法犯罪,也形成了防范与惩治相结合的机制。
依法治国的体系基本形成,个人认为还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加强研究力度。
4.2.1法治系统工程中的立法系统工程思路
用系统工程方法从整体上合理地规划我们的立法乃至法治工作。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研究复杂问题的手段,可以通过巨型仿真系统进行动态的综合分析,建立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数学模型,通过数据信息的积累,形成可能效应的动态数据,收集未来发展趋势的资料,模拟预测其实施以后可能产生的对社会各方面的连动效应,尽可能减少立法带来的缺陷,发挥其超前功能。
逐步收集完善各种规则和数据信息,减少不确定因素、限制性因素、风险因素等对立法的影响。
例如,检测某项人口政策的未来影响,可以做今后几年至几十年的人口预测数学模型,通过模拟比较,定量分析,不断完善政策方案,十多年前的尝试在我国已经很成功,值得借鉴。
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在立法阶段就应考虑到:
每立一个法,能够解决多少问题,同时又会产生多少新的问题,怎样分步骤加以解决;需要扩充多少人员;是否需要简化多少机构;需要投入多少经费,能产出多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等。
对于立法的影响进行多方案的仿真模拟比较,分析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改善,才能使法的施行落到实处。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对以往工作的搜集整理找到一定的规律。
4.2.2建立各部门法律专家系统,逐步完善法治系统工程
法律专家系统一般由专家经验、法条和案例检索库、以及法律问题帮助3个部分组成。
按照专家经验编制计算机分析软件,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定量分析,判别他和立法规划、计划等项工作的协调性,以及是否完善、准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调整。
在此基础上,用多个专家系统组建部门法治的软件系统,进行整体预测并优化,达到社会、法律系统的整体配套,相辅相存。
专家系统是把各专门领域中的专业知识和专家经验,编制成具有一定智能的软件系统,主要包括知识库、专家经验、解释和自学习功能等部分。
专家系统工作流程大致为:
输入问题的提示-计算机归纳推理(使用专家经验和知识库)-决策-输出结果。
经济法律专家系统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
(1)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料依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有关专著、法律界的动态信息等等);
(2)经济法专家的办案经验;(3)典型经济案例分析资料等。
以大量的经济和法律信息为基础,建立针对各种经济专题的专家系统,对所涉及的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提出一种或多种可供选择的审理方案,并附上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法律专家系统可承担咨询、辅助判案和辅助教育等功能。
而刑法中的量刑部分已经有了《辅助量刑系统》,这套系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
他的基本理依据是刑罚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它要求刑罚的宽严程度与罪责的大小程度相均衡,这是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和试金石。
《辅助量刑系统》把计算机技术作为一种载体,在这种载体背后是一个庞大的科学理论体系。
计算机技术可以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增加透明度,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所谓“量刑的精确制导”,是指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视角出发,以实现量刑公正为目的,采用科学方法精确计算罪责程度和刑罚程度,揭示两者相互对应与转化的规律性,求解量刑的最佳适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打击的误差。
量刑改革的有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量刑标尺的构建,把法定刑空间算或者虚拟为有期徒刑的月数,明确不同性质刑罚量,用以计算刑罚的轻重程度;二是在正确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前提下,将犯罪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程度量化,以计算罪责的大小程度;三是将量刑积分与量刑的轻重一定的比例相对应。
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实现精确量刑,而且可以用电脑操作。
4.3改良法律运行状况
4.3.1利用系统分析工具清理法律法规数据库和检索系统
基于网络的综合集成法律支持体系是系统法学的技术之一。
在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工作中,检索法律法规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检索法律法规已经使法律的检索变得轻松自如。
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自1985年于北京大学问世以来,至今已呈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一大批检索系统相继问世。
其中既有综合性检索系统,也有专业性的检索系统,既有通过光盘提供检索的,也有通过因特网提供检索的,还有光盘和网络结合方式提供检索的,面对一大批良莠不齐的检索系统,如何才能快速找到所需的法律法规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因此,分清现有检索系统的优缺点,对我们购买、使用检索系统和提供检索咨询均具有重要意义,对改进现有的检索系统或建设新的检索系统也具有参考价值。
4.3.2推动管理自动化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以民事司法为例,通过对系统的运用,实现管理自动化的模式,主要包括:
(1)司法案卷的标准化。
司法案卷的标准化包括诉讼程序中各种文书的标准化。
首先要将文件划分实体文件和程序文件,前者包括法令、判决和记录,后者包括命令。
至于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法官在受理时总是要签发一个临时命令;这些文书将依赖于所作出的决议确定它是实体文件还是程序文件,是法令、命令还是判决。
在此基础上,司法案卷采取不同的方式分为三类:
与诉讼中的实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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