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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
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
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
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由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
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
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
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发展与指导委员会直接领导。
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
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由决策。
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四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本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学院全体学生政工干部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本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预防教育
第六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
发展自我,树立信心,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由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由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七条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
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
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方面开展教育;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与发展协会,通过学生心理健康与发展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
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
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预警对象
第八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对象经历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眼前危机的状况。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由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突然遭受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由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由现心理
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因就业压力特别
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
生;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
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的学生;
(七)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
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
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行为明显改变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
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
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
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预警机制
第九条建立社区—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
社区
设立宿舍心理联络员、楼层心理委员、公寓团总支设心理健
康部长、南北住宿区各设一个朋辈心理辅导站。
层层筛查,加强
对学生在社区的心理动态,培养一批优秀的心理健康的公寓学生
干部,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寓辅导员报告,健全我校心
理危机干预的预警机制。
(二)二级预警:
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主
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
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
员、班主任报告。
(三)三级预警:
学院
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
行为。
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
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四)四级预警:
学校
1.学校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
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
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
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六章干预措施
第十条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
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
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学院须密切
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组织
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
复,学院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带其回家休养治疗。
(四)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须及时
通知该生家长送其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一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
想法和念头,学院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
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
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
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
立即通知家长带该生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二条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
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
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
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
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
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
带其回家休养治疗。
(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由书面意见。
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四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
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后期追踪
第十五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由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学院心理健康指导教师每月至少与其
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同时及时
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七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
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
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十八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
学的学生,各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
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
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
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
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工线教师、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朋辈辅导员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
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
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学生因心
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
学的,具病情应经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学生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
追究。
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奥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
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
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
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
地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应对失恋学生、学习
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
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相关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心理健康发展与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O
附件: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严重心理疾病学生应急、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针对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恐怖症、强迫症、瘠症、焦虑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近期由现心理或行为异常可能导致危机的学生。
二、程序示意图
程序一:
程序二:
程序三:
程序四:
三、关于各程序的详细说明
程序一:
如是学生发现,学生需提供手写的书面材料,如实记录所见、所闻,并注明姓名和日期。
如是我校教职员工发现,需提供手写的书面材料,并注明姓名和日期。
学院心理健康指导教师同时填写危机档案上报心理咨询中心。
如是门诊咨询师接待时发现,咨询师需提供当时接待的原始咨询记录表,并及时上报心理咨询中心。
如情况严重或危机已发生,学院上报中心的同时通知家长。
程序二:
中心接报后根据事件缓急在1-3个工作日内安排学生进入下一程序。
程序三:
在学生本人知情同意下,由学院老师陪同到指定专
科医院就诊,专科医院需提供病情说明书。
如学生不愿意在医院
就诊,中心启动绿色通道,邀请专家前来门诊,分院老师陪同学
生接受专家对疾病的甄别和处理并给出病情说明书。
程序四:
中心听取专家意见后,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给二级
学院,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如学生家长不配合不
愿意到校,二级学院须与家长的通话过程录音;家长配合工作到
校后首先签收告知书,告知书由二级学院根据中心提供的资料适
当调整后形成。
程序五:
家长到校后由二级学院老师与其谈话,必要时中心
教师参加,商量下一步方案。
如果由家长带离学校接受治疗的,
情况紧急下由学校派专车送至家中。
如家长不愿意在校陪同治疗
和带离学校的,根据学生病情轻重采取签署保证书留校密切观察
和进入程序六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学生病情轻重决定是否需要在
独立的房间进行隔离观察。
在程序四中如家长不配合,学院采取
特快专递的形式函寄书面通知,并向邮局索取对方签收的证据,
同时中心启动专家鉴定程序,邀请2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
程序六:
家长配合的由学校指定专科医院医生复诊确认可继
续在校就读后,解除原状态,学院和中心办公室继续重点关注。
家长不配合的经专家鉴定组鉴定继续留校对学生的健康有损害
的,报学校领导、有关部门、咨询法律顾问,进一步采取相应措
施:
如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学生送离学校交给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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