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有关政策及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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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有关政策及要点
附件二:
固定资产项目审查有关政策及要点
一、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立项批复
(一)项目审批类型概述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
(1)、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
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程序上与传统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基本一致,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2)、核准制:
政府对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项目核准。
(3)备案制:
除上述需审批和核准外的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审批类型选择详见下图:
(二)各类项目立项审报主要规定
1)审批制
1、审批机构: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
2、审批流程
第一步、项目储备入库。
第二步、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第三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审批要件包括:
1、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2、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和审批意见;3、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4、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第四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
在批准前,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步、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登记手续。
注:
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管理权限
审批制管理权限的原则:
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哪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如果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
4、投资金额变化应重新报原批准机关的情形(严格执行)
(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2)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2)、核准制
1、审批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经委)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1983]869号文件精神,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划分如下:
基本建设项目是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相关工作。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是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技改项目具体规定:
(1)土建工程。
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工程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0%。
(2)工程内容。
主要是用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厂内外延”。
2、核准流程
省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由浙发改办[2005]908号“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各市核准流程图一般均参照省级流程图标准制定。
详见附件4:
省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3、审批权限
详见附件三:
各级核准目录,各市地目录可向当地发改委或政府网站获取。
4、项目变更重新报原批准机关的情形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5)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上述一、二、三、五项变更外部检查较易发现,第四项变更一般难于核实,因此,对一、二、三、五项变更银行授信或后评价时应严格控制,而第四项总投资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较难控制和监督,而实际超投资概算20%的情形较多,因此,在合规性审查时应注意掌握)
3)、备案制
1、审批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主管部门。
2、备案流程
省级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由浙发改办[2005]908号“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各市备案流程图一般均参照省级流程图标准制定。
详见附件5:
投资项目省级备案流程图。
3、审批权限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4、项目变更重新报原批准机关的情形
有关制度办法未涉及该项内容。
4)其他权限—--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附件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权限为: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项目确认书变更的情形:
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制定。
(三)示例
假设某项目核准金额2999万美元,若项目存在明显的实际总投资额超项目批复总投的问题,实际总投在3680万美元(含税。
若符合外资鼓励项目条件,可享受免税额600万美元,),该项目批复是否合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分析:
某项目在省级权限之内进行了项目的核准,项目核准的金额同时也在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省级项目确认权限之内。
1、项目符合外资鼓励项目条件的情况:
若项目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成功申报免税,则总投资超支在20%以内,项目勿需重新申报;若不申报或未成功申报鼓励类项目确认书,企业将依法缴纳高额进口设备关税等税费,该项目存在超项目批复总投20%的情况,属于重大变更情形之一,需重新办理核准。
2、若不符合外资鼓励项目条件,则必须重新办理核准。
二、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环评批复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国家后继出台的产业政策可能有调整,请以最新的政策为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该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目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环保执法依据和文件清单详见附件6、7。
三、关于项目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均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节能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直属企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各地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办法。
节能评估相关要求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2)浙江省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其初步设计应包括节能措施篇(章);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批复内容或请示内容。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附具有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包括节能评估内容的评估意见;备案时应附节能方案和具备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
五、关于项目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项目
资本金比例要求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
20%及以上
邮电、化肥项目
25%及以上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
35%及以上
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
35%及以上
钢铁项目
4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我行政策关于资本金比例要求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从严掌握,未明确的比例的,根据项目情况具体掌握,一般要求30%及以上。
六、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六项必要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履行核准程序,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
(三)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已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六)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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