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管 理 制 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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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加强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提高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不含液体压力,下同);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2.2本制度也适用于管理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但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试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器);
(7)橡胶行业适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本制度也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TSGR7001—2013)
4职责
4.1投资与资产管理部
4.1.1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范围内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
4.1.2督促承担压力容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任务的单位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办理安装、改造、维修监检手续。
4.2企业安全与环境部
负责对集团公司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4.3动能分公司(集团公司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管理站)
4.3.1负责集团公司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分口管理。
4.3.2负责集团公司新增压力容器的取证管理。
4.3.3负责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管理与监督执行。
4.3.4参与固定式压力容器供应方的认定。
4.3.5协助使用单位审查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
4.4使用单位
4.4.1负责审查承担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
4.4.2负责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及安全维护保养管理;杜绝无证非法使用。
5采购与验收要求
5.1压力容器的采购
压力容器采购时应选择已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的产品,所定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应与该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允许的范围一致,合同应明确产品技术条件和必要的附加要求。
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国规程的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不得采购已报废的压力容器。
5.2压力容器的验收
压力容器安装前应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5.2.1随设备交付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2)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察检验报告》。
5.2.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5.2.3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以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实物相符。
6安装、改造与维修要求
6.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2)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范和合同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图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6.2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告知后即可施工;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
6.3改造与重大维修
6.3.1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4.1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3)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6.3.2安装、改造、维修合同(或任务书)中应明确验收规范和必要的附加技术要求。
7使用管理要求
7.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将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到动能分公司能源技术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对未进行注册及取证的压力容器,视为非法无证运行,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款对使用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7.2使用单位的责任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2.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7.2.2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履行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兼)职容器管理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容器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注:
作业种类为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7.2.3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容器管理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7.2.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规范、规章,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7.2.3.2参加压力容器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设备调试。
7.2.3.3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也可包括在工艺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法:
如容器开、停车,升降压等操作规程的正确方法,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巡回检查:
容器运行中由操作人员进行。
(4)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维护保养措施:
如容器的日常防腐措施,停用时封存保养方法等。
7.2.3.4督促检查容器的日常维修、运行和安全附件校验,同时对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
7.2.3.5负责向动能分公司能源技术科申报新增压力容器及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配合实施。
7.2.3.6容器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动能分公司、投资与资产管理部、企业安全与环境部,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7.3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容器建立技术档案。
包括: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登记卡;
(3)第5.2条中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7.4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7.5操作人员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明确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注:
作业种类为压力容器作业),在有效期内操作压力容器。
容器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发现不正常现象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停止使用。
7.6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7.7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7.8异常情况处理
7.8.1应急措施和报告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10)其他异常情况。
7.8.2隐患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7.9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7的要求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7.10压力容器的停用、变更、过户、移装、报废
7.10.1压力容器的停用(封存),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到动能分公司能源技术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7.10.2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变更或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变更、移装等,均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动能分公司能源技术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由其归口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7.10.3过户(包括迁入、迁出、内部调剂)的压力容器须持有《压力容器使用证》,否则不能过户,过户的同时必须移交该容器的全部档案资料。
7.10.4报废的压力容器应按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所规定审批程序进行报废和处理,报废后不能再作承压设备使用,其使用证同时注销。
7.11应急救援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8安全附件使用要求
8.1压力容器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分别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8.2安全附件必须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的产品。
新购的爆破片装置应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的产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8.3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8.3.1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安全阀的定期校验管理由管理站负责,根据使用期限提前发出通知,要求使用单位送检。
使用单位应及时开交另星任务委托单至动能分公司能源技术科并送检有资质的安全阀校验单位。
8.3.2爆破片装置应定期更换,对于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除外)。
8.3.3压力表每年一次,由使用单位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校验。
8.3.4液面计、测温仪表的检验周期按检测中心的具体规定进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8.3.5安全附件上的铅封和检验合格证在使用期限内应保持完好,严禁非检验人员开启铅封。
虽在使用期内,已起不到安全作用或铅封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附件均应重新校验或更新。
8.4对安全阀要求
8.4.1安全阀应铅垂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8.4.2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或检验报告允许继续使用的压力。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倒入大气。
8.4.3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动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超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8.4.4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一般不得装有截止阀门。
但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在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后,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门。
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凡要在安全阀前加装截止阀的使用单位应经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在用压力容器管理站、投资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并在操作规程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8.4.5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8.5对压力表要求:
8.5.1选用的压力表,不得低于B类,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8.5.2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6级。
8.5.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8.5.4压力表与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并有开启标记。
8.5.5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
8.5.6用于具有腐蚀性强或高粘度介质的容器,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9检验
9.1在用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年度检验计划接受定期检验。
由动能分公司能源技术科负责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验,使用单位负责辅助工作及承担检验费用。
9.2在用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六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年度检查由集团公司在用压力容器管理站实施进行。
定期检验工作由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验,并对被检验的容器写出检验报告。
对判定报废或降级使用的容器,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报废或降级使用的手续。
9.3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时间超过检验期限,而不按有关规定审批的,不得进行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管理站同时下发《超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通知书》。
对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
10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过使用单位主要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11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11.1若在用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容器所在单位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同时立即向在用压力容器管理站、资产管理部、生产运行部报告。
在用压力容器管理站迅速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技术监督局人员未到现场时,除采取抢救伤员和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外,要保留事故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11.2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除按《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报告方法》填写事故报告书,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主管部门外,还应按《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的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12附则
12.1本制度由动能分公司制订并负责解释.
12.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EZ/GW15.15-2012《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12.3镇江公司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参照本制度并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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