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受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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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同受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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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同受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办
没有签合同受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办
未签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是怎样的
如果因工受伤而未签劳动合同,怕得不到赔偿,请您勿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是怎样的相关内容,请阅读赢了网网下面的介绍,就会知道您同样有权利向劳动单位要求赔偿。
人生难免意外,就算没有工伤事故,知道这方面流程,也让您心里有底,有备无患。
(一)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xx-6-1109:
14
提问者:
1208196215
我来帮他解答
xx-6-1109:
34
满意回答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完全可以胜诉。
随时可以申请的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
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
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
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0
|评论
xx-6-1109:
59贺佳谊律师
|四级
有证据证明是事实劳动关系就能要求工伤赔偿了。
|评论
xx-6-1114:
31法宝网律师
|四级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出现工伤事故时,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介入调查,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然后进行工伤鉴定,让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如果职工一方没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又不承认用工事实的,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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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新规:
工伤索赔没签劳动合同可用考勤记录等信息证明工伤新规
建筑工人去工地上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摔伤后的误工费、护理费怎么赔?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人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政策亮点纷呈。
亮点1
按建筑项目参保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意见》创新参保方式,明确提出按建筑项目参保,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
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明确由施工承包单位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
“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尤为困难。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推行按建筑项目参保,按项目优
亮点2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
小邹在广州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在他眼中,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工人们买过。
“去年夏天,我带着一帮人在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10个人只办了2个,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
”小邹说,“工人觉得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成为最普遍的方式。
“以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一定程度造成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情况。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当前工伤保险缴费资金缺乏保障,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
数缴费也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为此,《意见》从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二是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保证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根据新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今后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适当调整。
亮点3
考勤记录等信息可证明劳动关系
十多年前,为了养家糊口,小闫离开安徽老家来广州打工。
最近几年他当起了建筑工人,虽然辛苦,但收入较高。
今年3月,一场意外打桩机压到了他的手指导致粉碎性骨折,然而建筑公司只愿承担医药费和部分误工费,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小闫申请工伤赔偿困难重重。
“现实中,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难确认、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在劳动关系材料审核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亮点4
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将担工伤赔偿责任
现实中,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意见》明确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为了进一步降低工伤维权门槛,《意见》还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要求人社部
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亮点5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缴费周期固定、参保人员__准确、参保关系也很清晰。
然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保费是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并没有缴费工资基数,相对按单位参保方式缺乏了很多基本信息;同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工人员为短期参与项目施工,工资结算方式灵活多样,不同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因此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以及确定计发待遇基数等问题,否则无法实现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
《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备案,确认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为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保障,其长期待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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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 签合同 工伤 单位 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