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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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模板
施工协议暂估价
【篇一:
浅谈施工协议对处理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作用】
浅谈施工协议对处理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作用
-01-09
7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以下简称“施工协议”)正式施行。
施工协议调整完善了协议结构体系;完善了协议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要求;愈加重视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她文本衔接,确保协议适用性;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点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争议问题,来简明分析施工协议对于处理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作用。
要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招标多年来存在关键问题
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实施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措施》(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要求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范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经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
实践证实,共同招标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缺点。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一样利益主体,含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
从选择中
标人目标或标准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材料或实力较强专业承包人。
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价格原因,二者之间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缺点。
比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取哪一个招标方法,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要求,部分项目存在经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现象。
二是项目设置随意。
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百分比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造成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竞争范围缩小。
部分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尤其是必需招标项目,增大了发包人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协议管理和工程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规范性文件。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乏合理规范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方法、程序等。
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损失,增加工程结算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难度。
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协议规范签署也轻易被人忽略,缺乏包含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法、分包工程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是协议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
在经过招标方法选定总承包
单位过程中,对所包含暂估价项目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法,尤其是在暂估价项目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正当,造成暂估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和质量。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协议风险负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国际通例,通常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由投标人完全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改变风险应由招标人完全负担,双方应有限负担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涨跌、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
但实际情况是,因为协议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负担。
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
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市场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将遭受极大考验。
尤其是近几年来,关键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频繁,且幅度较大,完全超出了施工单位所能预见范围,应该不属于正常市场风险,假如这些市场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来负担话,也有可能会使施工单位负担巨额损失,显失公平或者造成施工单位协议目不能实现。
二、施工协议对于处理以上争议问题主动作用
(一)施工协议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依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不一样情况,结合国家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范围要求,明确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法和程序
施工协议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能够采取两种招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要求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根据要求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署暂估价协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能够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含有实施暂估价项目资格和条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对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供给商、分包人签署暂估价协议,这是施工协议首选方案。
即使双方也能够选择第二种方法,但多年实践证实这种方法易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协议推行。
施工协议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协议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进暂估价项目招标与协议推行将起到主动作用,原因在于:
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责任主体
是一元化,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依据《协议法》要求要约承诺机理,假如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需作为协议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协议主体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所谓共同招标能够经过合适路径表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参与、决议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最好路径就是经过协议约定相关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方法,应该说这三种方法满足了目前市场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发包人与承包人很大选择空间。
不过笔者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需求。
施工协议相关暂估价项目严格定位及完善协议结构体系,尤其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完工验收和完工结算等条款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现象也起到了一定抑制作用,伴随施工协议深入实施,相信有些单项协议估算价很低,招标费用占单项协议估算价百分比较大,在经济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要求必需招标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正当处理路径。
(二)施工协议更能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首先,施工协议重视协议文本指导和指导作用,在通用
【篇二: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招标
谭泽南
一、暂估价定义
对暂估价定义,基础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两个比较权威定义:
一个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另一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020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定义是: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
注:
与相比,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0201定义是: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金额。
上述定义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协议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二、对暂估价了解
从定义上看,最少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肯定要发生。
暂估价出现,查询了一下相关文件与规范,gb50500-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施工协议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措施》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以后相关规范及其文件中都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
gb50500-、gf--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
以上30号令、27号令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第23号令)
三、规范对暂估价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新增了对暂估价相关要求,但内容极少,就一条要求(第4.1.7条):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经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相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不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修订时对上条要求作了较大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
条文以下:
9.9暂估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需招标,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法选择供给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替换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应由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定单价后替换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应根据本规范第9.3节对应条款要求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专业工程,依法必需招标,应该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收有管辖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确定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同意。
与组织招标工作相关费用应该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协议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与投标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相同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四、暂估项目招标
gb50500-及施工协议文本都要求了对暂估项目达成招标要求要进行招标。
这种要求源自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其中第五条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施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货物达成国家要求规模标准,应该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规范gb50500-和发改27号令要求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协议文本gf--0201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假如承包人也要参与暂估项目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注意:
1、承包人招标,招标文件、评标措施、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
3、由承包人招标,招标费由承包人负担(包含在总承包费中);
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五、其它
1、查了一下fidic新红皮书,里面并没有暂估价提法。
2、暂估项目招标要求来自发改委第27号令,但该令只是针对货物招标,具体就是指关键设备和材料,并未包含到专业工程和服务,不知道以后部分文件和规范加上了专业工程和服务依据是什么。
就是新修订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仍然未见到暂估项目招标条文。
3、对达成招标条件暂估项目要进行招标,实务中可能难以实现,承包人可能会想措施规避。
4、不提议由承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即使规范是这么要求。
【篇三:
暂估价】
在目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临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取一个价格形式。
但因为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相同中相关计价条款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发很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相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方面认识和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协议签署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相关计价条款,确保暂估价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
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中公布《中国家标准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施工协议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概念,即其中施工协议通用条款词语定义第1.1.5.5条要求: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所以与之相对应,自12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也增加了相关“暂估价”相关要求,即其中规范术语第2.0.7条要求“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但其中仅包含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含工程设备暂估价。
(依据国家标准(gb/t50531-)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要求,
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围相关费用,包含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隶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围相关费用,包含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采取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中公布施工协议通用条款定义一致性,又经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部分无法确定价格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含有操作性处理措施。
暂估价之工程实践存在问题多多
伴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日益推广,暂估价项目设置能够处理在工程招投标早期易出现部分问题诸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乏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临时无法确定等,从而能够缩短招投标周期,减低招投标难度,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所以暂估价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现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取得也越来越多,所占资金百分比也越来越多,不过暂估价设置即使在招投标阶段使得部分难题迎刃而解,而相关管理却是却使得其在随即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很多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源头之一。
现在暂估价计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
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置混乱,会造成工程结算时,相关方法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计取一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公布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公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组成明细缺乏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是否包含对应方法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公布价格时缺乏内容界定,所以在随即确定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造成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资金比重增大。
因为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原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部分不确定原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本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公布以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供给方法或是专业工程分包方法,也易引发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混乱。
5、甚至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临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事后另行分包,易成为滋生腐败另一源头。
6、暂估价项目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专业工程分包协议,造成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
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乏合理规范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方法、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协议规范签署也轻易受到忽略,缺乏包含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法、分包工程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纠纷隐患。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是否包含对应方法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原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关键内容。
8、暂估价完工结算时调整一向存在广泛争议,暂估价中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结算包含相关总承包协议价格、方法费、规费、税金计取,目前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协议中普遍缺乏对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暂估价之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公布
1、暂估价清单列项
在公布招标文件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要求其第3.4.1条内容为“其她项目清单宜根据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含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含用于计日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所以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进行公布。
同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其她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给予汇总,而材料暂估单价则由投标人按“材料暂估单价表”中单价进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不在此表中汇总。
2、暂估材料单价公布
公布暂估材料单价时,应注意明确其公布材料内容,标准上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指导价形式公布过材料价格,不应设置暂估价,只有新型、非通用、或单一起源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一样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方可设置材料暂估单价,如部分新型特殊材料、装饰材料、电气卫浴器具等。
暂估价材料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其暂估标准应参考预算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组成标准,即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含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并选定符合设计要求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法,以起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材料暂估单价价格。
3、专业工程暂估价公布
公布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其拟建工程中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署分包协议专业工程,方能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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