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学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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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学历
谈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学历、学位管理
当前对高等教育学历、学位问题上的一些不规范提法和误解
●不规范提法:
“博士以上高学历”,
“不但有硕士、双硕士,还有博士、博士后”。
●产生的误解:
其一,容易使人们把学历、学位误解为一回事,甚至认为学位就是学历;
其二,容易使人们误把高学历理解为只有取得学位的高学历者,忽略了那些没有取得学位的高学历者;
其三,容易使人们认为我国规定的最高一级学位博士学位之上还有最高学位“博士后”,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正确认识和掌握的现实作用
●规范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
●准确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一章基础知识
一、学历、学位管理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历来是我党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干部学历、学位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占有较重份量,它是各级单位录用、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党政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拨任用条件第七条规定,提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作出这种规定,是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保证各级党政干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需要。
二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水平的高低,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对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
所谓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指的是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干部就读并取得国民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党校教育等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审核、归档和使用整个管理过程的工作。
学历、学位材料的来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或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党校教育学历、学位。
管理的范围:
凡是就读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干部。
即我们俗称受过高等教育范围的干部。
三、现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等教育学历含义、层次的述说和规定
1、学历的含义
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
从广义上讲,任何一段学习经历,都可以成为学习者的“学历”。
而在干部工作中,人们通常所说的“学历”则是指具有特定含义、特定价值的“学历”,也就是说一个人具有什么学历,是指一个人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中的毕业、结业和肄业概念
毕业是指:
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者可以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结业是指:
学满学制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有一门课程(或两门非主要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结束学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肄业是指:
学满一年以上而退学者可视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2、学历的层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
由此可见国民教育系列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就有以上三个层次,其中研究生又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
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专科
●本科
●第二学士学位班、
●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大学普通班(1970年至1977年普通高校举办的)。
目前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界定的非学历教育种类: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它是作为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不是学历教育,也不与学位授予挂钩。
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由办班单位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这类人员若申请硕士学位,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8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国家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文)也有明确规定: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
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
(2)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它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而且我省职改办、高教局、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曾于1992年9月联合下发了粤职改字[1992]76号文文中规定:
“《专业证书》与大专专科毕业证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证书,两者不能等同,〈专业证书〉不能填写“大专”或“相当大专”、“相当中专”。
3、学历的认可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需同时具有国家计划)。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四、现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等教育学位含义、种类、授予方法的述说和规定
1、学位的含义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2、学位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它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
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是学位。
3、学位的授予
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此外还有:
部队院校的军事,普通高等学校的工商管理)
五、现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联系与区别述说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研究生学历”。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有何区别
在职申请是一种非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他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的同等学力,这个力是学习能力的“力”,所以,不涉及学历。
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
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与脱产研究生相同。
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
六、中央对党政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范要求
中央组织部在2002年4月印发的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对学历、学位的填写和认定作出了规范。
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对“学历学位”栏要求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具体规范要求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
不能随意填写“相当xx学历”。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
“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
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
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
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
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
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
例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的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二章
操作知识
七、怎样做好干部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审核(鉴别和认定)、归档
(一)干部人事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存放的位置及应有材料名称
第一类简历材料
●学生(就读期间):
学生登记表学生履历表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学生毕业、结业鉴定表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
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
(审核主要依据材料)
●“文革”以前毕业的: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1970-1976年入学的(即“大普”学历)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
●高校选拔生登记表
●1977年9月以后入学的
A.大学专(本科)学历须有:
①高校学生登记表
②高校学生成绩表
③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B.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
①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②硕士研究生登记表
③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④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⑤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学历材料中还有专家推荐表
C.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
①专家推荐表
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③博士研究生登记表
④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⑤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⑥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
①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
②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单
③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党校学历
①学历证明
②学员登记表
③学员成绩表
④学员毕业鉴定表
●其他学历(包括军队学历、学位)
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程序
一般有三个操作程序:
材料的收集→材料的审核
(鉴别和认定)→材料整理归档
1、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
干部经过学习并取得的学历、学位材料均应先经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检查、审核,然后由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加盖组织审核印章,市管干部的学历、学位材料须报送市委组织部。
报送材料内容如下:
①学历材料应包括:
报考学生政审表、入学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年度鉴定、毕业登记表、学历证明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论文(研究生)等
②学位材料应包括:
申请学位登记表、学位证明书或学位授予证书复印件、学位论文(硕士、博士)等;
③凡就读国外、境外学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均需持有国家教育部门发出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注意事项:
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追补齐。
2、报送材料的审核(鉴别和认定)
市委组织部档案室对接收材料的审核(鉴别和认定):
①根据干部学前报备的材料,认真鉴别报送的学历、学位材料是否符合报送要求,是否手续完备(有组织审查盖章);
②根据中组部、国家教育部门、省市委组织部门有关确定学历、学位的文件,审核干部学习后取得的学历、学位是否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或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党校教育学历、学位);
③审核后的干部学历学位情况由经办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处室领导审核,并报部领导审批;
④按部领导审批意见,同意的在电子档案系统中的“接收材料”一栏登记,填发确认通知书通知报送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并通知本部有关干部处室;不同意的材料退回原单位,并发通知书通知报送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3、材料的归档
(1)档案室按照部领导审批同意的意见,将每份材料输入目录后,进行扫描加载。
(2)将扫描加载后的学历、学位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中组部对学历学位称谓的标准提法
●根据中组部编印的《党政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58页要求
1、国民教育类的学历提法为:
(包括各类大专院校、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等开办的函大、夜大、业大、刊大、网大)
大专(即大学专科)
大学(即大学本科)
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国民教育类的学位提法为:
学士(例如:
工学学士)
硕士(例如:
工学硕士)
博士(例如:
工学博士)
学位前必须加上国家承认的科目名称
主要有: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10类
谈谈干部就读国外(境外)院校所获得的学历学位审核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我市各级干部中会有更多的人员将通过就读国外或境外院校,从而获得国外或境外的学历、学位,为了适应这一现实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就读国外或境外院校所获的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工作,这将有利于我们做好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做好干部的选拨任用工作,有利于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落实,从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1、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及政策依据
●根据200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2000]2号)文的意见,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并且“为经认证的外国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明”。
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为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机构。
(1)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年我部就市管干部中就读国外院校所或获学历学位有关政策性问题去函咨询过,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答复,可以作为各单位在今后审核认定干部就读国外院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政策依据,具体有以下方面内容:
(2)复函第二点说明: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与我国不同,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典、芬兰、丹麦、奥地利、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高等教育实行学位制度,学校为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
这样,学生获得的不同层次的学位证书便是其相应学历程度的证明。
因此,我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即是对留学人员取得的国外学位与学历的双重认证。
”
(3)复函第三点说明:
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日本的部分论文博士,因其没有参加博士课程学习,我中心出具《国外学位认证书》,即只对其学位进行认证,而不说明其学历情况。
2、国外(境外)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的程序
根据中组部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就读国外(境外)院校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程序如下
(1)由本人提供学习的有关材料
(2)由本人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本人上交的学习材料,并根据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所认证的学历或学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学历学位审核认定工作的要求及
必须遵守的纪律
对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公道正派,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忠于职守;
党性坚强,廉洁守纪。
有关纪律要求
中组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厅字[2002]4号文)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八、建立和完善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备案制度。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加强我市市管干部学历、学位的报备
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7日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组通[2000]5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管干部学历、学位工作管理,现对我市市管干部学历、学位报备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市管干部学历、学位备案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市管干部接受学历教育情况,今后市管干部凡就读国民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党校教育等学历、学位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就读前备案。
即:
在就读前接到入学通知书时,应先将该通知书复印件通过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市管干部报读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或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党校教育学历、学位,否则不予备案。
二、认真审定市管干部的学历、学位。
市管干部经过学习并取得的学历、学位材料均应先经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转交给市委组织部审定、确认,最终归入其本人档案并录入干部
信息库。
三、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市管干部本人所申报的学历、学位材料进行详细的检查,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
学历材料应包括:
报考学生政审表、入学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年度鉴定、毕业登记表、学历证明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论文(研究生)等;
学位材料应包括:
申请学位登记表、学位证明书或学位授予证书复印件、学位论文(硕士、博士)等;
凡就读国外、境外学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均需持有国家教育部门发出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审核工作的领导。
干部学历、学位审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坏,关系到干部使用工作的准确性。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甄别真伪,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其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学历、学位报备与管理办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对今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要求
●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
认识
●建立完善的制度,严格按制度办
事
●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使这项
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
范化的轨道
学习小结
这次讲述内容:
一、基础知识部分。
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开始,从思想上提高大家对这项工作的认识。
接着,介绍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中组部对学历、学位概念的述说和管理规定,理清大家的管理理念。
二、操作知识部分。
使大家掌握一些实际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提出一些今后的方向。
为大家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一些思路。
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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