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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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工作调研报告
刑侦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刑事科学技术在基层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刑事科学技术在基层的现状的调研报告期别:
20年第六期轮值轮训、战训合一训练班
学号:
28号姓名:
李瑞福
单位:
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一大队
20年9月14日至20年9月26日本人参加20年第六期轮值轮训、战训合一训练班后回原单位调研,笔者通过在我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技术中队工作,并在诸位领导和技术员的指导、建议下,了解到我区刑事技术的现状,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思考,写此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施行近一年,刑讯逼供已变得人人得而诛之.社会的进步呼唤先进的侦查破案手段:
“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学技术要警力”,“科技强警,科技强侦”等战略发展措施和工作目标,极大地推动了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和业务建设.通过本次学习、调查,笔者认为,要落实”科技强警”战略措施,在深化刑侦改革的同时,刑事技术领域同样面临改革.从我区刑事科学技术现状及工作总体发展来看,刑事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和建设高素质,高水平,具有强战斗力的科技队伍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本文结合我区的刑事技术工作现状,谈些看法、设想:
一、现行的刑事技术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设刑事技术机构,分省、市、县三级,分别隶属同级刑事侦查部门管理,属刑事侦查大队中的技术中队,为案件侦查服务。
二、刑事技术体制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刑事技术体制及队伍
素质能否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要求?
能否适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笔者认为刑事技术的发展总是滞后于法律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刑事技术改革和业务基础建设步伐缓慢,制约了刑事技术队伍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突出表现在:
其一,思想观念不适应,思维方式还停留在以前的老框框,老路子上;其二,素质不适应,相当一部分技术员缺乏法制和侦查业务基本知识;其三,技术队伍不稳定,调动频繁。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一个能有效推动前进的刑事体制问题。
第一,刑事技术没有一个领导核心和宏观指导与协调的管理机制,管理体制陈旧,运行机制不畅,刑事技术人员从行政管理上归入公务员和公安机关刑警系列,长期以来,隶属于刑侦职能部门。
但是由于刑事技术的特殊性,笔者觉得它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普通的行政管理势必措施不力,领导的重视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事技术的命运,作出点儿成绩来了,领导拍拍你的肩膀——好好干;若半年都出不点儿成绩来,领导又发话了——好好整顿整顿。
如此,刑事技术有如童养媳,这势必阻碍刑事技术的发展与建设。
公安部没有一个独立建制的刑事技术管理机构,使全国各地刑事技术机构上下不统一,刑事技术隶属刑侦职能部门,任务庞杂,工作关系不顺,多头领导,职能不清,上下呼应不灵,没有形成统一整体,影响功能发挥,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就缺乏建设、发展刑事技术的基础理论,刑事技术理论浅薄,狭窄,几十年来在一个固定的圈子里徘徊,挣扎,迄今为止,还没有走出的迹象。
第二,刑事技术队伍人员不稳定。
刑事检验、鉴定工作是一种特殊的,高层次的
科学技术工作,除了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必须有丰富的经验。
只有理论与经验相结合,才能做好本项工作。
鉴定人是以专家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的,许多国家称其为“专家证人”,“科学的审判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其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当于“法官的科学辅助人“。
调查发现,我区刑事技术人员参差不齐,且极为不稳定,从相关专业毕业的少,大部分都为半路出家,做得好一点的,就放弃本职工作,往上升,当起行政领导。
这严重影响并削弱了本来就不坚固的根基,使刑事技术队伍又面临新一轮的重建,更谈不上发展了。
第三,刑事技术人员任务重,待遇低。
虽然技术员在职称评定上,可以获得较其他刑警高的警衔,但这又有何用,在实际中,许多技术人员把专业工作的发展作为一生的追求,在比较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努力发挥不怕苦,不怕累的,不怕脏的精神,一人兼多项工作,既现场照相,又现场勘查,又要远程比对。
在待遇相对较差的情况下,刻苦钻研业务,默默地无私奉献着。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员觉得技术工作十分苦,条件差,待遇低,提拔晋升的机会少,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技术工作“没职没权没钱没油水”,办事不灵活,技术岗位渐渐失去吸引力,致使队伍不稳定,这对刑事技术的发展影响重大。
第四,干部管理机制在工作上是软约束,缺乏科学管理。
如何科学,民主,公正地评价一位刑事技术人员,一是没有建立齐备完整的技术人员档案,无从系统考查;
二是没有衡量学术成就,业务能力的考核标准,引入平等,公平的竞争机制,很多都是让能干、会干、肯干的拼命的干,“智者多虑、能者多劳”。
谁的素质高,能力强,谁就辛苦得
多。
存在“吃大锅饭,会叫的
孩子有奶吃”的不良现象。
第五,对刑事技术工作认识不足,关心爱护不够。
用刑技人员的话说“破不了案想技术,破了案忘技术”,甚至有时候将技术岗位当作对其他干警的惩罚手段,“干不好就调去技术队”,技术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没被认可,用领导的话说“在基层里边,压根儿不用什么技术,吓唬吓唬一下嫌疑人就能得出个所以然来”。
三、刑事技术存在的不足。
第一,刑事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不高。
刑事技术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法医不是正规法医院校毕业的,痕检人员也不是专门院校毕业的,大都是经过再培训而上岗。
有专业院校毕业的,却得不到重用。
由此导致如下缺陷:
1、侦查思维欠缺,侦查谋略不足。
只能从事相对简单劳动而不能从事较为繁杂劳动,有线索时办案能力还可以,在没有线索情况下,如何去发现和寻找侦查线索以及突破口,谋略不足,缺乏创造性的工作思维和方法。
2、刑侦专业知识不精,对现场分析不透。
注重的只是现场的指印的提取,而对其它物证,如足迹,工具痕迹,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或视而不见。
在现场分析时,对案件的性质,作案时间、手段、动机、方式等不能明确判断,没能很好刻画嫌疑人的人身条件,侦查方向不明确,侦查范围不清。
3、对现场微量物证运用不够,利用意识差(这与基层公安的技术装备有很大关系)。
由此导致在现场勘查中,对细微的毛发、血迹等只能选择放弃,见而不提。
4、全局观念,科技意识不强,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无从体现。
“势在必破”的敬业精神差,缺乏搞案子的激情,有时间玩牌,喝茶,而不去钻研刑侦业务知识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
若搞案件,功利思想严重。
如在指纹远程比对中,总抱着比对出重大案子的思想,这势必影响结果的准确性,甚至浪费侦查资源。
第二,经费保障问题。
技术队伍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装备是否精良,决定着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取物证的多少以及物证价值的优劣。
如有多波段光源,对指纹的搜取不用那么盲目;有先进的照相机,就会使照出来的现场面更为形象;有活体指纹捺印仪,大大提高指纹捺印效率;有现场制图软件,可轻松进行现场制图…….这些都需要加大专业技术,专业手段方面的投入,落实刑侦津贴,保障办案经费,物质决定意识。
各级领导应根据刑侦工作的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解决警力,办案经费等实际问题。
实践证明,办案经费的保障以及领导的重视对案件侦破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三,科技手段应用少。
在案件侦查中,利用科技手段快速对案件资料进行串并分析,从分析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的串并案件资料去发现、寻找线索,往往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刑侦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刑侦专门手段和基础工作的现代化,以提高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
第四,科技手段应用单一。
在案件侦查及现场勘查中,尤为看重指纹的作用,而对其他痕迹物证无能为力或视而不见,在提取指纹的方法上,惟有金粉和银粉二种方法,很多情况下造成因于客体反差小而无法拍照或提取的效果极为不理想。
第五,在现场勘查方面,没能达到全面、客观、细致的要求。
现场勘查时,只注重对中心现场的勘查,粗略地看一下来往路径;在提取痕迹物品时,不经排除就放进物证袋。
篇二: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探讨调研报告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以下简称侦查行为)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侦查行为的种类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
同时,因扣押派生出来的查封、冻结、追缴行为,因拘传派生出来的传唤行为,因监视居住派生出来的暂扣证件行为等,也属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
此外还应包括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不仅拥有如此多的侦查权,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而相对来说,我国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很薄弱。
笔者认为只有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就侦查权的性质、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不具有司法属性
对于侦查权的性质,我国传统上是将其与检察权、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力”,与此相对应,我国《刑法》第94条将负责侦查的人员确立为“司法工作人员”。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出现,促使学界对这一传统观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笔者也认为将侦查权归结为司法属性不恰当,将其归结为行政属性更适宜。
而侦查行为是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为目的的行为,其从主体、目的、结构、手段上都具有行政特征。
(1)从主体上说,我国实施侦查行为的公安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的不止是公安机关,本文仅就公安机关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不因为其承担侦查任务而染上司法的色彩。
(2)侦查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一目的必然决定的在侦查中适宜作用行政权。
侦查的本义就是警察利用国家权力诘问事实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打好基础,侦查过程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权的运用。
(3)从结构上说,侦查行为不存在司法所要求的双方主体,即不存民主相对抗,利益相矛盾的双方以及从中立者的地位对纠纷事实作出处理的裁判者,却与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的结构没有区别:
侦查的主体是警察,侦查的意图是查清犯罪事实,侦查的客观表现是实施了某些行为或采取了某些措施,侦查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被侦查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
(4)从手段上说,侦查强调效率而体现行政的风格。
效率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过程始终的,可以说,行政不讲效率,也就失去了其作用。
司法虽然也讲效率,但更多的却是遵循严格而健全的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投入。
如果在侦查中赋予太多的司法因素,如将听证规定为必经程序、甚至规定可以裁判等,那必然会影响速度,还会导致国家机关职权的混乱。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为整个刑事程序打好基础,必须采取体现效率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与纷繁复杂的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纵上所述,侦查行为具有行政性,不具有司法属性,也就是说其具备了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
对公安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以及律师参与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三种方式。
因基于“侦查要属于刑事司法权力”这样一种传统观点,国家立法把刑事侦查活动排除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审查公安机关该立案的有无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及审查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等等。
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除了逮捕以外的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或者隐私的专门调查工作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都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立法对侦查行为规定的公安内部存在的制约机制,就是侦查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侦查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或者批准,并由后者签发有关的许可令状,同时,侦查机构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人身、住所,扣押文件、物品或邮件,进行电话或其他方式的监听,查询和冻结,以及对公民进行通缉等,也须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并发布令状。
律师参与侦查活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侦查权的行使起到了监督作用。
在这里笔者不想强调,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太窄,且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而监督不力,也不想强调公安机关的内部制约效果不甚令人满意,而是想说,这种所谓的“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
因为作为侦查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展侦查活动的。
检察机关尽管名义上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总体是一致的。
侦查机构负责人无论是公安局长还是检察院检察长,都属于侦查活动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与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发挥根本上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非法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和窃听等现象,很多都是在侦查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下出现的,也很多都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发生的。
这显然表明,只靠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或者侦查机构的内部制约,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
而对律师来说,他们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只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惯例的严格限制,故律师对侦查机构权力的制约更是极其微弱。
因此笔者认为由不负有侦查职责的具有超然、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也就是说有必要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对于侦查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公民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真正实现司法权的最后屏障功能。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实践来看,如不赋予侦查行为可诉性,很可能失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普遍约束,使整个社会面对失控的警察权力而束手无策。
也许有人认为,即使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也没必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督。
因为如果侦查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先行的原则,赔偿程序复杂、冗长,加之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信任不够,很少有人选择这样的救济渠道。
况且,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诉讼就没有“权利”,一切行政“权力”都应接受司法监督。
因此,只有将侦查活动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才能使受害人权益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如此,公安机关不会以其违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为由而逃避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争论不休。
当然也许又有人认为这样会存在法院干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之嫌,影响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个担心也是多余的。
法院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起诉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侦查行为可不要求停止。
法院通过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审理后,确认侦查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即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如确认侦查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等,法院要么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赔偿。
这样既保护了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维护了警察权威。
纵观西方各国,均建立了“司法授权”机制。
即负责侦查的警察尽管有权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但对那些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要向法官提出申请,须取得法官的审查和授权,由法官依法发布许可令状
方采取。
同时还规定被侦查人对羁押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可随时提请法院进行事后的司法救济。
可见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行为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将国家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运行轨道。
因此我国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势在必行,此种监督方式,在我国对侦查行为监督初期采取,符合我国的国情。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同时建立“司法授权”机制也未偿不可,这对侦查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合理、更全面。
篇三:
刑侦产品市场现状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目录)
杭州先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简介
《刑侦产品市场现状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通过对刑侦产品市场的供需情况、进出口情况、重点生产企业等方面的深入调研,对刑侦产品市场的规模、竞争、区域、走势及吸引范围等调查资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全面深入地梳理了刑侦产品市场现状,审慎严谨地分析了刑侦产品市场发展前景。
本报告将帮助刑侦产品企业、学术科研单位、投资企业准确了解刑侦产品行业最新发展动向,及早发现刑侦产品行业市场的空白点,机会点,增长点和盈利点,把握刑侦产品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刑侦产品市场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报告属性
报告内容:
文字分析数据对比统计图表
交付时间:
2-3个工作日
交付方式:
E-mail发送电子版,特快专递纸介版
(中文版)电子版:
6500RMB印刷版:
6300RMB
(英文版)电子版:
3500USD印刷版:
320
USD
报告目录
第一章刑侦产品市场研究背景
第一节报告研究背景及方法
一、行业研究背景
二、数据来源及统计口径
1、行业统计部门和统计口径
2、行业统计方法及数据种类
第二节刑侦产品产品定义与分类
一、产品定义
二、产品分类
三、产品用途
第二章全球刑侦产品市场发展概述
第一节最近五年全球刑侦产品市场发展总体概况
一、最近五年全球刑侦产品行业产能统计
二、最近五年全球刑侦产品行业产量统计
三、最近五年全球刑侦产品产品价格分析
第二节全球主要国家(地区)市场分析
一、欧洲
1、欧洲刑侦产品市场概况
2、欧洲刑侦产品市场结构及产销情况
3、未来五年欧洲刑侦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二、北美
1、北美刑侦产品市场概况
2、北美刑侦产品市场结构及产销情况
3、未来五年北美刑侦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三、日本
1、日本刑侦产品市场概况
2、日本刑侦产品市场结构及产销情况
3、未来五年日本刑侦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韩国
1、韩国刑侦产品市场概况
2、韩国刑侦产品市场结构及产销情况
3、未来五年韩国刑侦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五、其他国家地区
第三节未来五年全球刑侦产品市场发展情况预测
一、未来五年全球刑侦产品行业产能预测分析
二、未来五年全球刑侦产品行业产量预测分析
三、未来五年全球刑侦产品产品价格预测分析
第三章中国刑侦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第一节中国刑侦产品市场概述
一、我国刑侦产品市场总体概况
二、我国刑侦产品行业发展阶段
三、我国刑侦产品行业发展特点分析
第二节最近五年我国刑侦产品行业整体市场规模
一、企业数量结构分析
二、人员规模状况分析
三、行业资产规模分析
四、产品市场规模分析
第三节最近五年中国刑侦产品行业产能统计分析
第四节最近五年中国刑侦产品产品产量统计分析
第五节最近五年中国刑侦产品产品销量统计分析
第四章我国刑侦产品市场环境(PEST)分析
第一节刑侦产品行业政治法律环境分析
一、市场管理体制分析
二、市场主要法律法规
三、市场相关发展规划
第二节刑侦产品市场经济环境分析
一、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三、产业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第三节刑侦产品市场社会环境分析
一、刑侦产品市场社会环境
二、社会环境对行业的影响
三、刑侦产品产业发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刑侦产品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一、刑侦产品技术分析
二、刑侦产品技术发展水平
三、行业主要技术发展趋势
第五章中国刑侦产品产品进出口数据统计分析
第一节进口市场分析
一、进口产品结构
二、进口地域格局
三、最近三年进口数量统计
四、最近三年进口金额统计
第二节出口市场分析
一、出口产品结构
二、出口地域格局
三、最近三年出口数量统计
四、最近三年出口金额统计
第三节进出口政策分析
第四节未来刑侦产品产品进出口趋势预测
一、未来五年刑侦产品进口数量与金额预测
二、未来五年中国刑侦产品出口数量与金额预测
第六章最近五年中国刑侦产品市场重点区域运行分析
第一节最近五年中国刑侦产品市场重点区域运行概况
图表:
我国刑侦产品产品区域规模统计(图表模型)
第二节最近五年华东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华东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华东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华东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三节最近五年华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华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华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华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四节最近五年华中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华中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华中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华中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五节最近五年华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华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华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华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六节最近五年西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西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西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西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七节最近五年西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西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西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西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八节最近五年东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运行情况
一、东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规模
二、东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特点
三、东北地区刑侦产品市场潜力分析
第七章刑侦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节最近五年刑侦产品市场价格走势统计
第二节市场价格地区分布与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一、市场价格地区分布
二、市场价格区域性影响因素分析
第三节未来五年刑侦产品市场价格预测
第八章刑侦产品市场发展特点分析
第一节市场周期性、季节性等特点
第二节市场壁垒
一、市场进入门槛
二、市场成长门槛
三、市场壁垒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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