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移动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下发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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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移动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下发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提高效益,确保招标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应范围的招标活动。
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除保密项目、必须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的项目等无法通过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
ES系统)实施操作的特殊项目外,各单位原则上所有招标项目必须通过ES系统实施全流程操作。
通过ES系统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其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具有同等效力,应当确保系统中的信息和文档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进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五条中国移动推进两级集中采购招标管理体系建设,集团公司采购共享中心统一组织一级集中采购招标,各单位本部采购部门统一组织二级集中采购招标。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招标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第六条公司的招标工作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流程进行决策。
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流程进行决策,确保招标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七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八条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如根据项目特点,需采用招标方式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同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招标人可将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多个项目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集中起来,统一实施集中采购招标。
采用集中采购招标方式的,应事先在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标的、预估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
通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与工程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区域。
第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一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一十三条开展招标活动前,招标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依据、预算金额;
(二)招标的内容、数量、详细规范等;
(三)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
的,应明确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以及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及邀请的理由和依据;
(四)招标实施工作计划;
(五)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
如采用资格审查的,还应有资
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中标方案。
如为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应包括中标人的
确定方案、份额分配及调整原则。
其中,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或者服务集中招标项目还应当明确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
(八)招投标的组织。
如是自行采购还是委托采购,若为委托采购需要阐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及选择依据。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招标实施方案需经招标人内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
第一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一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其中,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
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情形。
第一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如确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通过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方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一十八条招标人应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招标工作的范围和权限。
第一十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进行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时,应当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未取得相应资质前,应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同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包括《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
陕西省境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
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在商务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法。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集中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
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内容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范本。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第二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范本。
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工程规范或技术规范或服务规范;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九)附件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还应包含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或细化。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类项目划分标段应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期以及工程管理能力等因素;货物类项目划分标段应考虑供货周期、排产能力等因素;服务类项目划分标段应考虑项目工作量及服务支撑能力等因素。
需要划分标段的,如招标人对投标人中标标段数有限制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集中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中标人数量及中标份额。
其中,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3.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招标项目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3.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4.监理大纲;
5.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6.投标价格。
(三)施工招标项目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5.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6.投标价格;
7.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货物招标项目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2.投标价格;
3.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4.组织供货计划;
5.售后服务。
第三十三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其中,价格评分方法可采用反比法、有条件反比法、λ值法、向下引导的中间价法等。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投标过程应建立公开异议受理渠道。
招标人应规范异议处理流程,确定负责受理异议的机构及其电话、邮箱等,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各单位采购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类受理异议。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七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纸质文件或数据电文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
其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对异议的答复结果以纸质文件或数据电文等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金额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应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形式,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现金形式的,招标人应严格管理,杜绝可能发生的风险。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其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集中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投标预备会。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向投标人强调保密要求,不点名、不交换名片、不相互询问信息,防止投标人信息泄露、投标人相互沟通串标投标等。
如需要签到的,每张签到表只能登记一个潜在投标人信息。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招标人可以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发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投标人使用银行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信用担保等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则不需退还。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六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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