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食产品出口韩国市场指南.docx
- 文档编号:26588900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5.98KB
农食产品出口韩国市场指南.docx
《农食产品出口韩国市场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食产品出口韩国市场指南.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食产品出口韩国市场指南
农食产品出口韩国市场指南
一、概况
(一)山东出口情况
2013年、2014年山东省对韩国出口农食产品总额分别为14.87亿美元、16.04亿美元。
主要出口产品是农产品和水产品。
农产品中以蔬菜出口居多,2014年我省蔬菜及其制品对韩出口为4.47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65.62%;水产品中以鱼类、贝类产品出口居多,2014年对韩冻鱼、贝类产品出口额为2.85亿美元,占全部水产品出口额的61.03%。
(二)主要法规与标准
韩国食品安全领域法规主要是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两部基本法为核心,以《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畜产品卫生控制法》为主体,及其他食品安全法令如《保健功能食品法》、《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传染病预防法》、《国民健康增进法》、《食品产业发展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饲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药师法》、《肥料管理法》、《人参产业法》、《粮食管理法》、《环境友好型农业振兴法》、《保健犯罪管理相关特别措施法》、《学校供食法》、《学校保健法》、《自来水管道法》、《食物管理法》、《盐管理法》、《酒税法》、《对外贸易法》、《产业标准化法》、《转基因生物相关法》、《植物保护法》等共同组成的食品法规体系。
此外,针对进口产品,韩国国会最新通过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计划于2016年正式实施。
同时韩国的农产品农药管理制度将效仿日本引入《肯定列表制度》,计划自2016年底分阶段实行。
韩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该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另一类是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标准,由农林水产食品部(MIFAFF)下属的农产品质量管理院(NAQS)负责制定。
依据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药品安全厅(KFDA)须制定并收录包括食品卫生、添加剂、容器包装、标签等的标准,整理形成法典。
目前,韩国有关食品等的法典包括:
《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法典》、《食品标签标准》、《转基因食品标签标准》、《保健功能性食品法典》、《畜产品法典》和《畜产品标签标准》等。
1、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韩国最高形式的食品安全法规,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框架法。
该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法规共由6章、30个条款组成,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及推进计划、紧急对应及跟踪调查、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公开及相互协作和消费者参与。
依据该法规韩国构建起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有:
(1)成立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
法规要求成立由国务总理主持的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等。
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保健福利家庭部、食品药品安全厅、农林水产食品部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2)制定安全监管基本计划
法规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年对所管辖的食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提交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计划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饮食生活的变化和展望;
●食品安全政策的目标及基本方向
●食品安全法令等的整顿等与制度改善相关的事项
●以确保食品安全性为目的的对发展商的支持方法相关事项
●与食品等的安全性有关的研究及技术开发相关事项
●除此之外为确保食品等的安全性所必须的事项
(3)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法规要求在发生重大危害或可能发生重大危害国民健康的事件时,国家应出台紧急应对方案,其中特别规定了跟踪调查及食品召回制度。
法规要求生产商应记录和保管可以确认食品等的生产及销售过程的必要事项,认真管理以应对相关行政机关要求阅览或提交记录的情况;生产商对已经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令的食品,以及对公民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的潜在因素的食品,应当立即回收,并向消费者公开回收的事由、回收计划及回收的现状。
(4)实施风险评估
法规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以及修订关于食品等的安全、规格标准或者断定食品等是否对公民健康造成危害时,应事先实施危害性评价,并特别提及转基因等新型食品的安全管理问题。
2、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由11章、102个条款组成,内容包括:
总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标签和标识、食品等的公典、检验、营业、厨师与营养师、食品卫生审议委员会、食品卫生团体、纠正令和撤销许可等行政制裁,具体实施细则由《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制定。
因此,该法规涵盖了所有的食品安全必要条款,包括关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措施,食品行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责任相关方应该采取的行为规范。
2009年,韩国保健福利家庭颁布修订案对《食品卫生法》进行全部修订,修订内容包括:
●建立消费者卫生检查邀请制度及对危害食品的紧急应对;
●采用优秀进口企业注册制度,优秀进口企业可简化进口程序,免除随机抽样调查;
●区分食品卫生检查机关,指定食品卫生检查机关为食品医药品安全评价院、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市/道保健环境研究院和国立水产物品检察院(仅限于水产物的检查);
●订货人对于制造商品上的商标粘贴方式进行自家品质检查
●报告食品中的异物
●采用卫生水平安全评价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情报中心
●对于销售危害食品者要课以罚金
●集团食堂义务提供食品的保管
2015年韩国再次修订《食品卫生法》,在原有法规要求基础上增加新要求,自2017年5月实施:
●食品制造、进口企业标记食品中钠含量时,与同类食品中的钠含量比较,利用图案和色泽,以消费者易懂的方式进行标记;
●引进评价饮食店卫生状态的卫生等级制度,并允许饮食店标记和广告所授予的卫生等级。
同时授予卫生等级的饮食店一定时间内可免除店面检查、抽样检查,还可以得到改善卫生设备所需要的支援。
3、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
《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旨在通过对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适当的质量管理,提高农水产品的商品性及稳定性,扶持农水产品加工产业,从而提高农民及渔民的收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该法规由9章、123个条款组成,主要规定了农水产品的质量规格、质量认证(如GAP认证、水产品质量认证、环境友好型产品认证)、产品追溯、地理标志、转基因产品标签、检验检疫等要求。
该法规的具体实施参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实施令》及《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实施细则》执行
4、畜产品卫生控制法
《畜产品卫生控制法》旨在通过对牲畜饲养、屠宰及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该法规由8章、47个条款组成,主要规定了畜产品的质量规格、包装容器及标签标准、安全卫生标准、检验检疫、销售许可,牲畜的屠宰规范,畜牧业的HACCP认证等要求。
该法规的具体实施参照《畜产品卫生控制法实施令》及《畜产品卫生控制法实施细则》执行。
5、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以下简称《特别法》)将目前韩国《食品卫生法》、《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畜产品卫生控制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等涉及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法令进行了整合,以提高法律管理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特别法》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有:
(1)强化全过程管理理念
《特别法》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从进口通关时检查延伸到出口国源头管理。
如对所有输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制,指定“海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对海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等。
(2)强化入境口岸查验措施
将进口食品贸易商的生产供应商分为“优秀”、“一般”、“特别管理”3个等级,对优秀等级的实施快速通关,对一般等级的实施5%的查验,对特别管理等年纪的实施连续30批次的集中精密检测。
同时将进口食品分为“一般”、“注意”、“集中”3个等级,对一般等级的按现行水平实施检查,对注意等级的实施连续5批次强化检测,对集中等级的实施连续30批次集中检测。
(3)强化食品入境后追溯管理
加强食品入境后在市场流通阶段的追溯管理,将现行仅针对部分进口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的追溯管理扩大至畜产品,并制定实施年度流通计划,确保事后管理制度化。
(4)强化落实进口商主题责任
对经官方评估认为有风险的食品,命令进口商同时检查其安全性;对不合格产品的进口商,命令其接受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培训。
6、其他主要食品安全法令
●保健功能食品法
《保健功能食品法》为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对保健功能食品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保健功能性食品的经营、标准以及规格和标签、广告、检查、优质保健功能食品生产标准、禁止出售条款、保健功能食品审议委员会设立、惩罚等方面的要求。
●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
《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为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制定或检验儿童消费食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旨在限制销售或宣传针对儿童的高热量低营养食品,同时法规引入了自愿彩色标签系统。
●转基因生物法
《转基因生物法》是韩国执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制定的有关转基因产品的基本法,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在生产、进出口及商业化运作方面的安全要求。
其他具体的针对转基因产品的相关要求,如风险评估、进出口程序、标签等,分别在《转基因生物法实施令》和《转基因生物法执行条例》进行了规定。
●植物保护法
《植物保护法》旨在通过制定必要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措施,控制病虫害可能对国内植物造成的危害,以促进农业和林业生产的发展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
●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及管理和支持有机食品法案
《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及管理和支持有机食品法案》整合了各行业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认证要求,旨在培养和扶持环境友好型的农业、渔业和食品工业。
7、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是食品相关标准的汇编,是各类食品在生产、加工、使用、储存等方面标准的集合。
该法典由7个章节和7个附件组成,内容包含两部分,分别是:
1)一般性食品的通用标准与规范,包括食品原材料要求、生产加工标准、食品存储及销售标准、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等;2)长保质期食品、单个食品、一般加工食品(除单个食品之外)、海产品、餐饮行业食品这五类食品的具体标准与规范,包括原材料要求、生产加工标准、食品类型、规格要求等。
8、食品添加剂法典
韩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由《食品添加剂法典》进行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该法典规定的规格和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法典》将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内容分为4个章节:
第1章生产和制备标准,规定了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的原则,并对面条中使用的碱性食品添加剂、明胶、混合食品添加剂以及提取溶剂等的制备做出规定;第2章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以及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基食品等婴幼儿食品中可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名单、乳品配方中可使用的除营养补充剂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名单;第3章合成、天然和混合添加剂标准和规格,其中包括433种合成添加剂、207种天然添加剂和7种混合添加剂。
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检验方法,包括气相色谱法、灼烧残渣法、干燥失重和强热失量法等。
9、食品标签相关标准
韩国食品标签相关标准主要有:
《食品标签标准》、《转基因食品标签标准》和《畜产品标签标准》。
上述标准规定了一般食品、转基因食品以及畜产品的标签及包装要求。
其中,《转基因食品标签标准》是对《重组食品标签标准》、《转基因农产品标签指南》和《改性活生物体(LMO)法标签要求》的整合,于2014年发布实施。
10、保健功能性食品法典
《保健功能性食品法典》规定了待售保健功能性食品的生产、加工、产品、进口、分装、存储等标准要求,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一般性保健功能性食品的标准要求;二是对单个保健功能性原料的标准要求,包括四种营养素(维他命和矿物质、膳食纤维、蛋白质、必需脂肪酸)和六种功能成分(萜烯、酚类、脂肪酸和脂类、糖和碳水化合物、发酵微生物、氨基酸和蛋白质)的标准要求。
11、畜产品法典
《畜产品法典》收录了畜产品处理及规格等相关标准,规定了肉类、家禽和乳制品的微生物指标、生产条件及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三)进口流程
1、进口食品制度
●预确认注册制度
该制度是通过事前的现场检查,确认出口国生产加工企业制造和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保健食品等(不包括农林水产品等初级产品及其单纯加工品)符合韩国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注册登记,在进口申报时只需接受书面资料审查的一项制度,获得预确认注册的食品在进口时免于精密检查,只是随机抽检。
●优秀进口企业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韩国进口商预先对出口国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及包装(不包括保健食品、农林水产品等初级产品及其单纯加工品)制造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等方面相关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然后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MFDS)对其检查报告内容进行当地确认,若符合标准就发给“优秀进口商登记证书”,并在MFDS网站上刊登。
优良进口商可使用优良进口商标识,进口有关产品时可简化进口程序,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免除随机抽样调查。
●加贴客户商标(OEM)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通过OEM方式(委托国外制造商来制造加工后,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生产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包含保健食品、农林水产品及酒类),将其再进口到国内的韩国进口商应对国外当地制造商进行卫生检查和质量管理。
2、一般的进口与检验程序
韩国海关总署(KCS)、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MFDS)、国家检疫总局(没有MFDS的地方机构)、动植物检疫局(QIA)均是参与进口商品海关检查过程的机构。
一般情况下,韩国农产品的进口必须接受好几个机构的海关检查,因此要比其他的进口产品更容易在海关耽搁。
而这种耽搁会由于许多农产品不耐贮藏而造成巨大损失。
除了上述机构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机构通过对许可证的管理或另一些方面如对农产品进口配额的管理来参与进口商品的管理。
在进口商品最终从担保地区运输出去前,KCS要负责确保所有的证件齐全。
KCS掌管着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系统),MFDS通过它们的地方性机构和国家检疫总局操纵者进口食品网络系统。
MFDS的网络系统与KCS的EDI系统相连。
一旦检查完毕,KFDA允许的检查结果可通过EDI系统来传播。
这样的连接使KCS减少了过关时间。
接受动植物检查的商品在最终通过海关前,必须由各自的检疫检查专家进行复查。
KCS通关程序详细情况可参见KCS官方网站,网址:
http:
//www.customs.go.kr/kcshome/main/content/ContentView.do?
contentId=CONTENT_ID_000001332&layoutMenuNo=21051
3、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安全局进口程序
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MFDS)负责进口农产品的安全检查,检查对象包括畜产品、加工食品、健康功能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到达口岸的设备等。
具体程序如下:
1)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人要服从“食品进口报关规定”等要求;
2)要处理的检查类型取决于与进口食品检查的指导方针相一致。
指定食品要服从的检查类型包括:
证件检查、外观检查、实验室检查、潜伏期测试与随机抽样检查,不同类型检查时间见下表;
3)如果某个产品符合检查,则MFDS检查员将会进行田间检测并采样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MFDS通过检测结果与证件检查结果等项目所收集的材料进行对比,来进行一致性评估;
5)如果该产品符合韩国标准,则MFDS授予进口证书。
拥有MFDS授予的进口证书,进口商便可顺利通关;
6)如果该产品不符合韩国标准,则MFDS将会通知申请者与当地的海关办公室。
进口商决定是否销毁货物或将货物退回到出口国或用于非食品之用。
如果矫正后达到韩国标准,则矫正之后进口商便可重新申请检查。
7)对于诸如新鲜蔬菜、水果等不可耐贮藏的农产品,进口商只要持有由MFDS发布的进口报告批准证书,便可在实验室检测完成之前办理过关手续。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应该掌握该种产品的销售途径以便于一旦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时能够召回该产品。
MFDS检查时间分配
检查类型
时间
证件检查(DocumentInspection)
2天
感官检查(VisualInspection)
3天
实验室检查(LaboratoryInspection)
10天
潜伏期测试(IncubationTest)
14天
随机抽样检查(RandomInspection)
5天
详细的检查程序可参见MFDS官方网站,网址:
http:
//www.mfds.go.kr/eng/index.do?
nMenuCode=67
4、动物及畜产品检疫程序
除了MFDS的检查外,肉类、乳制品和蛋制品均要接受动植物检疫局(QIA)的检疫,检疫通过后方能进关。
详细的检疫程序可参见QIA官方网站,网址:
http:
//www.qia.go.kr/english/html/Animal_livestock/02AnimalLivestock_003-5.jsp
5、植物检疫程序
新鲜蔬菜、水果和谷物除了要经过MFDS的农药、黄曲霉素以及其他污染物残留限量的检测外,还应接受动植物检疫局(QIA)的检疫。
QIA的检疫及MFDS安全检验基本同时进行,除个别情况下,QIA的检疫一般会在10天内完成。
详细的检疫程序可参见QIA官方网站,网址:
http:
//www.qia.go.kr/english/html/Plant/Plant_006-8.jsp
——《韩国进口食品监管制度介绍》,中国标准化,2012年第7期
二、标签要求
(一)一般食品的标签要求
1、强制标注内容
根据韩国《食品标签标准》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应强制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与申请许可或检验时所用名称相一致。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产品类型。
2)配料表
配料应按质量顺序降序排列。
当主要展示版面小于30cm2时,可只标注质量排前5位的配料名称。
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
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
加工用水不需要标注;
对于复合配料,如复合配料占产品总重量不足5%,仅标注复合配料名称;如复合配料占产品总重量超过5%,则应标注复合配料中的全部原材料名称。
3)固形物(沥干物)
固液两相时要求标注净含量以及沥干物质量,配料水为无效成分时,只标沥干物质量。
4)责任者和原产地标注
应标注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那些可能发生召回或退换货情况的产品还应标注制造商地址;
强制标注原产国信息,进口食品成分比例很小时可豁免标注。
5)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期
标注方式为“年/月/日”;
糖、冷冻甜点、食用冰、口香糖、食用盐和其他酒精饮料(除啤酒和米酒外)可以不标注保质期;果酱、糖类产品(如糊精、低聚糖和果糖等)、茶、咖啡、灭菌饮料、以豆类制成的酱油及类似产品、灭菌咖喱产品、醋、泡菜、腌制和发酵海产品、腌制品、熟啤酒、淀粉、蜂蜜、小麦粉及其他保存期长的产品可以选择标注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期;多种不同类型食品包装在一起的,应按照保质期最短的一个标注。
6)贮藏指南和食用方法
易腐食品、需烹调或加热食用的产品以及冷冻食品需标注贮藏指南;冷冻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
7)营养成分
特殊食品需标注营养成分,详细内容见第2部分。
8)食品添加剂
必须标注所有使用的添加剂,除个别情况外,不得使用添加剂分类名称和代码。
9)过敏原
对已知的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应加以说明。
过敏原食品主要有蛋类(主要指禽蛋)、奶类、花生、大豆、荞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土豆及亚硫酸盐加工食品(限于成品所含SO2大于等于10mg/g的情况)
10)辐照标识
含有辐照配料的食品应标注辐照标识,辐照源仅限于钴60。
11)其他要求
对那些未使用小麦、黑麦或大麦原料,且成品所含蛋白质未超过20mg/kg的食品允许标注无麸质声称;
2010年4月30日后,除非食品确实含有水果成分或天然水果香料,否则标签上将禁止使用该水果的图片。
除上述通用标签要求外,标准还规定了例外情况:
1)未包装的粮食等农产品、海产品(如整条冷冻鱼)和水果等可豁免标注;
2)仅作为韩国企业加工用途的食品,可只在原包装标注食品名称、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期,语言可使用英语或出口国语言;
3)包装的农产品(如盒装水果),只要求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姓名、生产日期(包装日期或生产年份)、贮藏条件和使用方法。
2、营养标签要求
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了4种类型食品需要加贴营养标签,分别是:
1)用作特殊营养作用和健康补充的食品;
2)面包(包括蛋糕、糖粉炸面包、条型面包、其他面包类食品)、面条、袋装旅行食品、食用油和脂肪、水饺等;
3)冷冻甜食、鱼肉香肠、饭团、汉堡包和三明治;
4)糖果、口香糖和巧克力(自愿标注)。
如果上述四类食品仅作为某成品的配料成分或该类食品的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小于30cm2时,可免予标注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信息应以韩文标注,必须标注九种核心营养素,分别是:
卡路里;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酸、胆固醇和纳。
除核心营养素外,也可自愿标注其他营养成分,如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3、自愿性颜色编码标签系统
《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提出了一个自愿性颜色编码标签系统,类似于交通信号灯,用红、黄、绿三种颜色代表食品所含的脂肪、饱和脂肪、糖和纳等其他营养素含量的高中低三个水平。
该系统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3年7月30日,MFDS对该系统做了进一步修改,将高咖啡因食品列入红色标注系统。
4、高咖啡含量声称
2005年《食品标签标准》修改案引入“高咖啡因含量”标注要求,规定含有咖啡因的食品,或咖啡因含量超过0.15mg/ml的液体食品(除咖啡、茶之外),必须在标签的主展示面标注“高咖啡因含量”声称。
到了2011年,韩国又将上述要求扩大到咖啡与茶类饮品,并要求标注高咖啡因含量“XXmg”;此外,针对儿童、孕妇及咖啡因易感人群,标准要求应在标签上标注出“儿童、孕妇及咖啡因敏感人群使用需谨慎”的字样。
该要求自2013年起正式生效。
(二)畜产品的标签要求
进口畜产品应强制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名称及类型;
2)畜产品加工企业、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3)生产日期(仅限于冰淇淋);
4)保质期(除冰淇淋外的所有畜产品);
5)卡路里含量(单份食品);
6)配料名称及占比,占比限于食品名称中所体现的配料成分;
7)营养标签限于奶类、发酵乳、加工奶、冰淇淋、配方奶、奶粉、天然奶酪、加工奶酪及香肠,但标签主展示版面小于30cm2的除外;
8)畜产品标签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除上述通用要求外,标准还规定了例外情况:
1)进口胴体可豁免标注;
2)无法加贴标签的散装产品(如牛油、猪油等)可豁免标注
3)进口仅作为加工用途的原材料产品(如用来加工香肠的冻鸡肉)可豁免标注,但其原产国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保存期或者生产日期(仅限于冰淇淋产品)。
(三)功能性食品标签要求
对功能性食品的标签要求最初确定于2004年1月31日,并在2014年进行了最新修改。
标准要求功能性食品标签除符合上述一般食品标签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注明该产品是功能性食品;
2)注明该产品功效声称;
3)注明服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4)注明该产品非药品,不能预防或治疗疾病;
5)《功能性食品标签指南》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转基因食品标签要求
《转基因食品标签标准》规定,以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制成的食品,必须标明“基因重组食品”,即使只使用一种转基因原料也必须标明;对使用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在最终产品汇总含有基因重组的DNA或含有外来蛋白质的食品,必须标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产品出口 韩国 市场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