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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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试题
专业基础课试题——主观题回忆版
三、简答题:
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法简2017.31}3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要件。
答题要点: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其特征:
(1)主观要件:
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外部特征: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法律特征:
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押中原题。
2017年《法硕6套卷》第7页卷1简答第52题——押中原题★★★★★,点击查看
2017年《考点解析》:
“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法简2017.32}3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简2017.52}
答题要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15: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押中原题。
2017年《法硕6套卷》第67页卷5简答第51题——押中原题★★★★★,点击查看
2017年《考点解析》:
“一、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法简2017.33}33.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答题要点:
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主要权利,具体包括:
(1)独占使用权。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对注册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标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否则,就构成侵权。
(2)转让权。
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3)使用许可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017年《考点解析》:
“三、商标权的内容▲▲”
{法简2017.34}34.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内容)
答题要点: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
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具有合法的依据。
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
(2)受害人同意的行为;(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自助行为。
对于上述正当理由,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包括:
(1)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3)受害人过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第三人过错,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考点解析》: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论述题:
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法论2017.35}35.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答题要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行为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性质,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
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评价:
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
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评价:
不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评价:
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复习考点:
犯罪构成及分类;……、认识错误;”
2017年《法硕6套卷》第32页卷3简答第13题——同考点★★,点击查看
2017年《考点解析》:
“
(一){法论2017.35}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
{法论2017.36}36.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功能
答题要点: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法条分析。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或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或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分析:
四个方面。
”
五、案例分析题:
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法案2017.37}37.甲(成年)带着乙(17岁)和丙(15岁)入室盗窃,丙望风因害怕中途跑了,甲乙盗窃完见屋内有女王某,甲强奸王某后,乙欲强奸但因太紧张遂放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三人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
(2)量刑方面有哪些考虑的情节。
考点:
强奸罪盗窃罪量刑法定事由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答案:
(1)甲乙构成盗窃罪与强奸罪共犯,实行数罪并罚。
丙不成立犯罪。
甲乙丙的入室盗窃行为,因丙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甲乙已满16周岁,成立盗窃罪共犯。
对于甲乙对王某强奸,有共同的故意,成立强奸罪(既遂)承担强奸罪的刑事罪人,对于甲乙对王某强奸的行为,对于丙属于行为过限,丙不承担刑事责任。
(2)甲带领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主犯,乙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乙未满18周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乙欲强奸但因太紧张遂放弃,不成立犯罪中止,因甲的既遂而既遂。
甲乙对王某强奸构成轮奸,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档量刑。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重点罪名:
强奸罪■……。
”“重点罪名:
盗窃罪■……;”
《昶霖押题》预测2017年案例分析考点解析第1、3类考点为本题考点:
“1.性侵犯类▲:
强奸罪(3)▲,…。
”“3.贪污盗窃类▲:
盗窃罪(4)▲…”“案例分析必备总则考点:
(1)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局部共同说与局部过限,从犯……(3)主体▲:
已满14不满16周岁▲,不满18,”
2017年《法硕6套卷》第38页卷3案例第59题——同考点★★★,点击查看
2017年《法硕6套卷》第7页卷1案例第59题——同考点
{法案2017.38}38.甲委托乙加工模具并签订合同,加工费100万,支付定金30万,乙加工完abc三种模具并在交付期前交付了a和b,因甲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拖欠乙20万,故乙未交付模具,甲主张解除合同。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属于什么有名合同?
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是否能主张解除合同,为什么。
考点:
属于什么有名合同押题有定金条款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权押题里有
答题要点:
(1)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
定金部分有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以上部分无效;即支付的30万定金中20万部分有效,超出的10万无效。
(2)不能,因为不具备单方解除的条件。
甲乙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不具有《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因甲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拖欠乙20万,故乙未交付模具,属于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也不具有第94条(法定解除)的情形。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简述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条分析《合同法》第94条,第93条(约定解除)……∥复习考点:
举例说明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的合同的主要类型;”
《昶霖押题》2017年案例分析预测第一类题型:
“一、合同法及民事法律行为题目■■(结合担保物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单方解除……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定金、违约金、预付款”
综合课试题——主观题回忆版
三、简答题:
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法简2017.31}31.简述法律全球化特征
31.答:
(1)法律的“非国家化”。
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经济联合体、环境保护组织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
(2)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
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
(3)法律的“趋同化”。
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
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
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4)法律的“世界化”。
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复习考点:
选择题角度了解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法律全球化。
”
{法简2017.32}32.简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简2017.65}
32.答: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保守国家秘密,③爱护公共财产,④遵守劳动纪律,⑤遵守公共秩序,⑥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4项义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析题】”
2017年《法硕6套卷》第14页卷1多选第59题——同考点★★★★,点击查看
{法简2017.33}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及其历史意义。
{简2017.66}
33.答题要点:
(1)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历史意义: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总统共和政体,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法简2012.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
2017年《法硕6套卷》第90页卷6单选第35题——同考点,点击查看
四、分析论述题:
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
共80分。
{法分析2017.34}34.材料分析上述案件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论证的正当性
分析:
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是:
(1)内容的融贯性。
法律论证需要与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形成一致。
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评价。
(2)程序的合理性。
法律论证的过程,应当符合合理的程序,以消除论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所带来的缺陷。
(3)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的有效性。
法律论证使用的逻辑方法应当满足大众的接受度,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
(4)结论的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的最终结论应当具有说服决策者和公众的效力,能够为社会普遍接受。
总之,法律论证应注重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关注法外社会因素,注重协商性和实践理性,同时需要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民主制度以及公正程序的保障下进行,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与时俱进的发展,避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防止法律被误用。
结合材料回答。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法学:
P406『№1035』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复习考点:
法律论证概念和特点”
{法论2017.35}35.论述法治中的权利保障原则。
答:
权利保障原则体现着现在法治在内容上的根本性要求。
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法治。
(1)权力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者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
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法治的所有价值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
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依法平等地保护权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责任。
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
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③权利义务一致。
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2)权力保障原则的意义:
①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是立法良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前提。
在中国当代的立法实际中,权力保障原则对于指导立法实践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②在政府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执行权利保障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权利保障原则对于维护公民的权利,指导行政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③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切实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
权利保障原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以上观点可以结合实际,举例说明)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论述法律至上的原则▲。
简述权力制约原则▲;论述权利保障原则。
”
2017年《法硕6套卷》第76页卷5简答第64题——同考点★,点击查看
{法分析2017.36}36.材料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县人常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析题】……公民的基本权利▲【非法学】【分析题、法论述】”
{法论2017.37}37.论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答: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2017年《昶霖押题》原文: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法律地位×;简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
2017年《法硕6套卷》第29页卷2简答第65题——同考点★★★,点击查看
{法分析2017.38}38.历史背景宋代
(1)大理寺、审刑院的职能
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特别是审理地方上报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审理京师与中央百官所犯徒流刑案件。
由于宋代统治者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大理寺的地位在一个时期发生变化而成为慎刑机构,负责中央审判复核工作。
审刑院官吏掌管审判大权,从而降低了大理寺的地位。
另外,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再经审刑院评议,交由皇帝裁决。
此后,因神宗变法裁撤审刑院,大理寺才又恢复原有的职能。
(2)十恶内容与其刑罚适用特点——十恶的不睦及刑罚适用特点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对犯十恶者处刑的特点是:
①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一般要实施连坐;②对谋反、谋大逆、谋判罪处刑没有首从之分,一律严惩;③贯彻纲常伦理原则,用刑远重于同类犯罪;④享有议、请、减、赎、当特权者,若犯十恶,取消一切优免。
(3)为什么为赦免死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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