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煤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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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煤场租赁合同
储煤场租赁合同
篇一:
储煤场租赁协议
储煤场租赁协议
出租方:
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签订地点:
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承租方:
宿州市天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XX年8月20日第一条:
租赁物
1、名称:
储煤场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
5000平方米储煤场。
3、质量状况:
完好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0年,自20XX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经营煤炭第四条:
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
二十万
2、租金支付期限:
按年支付8月19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用。
3、租金支付方式:
转账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20XX年8月20日前交付完毕。
第六条:
出租方应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不影响承租方使用。
第七条:
出租屋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无偿转让给出租方。
第八条: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租赁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60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如不续租,租赁物按其返还。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出租方:
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签订地点:
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承租方:
宿州市天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XX年8月20日第一条:
租赁物
1、名称:
环保设施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
沉淀池2个、喷水器、喷淋器、喷枪、挡风抑尘罩等。
3、质量状况:
完好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0年,自20XX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经营煤炭第四条:
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
十万
2、租金支付期限:
按年支付8月19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用。
3、租金支付方式:
转账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20XX年8月20日前交付完毕。
第六条:
出租方应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不影响承租方使用。
第七条:
出租屋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无偿转让给出租方。
第八条: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租赁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60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如不续租,租赁物按其返还。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出租方:
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签订地点:
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承租方:
宿州市天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XX年8月20日第一条:
租赁物
1、名称:
计量设施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
120吨电子磅一台。
3、质量状况:
完好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0年,自20XX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经营煤炭第四条:
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
十万
2、租金支付期限:
按年支付8月19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用。
3、租金支付方式:
转账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20XX年8月20日前交付完毕。
第六条:
出租方应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不影响承租方使用。
第七条:
出租屋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无偿转让给出租方。
第八条: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租赁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60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如不续租,租赁物按其返还。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篇二:
煤场租赁合同
煤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煤场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坐落在的煤场一处,煤场内的建筑物有。
在以下合同中简称煤场,煤场就包括建筑物和设备。
煤场的主要用途是存煤、选美、销售煤炭等等,如果乙方想改变使用性质,必须提前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乙方才可以改变使用性质。
1—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煤场作为经营煤炭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不得违法经营,如乙方非法经营给煤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3该煤场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不得改变该煤场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使用性质,乙方租赁期到,由甲方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撤离。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有效期为年。
2—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煤场。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煤场的,则应与租赁期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处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3—1)。
3—2租金按年分期付款,第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应提前2个月付清,以此类推,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租赁期间,使用该煤场所发生的水、电、暖、通信、空调、有线电视、卫生费、安全保护费由乙方承担。
4—2甲方负责此煤场与工商、税务、环保、土地、村民及其他政府执法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并且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3该煤场地磅检验校验费用第一年由甲方承担,其余两年由乙方承担。
4—4甲方负责给乙方树立路牌,乙方可对外以甲方煤场的名义经营。
第五条煤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煤场及其附属设施,应及时发现该煤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乙方在租赁期间,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
5—2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5—3乙方另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统一,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乙方,及其维修责任乙方承担。
5—4甲方在此煤场的房屋、设备设施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煤场返还时的状态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返还该煤场,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每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每日违约金500元支付甲方该煤场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乙方返还该煤场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7—1租赁期内,乙方可以将该煤场部分转租给他人,必须实现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不得擅自出租。
7—2租赁期内,乙方将该煤场转让给他人承租会与他人承租的煤场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转租或交换后,该煤场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必须退还乙
方剩余租期的租金,双方互不承认相关赔偿责任:
(一)该煤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提前收回的;
(二)该煤场因社会公益事业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煤场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灭失的;
(四)该煤场由于政府行为不能继续经营的;
。
8—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
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煤场,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煤场使用用途;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煤场内建筑物、设备、附属设备损坏的;
(四)乙方擅自转租该煤场、转让该煤场承租权或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煤场的;
(五)乙方擅自把甲方煤场设备专卖或转换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5天的;
(七)乙方非法经营,执法部门追究责任的;
(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4—2款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赔偿乙方剩余租期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本合同终止。
9—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改变建筑物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现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呼和浩特市所辖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力、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1—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
其中: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1、乙方在租赁煤场期间,如发生设备丢失,由乙方负责原价赔偿。
2、乙方在租赁煤场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附件一、煤场设备及设施清单
附件二、甲方土地手续复印件
附件三、甲方煤场营业执照、工商、税务复印件
(骑缝章盖章处)
甲方(名称):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日期:
年月
日:
:
年月乙方(名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盖章:
日期:
日
篇三:
储煤场地租用合同
储煤场地租用合同
甲方:
阿拉善盟神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阿拉善盟鑫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租用甲方储煤场地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储煤场地给乙方租用20000平米,具体位置由甲方划定,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XX年8月30日起至20XX年8月29日止,租金按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计算,按年交付租金,先交租金后租用场地。
二、甲方同时将其自有的装载机一台,配煤机一台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与储煤场地相同,租金装载机每月12000元,配煤机每月8000元,按年交付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机械,维修保养费用,配件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储煤场地,不得堆放除煤之外的任何物品,同时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将煤乱堆、乱放或超出甲方主划定范围堆放煤和其他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处罚每次1000元,同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已交租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租用的装载机、配煤机仅限在场区内使用,不得驶出或运出场区以外使用,同时不得从事装煤、配煤之外的任何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机械,并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已交租金不予退还)。
五、储煤场地租期到期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时交给甲方,场地损坏部分,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租用的装载机,配煤机亦如此,交回的机械必须完好无损,损坏部分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交地方法院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计量、化验设备租用协议
甲方:
阿拉善盟神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阿拉善盟鑫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计量和化验设备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计量、化验设备在满足甲方使用的同时,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包括:
100吨汽车电子衡、电子天平等全套煤化验设备仪器。
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XX年8月30日起至20XX年8月29日止。
二、租金及结算:
1、汽车电子衡、空车过皮无论大小车辆每次20元,计次收费;重车按每吨2.5元,计重收费;磅单由双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每日一结,按月交清过磅费。
2、煤炭化验设备,单项化验每次20元,综合性化验每次化验150元,计次收费;计量化验单由双方指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每日一结,按月交清化验费用。
三、计量、化验人员由甲方专业人员担任,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准以任何方式利用计量、化验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计量、化验单据。
四、计量、化验设备维修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确定专职人员送检,对非专职人员送检的化验品,甲方有权拒绝化验。
六、计量、化验仅限乙方提供的煤炭品、非煤炭品甲方有权拒绝化验。
七、乙方违约或不按月足额交付计量、化验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交地方法院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证明
内蒙古阿拉善盟正信源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销售煤炭62000吨,每吨售价433.47元,销售总额26875208.00元,销项税额4568785.36元。
特此证明
20XX年3月18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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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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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场 租赁 合同